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四川省“十四五”技术要素市场专项规划》,根据《四川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川科政〔2024〕11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乐山市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推动全市技术转移机构发展,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第三条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或法人的内设机构。
第四条技术转移机构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关键环节,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乐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全市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并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的申请推荐。县(市、区)和乐山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发展、归口推荐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
(一)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四)提供概念验证、中试放大、工程化验证等方案设计服务、技术标准制订、测试分析、成果评价服务等;
(五)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知识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六)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
(七)提供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服务;
(八)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七条??高校和科研机构应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或机制,将其形成的科技成果,尽快转移和扩散到企业。
第八条??鼓励具备条件的学会、行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和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科技创业孵化机构建立技术转移机构。
第九条??现有的综合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发挥区域技术转移枢纽的作用,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服务向西开放创新高地建设,利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提供覆盖技术转移全程的一站式、网络化的技术转移公共服务。
第十条?支持现有技术转移机构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围绕一个或几个特定技术领域开展技术转移服务。鼓励开展国际技术转移。
第三章备案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市级技术转移机构采用备案制,申请备案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独立法人机构的,需在乐山市注册且专业从事技术交易服务活动;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应具有开展技术转移转化的能力且获法人单位授权;
(二)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有符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的经营理念、商业模式、技术转移主营业务和核心竞争力;
(三)有满足技术服务需求的固定经营场所和专职的技术转移从业人员,独立法人机构需要有5人以上专职人员;内设机构需要有2人以上专职人员。机构人员结构合理,从事技术转移业务的人员不少于2人,有1名(含)以上接受过专业化教育培训的技术经理人,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不低于1人。
(四)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的规范性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员工奖惩机制;
(五)机构经营状况良好,年均促成技术转移项目不少于2项,或技术合同成交额不少于200万元;
(六)年均服务企业数量不低于10家;年均组织交流活动不低于2次,技术培训不低于100人次;
(七)近1年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十二条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备案程序:
(一)市科技局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备案通知。
(二)凡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均可提出申请,经其归口单位审核同意,择优并书面推荐至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对备案申报单位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定期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布备案名单。
(四)已评选为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的,直接备案为市级技术转移机构。新申报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的,应从市级技术转移机构中择优推荐。
评估与管理
第十三条??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实行年度评估制度,省级技术转移机构一并纳入市级评估范围,其中,省级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市科技局可直接采用评估结果(以省厅通报时间为准,两年内有效且不重复采用)。
第十四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优先给予财政支持。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一年整改。
第十五条?已备案的市级技术转移机构,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取消资格,且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一)未按要求报送评估材料的;
(二)备案信息及佐证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三)连续两次考核评估为“不合格”的;??(四)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重大安全、生态环保事故、质量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五)主动申请撤销备案等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发生更名或与备案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三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报送经归口单位审查后的变更申请。
第十七条??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将技术转移机构的管理工作纳入当地及本行业的科技发展计划,支持建设一批县(市、区)级技术转移机构,为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支持。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乐山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乐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乐山市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乐科〔2023〕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