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我局拟对《关于促进中国(呼和浩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的若干政策》进行修订和完善,现已形成《关于促进中国(呼和浩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5月6日。意见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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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促进中国(呼和浩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2025年4月3日

附件:

关于促进中国(呼和浩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的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快中国(呼和浩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推动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根据《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商贸发〔2024〕125号)、《内蒙古自治区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内商贸字〔2022〕3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在中国(呼和浩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或为中国(呼和浩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支撑体系建设提供支持的其他企业或服务主体。

第三条支持方向和标准:

(一)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B2C(1210/9610)业务。对年度跨境电商交易额增加值突破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于10万、50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B2B(9710/9810)业务。对年度跨境电商交易额增加值突破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于5万、25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培育跨境电商示范企业。鼓励传统制造、传统外贸、国内电商、“老字号”等企业做大做强跨境电商业务,培育一批跨境电商示范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完善通关服务系统功能,提升智能化、数字化监管水平和通关便利化水平,稳步扩大业务规模。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软硬件设施改造升级项目给予一定比例支持,年度内单个监管作业场所不超过200万元。

(五)支持呼和浩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统计监测、金融服务等服务体系,提升服务效能。每年对公服平台服务质效进行综合评定,根据评定结果予以支持,年度内不超过300万元。

(六)支持打造对俄对蒙跨境电商物流专属通道。通过“前置仓+TIR卡航”模式,引进跨境电商专业物流服务商,聚集和培育对俄对蒙跨境电商卖家,建立对俄对蒙跨境电商物流成本、效率与服务的比较优势。年度内不超过300万元。

(七)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育与企业孵化体系建设。对在呼高校经教育部门批准新设置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方向)并纳入全国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计划,且招生成班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培育小微型跨境电商企业的孵化中心(基地、园区)运营主体,孵化企业(10家以上,每家企业外贸业绩最低不少于50万元)合计年度跨境电商交易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分别给于20万、30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鼓励引进大型跨境电商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落地。对每成功引进一个跨境电商年交易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企业,给予招商主体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九)支持各旗县区、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完善配套设施,构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生态链。每年对各地区跨境电商发展质效开展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分别给予排在全市前三名的旗县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提升办税便利化水平。落实跨境电商综试区内零售出口增值税、消费税“无票免税”政策、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及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落实全国跨境电商出口退(免)税操作指引,明确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监管规则,助力高效办理出口退(免)税。

第四条本政策涉及各条款不得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本政策措施涉及的各类企业主体需依法诚信经营,自觉履行统计、财税等法定义务。

第五条支持资金按照年度兑现,每年一季度由市商务局根据市本级财政安排情况发布上年度《政策》兑付通知,将具体支持标准、申报材料、综合评价细则等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在通知中予以明确。申报主体按照注册地址所在地向各旗县区、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同一主体可同时申报多个项目,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各旗县区、和林格尔新区、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市商务局《政策》兑付通知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项目转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市商务局根据评审结果拨付资金。

第七条 符合享受资金支持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将无法享受本政策的专项资金支持,已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应退回资金。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专项支持资金的;

(二)跨境电商交易数据不符合统计要求或违规引入进出口数据的;

(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

(四)企业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受到严重行政处罚或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的;

(五)与市本级出台的其他政策重复享受资金支持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获得政策补贴的各类企业主体,应当建立完整的档案,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九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关政策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最新政策执行。

第十条本政策由呼和浩特市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