沪商服贸〔2025〕176号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委、科技管理部门,上海海关各隶属海关,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生物医药研发和检测用物品进口试点方案》(沪商规〔2024〕12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经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申报,区域生物医药研发和检测用物品进口试点联合推进机制推荐,市级生物医药研发和检测用物品进口试点联合推进机制认定,现公布上海市生物医药研发和检测用物品进口试点企业(研发机构)目录(第四批)。

根据《试点方案》要求,纳入该目录试点企业(研发机构)进口的研发和检测用物品仅在上海市范围内研发或检测自用,不得用于临床试验、销售等其他用途。试点企业(研发机构)须通过进口生物医药研发和检测用物品管理系统进行业务报备、数据同步、物品核销;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建立进口物品使用台账,严格按照规范管理使用。区域生物医药研发和检测用物品进口试点联合推进机制成员单位,应切实加强属地管理,如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向市级联合推进机制报告。

特此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5年6月4日    

上海市生物医药研发和检测用物品进口试点企业(研发机构)目录(第四批)


序号申报区域企业名称
1临港新片区都创(上海)医药开发有限公司
2奉贤区上海昂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