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经研究决定,对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3月8日印发的《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操作规程〉的通知》(浙市监直〔2021〕1号)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