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农〔2025〕24号

 

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5〕12号)、《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1〕5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各地低收入农户人口数量、低收入农户劳动力数量、重点帮促村数量及相关工作绩效等因素,现将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此项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2025年度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各市、县(市)收入列“110023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列报“21305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下相应支出预算科目。

此次下达的衔接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地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将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资金来源中包含各级财政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按资金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点对点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不得违规将资金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

各地要按照浙财农〔2021〕51号等文件要求和省下达的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由省乡村振兴局、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下达),加快分解落实具体项目,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同时,要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等数字化监管手段,切实强化项目实施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管,按要求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进一步突出支持重点,持续加强产业和就业帮扶,不断健全完善联农带农机制,提升产业项目带动就业、促进增收的作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分配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乡村振兴局

2025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分配表

单位:万元

序号县(市、区)资金合计本次下达金额(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提前下达金额(浙财农〔2024〕84号)
合计42290306339227
1淳安县1103991004
2洞头区69459635
3永嘉县15281481380
4平阳县13731221251
5苍南县15571041453
6文成县1648791569
7泰顺县1462971365
8越城区1140114
9婺城区70953656
10兰溪市90591814
11武义县16171011516
12磐安县90385818
13柯城区1631701561
14衢江区13061001206
15江山市14631181345
16常山县1632831549
17开化县18491011748
18龙游县16581181540
19嵊泗县45843415
20黄岩区97477897
21三门县19091041805
22天台县13471071240
23仙居县1266901176
24莲都区12491111138
25龙泉市20061471859
26青田县20921421950
27云和县61996523
28庆元县13251041221
29缙云县14231271296
30遂昌县1690981592
31松阳县1204931111
32景宁县1576961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