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立规质量,现将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起草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重要工业品领域违法失信记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gxxyjgc@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重要工业品领域违法失信记分管理办法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南宁市怡宾路1号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处,邮编:53002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重要工业品领域违法失信记分管理办法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12日。
其他事宜联系电话:0771—5713379。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重要工业品领域违法
失信记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2025年5月12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重要工业品
领域违法失信记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防范不按标准、未取得认证认可生产引发的系统性重要工业品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防止销售不合格、以次充好、以假充真重要工业品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依规督促我区重要工业品生产销售企业守法合规经营。
记分管理是市场监管部门对重要工业品生产销售企业监管的主要措施,作为市场监管部门督促监管对象限期接受培训、接受行政指导、改正,给予违法失信企业通报、行政处罚裁量的参考依据。
第三条全区市场监管部门对重要工业品生产企业及销售企业等监管对象在监管中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实行记分管理。
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设广西市场监督管理重要工业品领域违法失信记分管理系统,建立重要工业品生产销售企业违法失信记分档案,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重要工业品生产销售企业的记分录入。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落实属地监管职责,负责辖区内重要工业品生产销售企业的记分管理工作。
第四条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原始满分12分。
第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对违法失信结果按照以下规则进行扣分:
(一)发现一项违法失信的,按对应分值扣分;
(二)单次检查中发现多项违法失信时,分别计算,累计扣分;
(三)单次检查中发现某项违法失信涉及多条扣分项目的,按最高分值扣分;
(四)检查中发现存在多次同类违法失信时,每次均扣分。
根据监管对象违法失信的严重程度,单次扣分设置为1分、3分、6分、9分、12分共五档。
第六条 登记机关对重要工业品生产、销售企业违法失信记分采取绿、蓝、黄、红四种记分标识,标识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
(一)记分≥9分,信用风险低,标注绿色标识;
(二)记分6-8分,信用风险一般,标注蓝色提醒标识。
(三)记分3-5分,信用风险较高,标注黄色关注标识。
(四)记分0-2分的,标注红色失信标识。
第七条 实施记分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填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违法失信扣分告知书》,按照告知程序送达监管对象,并告知其享有申请复核的权利。
监管对象可通过广西市场监督管理重要工业品领域违法失信记分管理系统或咨询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查询本单位违法失信记分情况。
第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将违法失信企业记分扣分情况连同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违规事实等信息通报工信、住建、国资等行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消防等监管部门,以及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通讯、电力等相关行业协会。
第九条 监管对象对违法失信记分有异议的,可自签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违法失信扣分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复核。
复核受理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监管对象。经复核需更正记分的,应在反馈复核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十条 记分管理以自然年度为周期,对符合下列情形的,下一年度从12分起记分:
(一)当年原始分未被扣分的;
(二)当年累计扣分未达到12分的。
当年度扣分满12分的,下一年度起始分按0分记分。经整改后恢复正常经营状态的,恢复12分记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重要工业品领域生
产企业违法失信记分管理扣分情形及分值
2.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重要工业品领域销
售企业违法失信记分管理扣分情形及分值
3.广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重要工业品领域生产销售
企业违法失信记分管理扣分告知书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重要工业品领域
生产企业违法失信记分管理扣分情形及分值
| 序号 | 扣分情形 | 分值 |
| 1 | 未按规定配备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未开展质量安全培训。 | 1 |
| 2 | 产品标签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 | 1 |
| 3 | 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 1 |
| 4 | 条件发生变化后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 | 3 |
| 5 | 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 3 |
| 6 | 无标生产;生产“三无”产品。 | 6 |
| 7 | 产品在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整改复查不合格后,复查仍不合格;不具备满足其生产、检验所需的工作场所和设施。 | 6 |
| 8 | 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 9 |
| 9 | 无生产许可证、3C认证擅自生产实施许可证、3C认证管理的产品。 | 12 |
| 10 |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及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 | 12 |
| 11 |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 12 |
| 12 | 3C认证、生产许可证被撤销、吊销。 | 12 |
| 13 | 发生重大舆情事件,被官方媒体曝光;投诉举报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群体诉讼。 | 12 |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重要工业品领域
销售企业违法失信记分管理扣分情形及分值
| 序号 | 扣分情形 | 分值 |
| 1 | 未按规定配备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未开展质量安全培训;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 1 |
| 2 | 产品标签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 | 1 |
| 3 | 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 1 |
| 4 | 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 3 |
| 5 | 销售无标产品、“三无”产品。 | 6 |
| 6 | 产品在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 | 6 |
| 7 |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3C认证管理的产品未经许可、认证。 | 9 |
| 8 | 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 9 |
| 9 |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及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 | 12 |
| 10 |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 12 |
| 11 | 发生重大舆情事件,被官方媒体曝光;投诉举报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群体诉讼。 | 12 |
附件3
广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重要工业品领域生产
销售企业违法失信记分管理扣分告知书
2025第 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经营场所):
经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 ,因
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广西市场监督管理重要工业品领域违法失信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扣 分。
如你单位对本次扣分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申请复核。逾期视为无异议。
联系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签收: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企业,一份留存本行政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