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工信局(科技局),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经发局(科经局),市直有关单位,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

    为促进全市高校、医院、科研院所、企业的基础研究与运用基础研究,营造更具有活力的科研条件,根据《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闽科规〔2024〕6号)和《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漳科规〔202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市科技局制定了《漳州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5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高校、医院、科研院所、企业基础研究与运用基础研究,营造更具有活力的科研条件,根据《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闽科规〔2024〕6号)和《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漳科规〔202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漳州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项目(简称:市基金联合项目)是指漳州市科技局牵头管理,各高校、医院、科研院所、企业经费自筹,联合开展的市级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市基金联合项目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类别之一,是市科技计划资助基础研究(含应用基础研究,下同)的主要渠道,旨在发挥漳州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导向作用,资助引导全市科技人员,特别是青年科技人员,面向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围绕相关科学技术问题开展基础研究,培养科学与技术人才,推动全市相关领域、行业、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三条 漳州市科技局负责市基金联合项目的政策制定与组织管理,包括设立调整项目类别、编制发布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评审、研究批准立项计划,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与验收结题的综合管理等。

    第四条 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是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科技业务主管部门,包括各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经市科技局同意作为项目推荐单位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监管制度,加强对所属单位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审查,督促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定期提交“项目执行情况表”,及时做好结题和档案整理工作。

    (三)审查并办理项目提交的申请,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实施管理、验收等工作。

    (四)协助或受托开展项目管理,配合开展项目监督。

第二章 多元投入与联合资助

    第五条 探索完善多元投入,汇聚各方资源力量,共同支持促进基础研究。按照稳步推进、自愿参与、规模适度的原则,引导企事业单位参与市基金联合项目资助,并鼓励自然人或法人捐赠支持基础研究,拓展基础研究资助经费渠道来源。

    鼓励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独立或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基础研究,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申请参与市基金联合项目。

    第六条 “市基金联合项目”采用自愿参与的原则,支持的项目数根据申报单位科研工作实际研究确定。

    第七条 每年年初,漳州市科技局和参与单位签订联合资助协议,明确当年度基金联合项目的推荐申报名额,并在协议中明确项目的资助额度和预留项目资金。

    第八条 申报“市基金联合项目”的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校、医院、科研院所;企业单位具体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

    (二)具备开展基础研究的科研创新能力和组织项目实施的管理协调能力;

    (三)拥有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队伍,具有较好的科研实验条件,设有专职的科研管理部门;

    (四)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按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申报项目,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二)按照与市科技局签订的联合资助协议,明确项目的资助额度,提前预留相应的项目资金,并按照项目合同组织实施项目,落实项目实施所需条件。

    (三)按照本办法等有关规定使用项目经费,对项目经费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时通过“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提交“项目执行情况表”。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建议解决办法。

    (六)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项目验收,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条 申报人申请市基金联合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年度申报指南要求;

    (二)项目申请人应在我市有固定的受聘单位且聘期覆盖该项目实施期限,项目实施期内每年在我市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应在六个月以上;

    (三)项目申请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且项目完成时,项目负责人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另有规定除外;

    (四)项目申请人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发能力;

    (五)项目申请人不得以正在申请或已获各级财政资助项目的主体内容申请市基金联合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请、评审与立项

    第十一条 市基金联合项目推行“材料一次报送”和电子文档管理,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组成员应注册、登录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网上填报提交项目申请材料。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在线审查、推荐。非市科技计划项目推荐单位,需经归口项目推荐单位同意并转报申请。

    第十二条 对受理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1.申请项目主要研究内容不符合市基金年度指南资助范围;

    2.项目申请或推荐手续、材料不完备,或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

    3.申报的项目主体内容正在申请或已获各级财政资助项目;

    4.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失信被执行人。

    第十三条 对于通过形式审查的基金联合项目,漳州市科技局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专家库按专业类别随机匹配专家进行网络评审,原则上抽选市外同行专家。专家对项目评审分数的平均分,即为项目技术评审分。

    第十四条 项目技术评审分等同项目综合得分,扣除各申报单位获得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立项的项目,原则上按照项目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提出立项意见,确定“市基金联合项目”支持立项的项目。

    对项目技术评审结果不及格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十五条 漳州市科技局根据评审结果及申报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协议,下达当年度的“市基金联合项目”。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接到市基金联合项目批准通知后,应及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项目负责人在“市基金联合项目”下达后的15个工作日内,登录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提交《漳州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项目任务书》,并经项目主管单位和漳州市科技局审核通过。任务书的项目研究方向、内容与目标等,应与申请书相应主体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 市基金联合项目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具体申请条件和要求以当年度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

    如需延长项目期,项目负责人应在原项目任务书到期之前三个月前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漳州市科技局审批。项目只可延期一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项目实施期间出现的重大变更和影响项目执行的重大问题等,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牵头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实施管理机构;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合理情形,需对项目负责人、项目的研究目标、内容、计划进度等变更时,由项目牵头单位在任务书规定期限内提出任务变更申请,由项目管理单位报漳州市科技局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内每年2月底前登录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填报“项目执行情况表”,由项目主管单位核实,并提交漳州市科技局审核,以开展在研项目执行情况跟踪管理。

    第二十条 发表市基金联合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以及成果报道等,须注明得到漳州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项目资助及项目编号。未按规定进行标注的研究成果,不得作为市基金联合项目成果参与结题验收。

第五章 项目验收结题

    第二十一条 市基金联合项目原则上采用简易验收方式结题。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基本依据,对是否完成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目标、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初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经整改完毕,承担单位可在半年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则按“验收不合格”结论予以结题,同时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两年内(从结题日起算)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取消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从结题日起算)参与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项目提前验收原则上不早于项目任务书到期的前半年。漳州市科技局于项目验收结题次年集中发文公布上年度验收结题项目清单。

    第二十二条 项目计划已下达,由于立题不当、技术骨干变动、承担单位注销或项目负责人不能按时签订任务书等原因使项目无法或没必要进行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撤销申请,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送漳州市科技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 因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存在严重违反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或任务书逾期一年后仍无法结题的,漳州市科技局可以对项目予以强制终止。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漳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漳科规〔2024〕2号)、《漳州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漳财规〔2024〕10号)、《漳州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漳科规〔2025〕1号)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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