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分局),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企业:
根据《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奖励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阳府办〔2023〕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为做好2023年度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的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上不含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和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二)原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和转型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自转型升级为企业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前连续按期申报纳税;
(四)至少连续半年申报期内有税款入库;
(五)履行企业信息公示义务,且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
二、申报程序
(一)名单拟定与公示。由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在2025年7月18日前,梳理“个转企”企业名单并提供给同级税务部门进行数据比对,拟定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拟定名单,并通知企业在2025年8月15日前填报《阳江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奖励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信息核查与审定。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申请表》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信息核查,并送同级税务部门加具意见;确定奖励对象后,向社会公示奖励对象名单。
(三)资金审核与发放。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填写《阳江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奖励情况汇总表》,连同《申请表》一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奖励金额并发放。
三、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需向属地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申请表》,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注意事项
(一)“个转企”企业未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材料要求提出申请的,或提交虚假材料的,不予发放奖励资金。
(二)“个转企”企业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不予发放奖励资金。
(三)“个转企”企业已注销或被吊销、除名、责令关闭、撤销登记的,不予发放奖励资金。
(四)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奖励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奖励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2.阳江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奖励资金申请表.doc
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