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经信局、发改局、教科体局、财政局、税务局,巴中经开区、文旅示范区相关部门:

现将《巴中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中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巴中市科学技术局巴中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巴中市税务局

2025年4月3日  

  

巴中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发挥巴中市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产业创新体系和区域创新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巴中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规范巴中市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参照《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和《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发展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企业技术中心应当是企业独立的部门,与本企业的办公室、财务部、生产部等机构属于并列关系。

第三条  鼓励、支持和引导我市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示范带动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巴中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市发展改革委)、巴中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称市科技局)、巴中市财政局(以下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巴中市税务局(以下称市税务局)负责指导协调市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开展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评价和监督工作。各县(区)、巴中经开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由企业自愿申请认定。各县(区)、巴中经开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通知要求组织企业报送申报资料。

第六条  申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巴中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生产经营连续两年以上,申报前一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

(三)企业技术中心应当被单独挂牌设立,其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机制完备、创新效率高、创新效益好,有发明专利等创新成果。

(四)有较高的研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兼)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人;研发投入强度及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五)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5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六)已组建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七)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等严重违法行为;

2.当年未按统计法要求进行研发统计指标填报;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请。企业向县(区)或巴中经开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巴中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附件1)、《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附件2)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材料上报。各县(区)、巴中经开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巴中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按照市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正式推荐文件)一式四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资格审查。依据申请材料及各县(区)、巴中经开区推荐意见,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申请认定企业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市企业技术中心答辩评审的企业。

(四)专家评审。对纳入答辩评审计划的企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财务审计、技术创新、行业管理等领域专家进行答辩评审,经专家评审确定进入市企业技术中心现场核查名单。

(五)现场核查。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有关单位和相关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六)部门联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依据相关产业政策、答辩评审意见、现场核实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判,确定拟认定的市企业技术中心,并进行公示。

(七)正式认定。依据部门联审或征求部门意见和公示情况,形成市企业技术中心拟认定名单,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党组会审定后,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联合发文、授牌,并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市企业技术中心每三年组织一次运行评价。

非评价年度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市企业技术中心运行情况按“双随机一公开”的办法组织开展随机抽查。已参加国家、省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并通过的,视同通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

第九条  评价程序:

(一)市企业技术中心在评价当年自查、总结后,报送评价材料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评价材料主要包括:《巴中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等。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根据评价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并形成评价报告和结果。

第十条  评价结果:

(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

(三)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评价不合格:

1.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0分至65分(含65分)之间;

2.逾期一个月不填报巴中市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报告的;

3.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专(兼)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最低标准的。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一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结合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工作,对市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为推荐省认定技术中心的必要条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名称变更、重组等情况的,应于所在企业发生名称变更、重组等情况后的90日内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报送变更情况,及时办理企业技术中心更名手续。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故意造假,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安全事故的企业;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五条  因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县(区)、巴中经开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申报市企业技术中心。

因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至(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县(区)、巴中经开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六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通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撤销和更名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县(区)和巴中经开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巴中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巴市经信发〔2019〕6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一图读懂《巴中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