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医保局、中医药局、疾控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我们对中央和省级财政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中央和省级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中央和省级财政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中央和省级财政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中央财政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川财社〔2022〕112号文件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1.中央和省级财政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中央和省级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3.中央和省级财政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4.中央和省级财政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5.中央财政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5年12月22日

附件1:中央和省级财政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2:中央和省级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3:中央和省级财政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4:中央和省级财政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5:中央财政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