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黑龙江省交易团一般性展位分配管理办法(征求
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告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黑龙江省交易团展位分配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广交会贸易促进平台作用,满足全省优质企业参展需求,助力我省地产品企业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省商务厅起草了《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黑龙江省交易团一般性展位分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在通告期内实名向电子邮箱反馈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7月4日至10日
邮 箱:gjhhljsjyt@163.com
附件: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黑龙江省交易团一般性展位分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商务厅
2025年7月4日
附件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黑龙江省交易团
一般性展位分配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黑龙江省交易团(以下简称“省交易团”)一般性展位分配管理工作,进一步优化我省参展企业结构,做到展位数量安排公平公正公开、展位使用管理规范有序,充分发挥广交会贸易促进平台作用,促进我省外贸高质量发展,根据商务部印发的《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联营参展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一般性展位申请基本条件
第一条 参展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二)广交会统计口径下企业上一年度出口额(以海关数据为准)按国家规定达到广交会最低出口额标准:非流通型企业(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其他企业)40万美元、流通型企业(外贸企业、工贸企业)75万美元,最低出口额标准根据商务部相关文件适时调整。(广交会统计口径下企业出口额是指中国海关统计的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出口额中,扣除非看样成交产品如大米、大豆、原油、成品油、煤炭、焦炭、金属及非金属矿产品、烟草等后的出口额。)
(三)企业申请参展的商品符合广交会相关展区展品范围的要求。
(四)企业应积极配合省交易团各项工作。
(五)为扶持有发展潜力的地产品出口企业,结合工信、科技、市(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建议情况,可在各展区中安排一定比例展位(不超过整体展位基数的20%),支持符合本条(一)(三)(四)项准入标准,但未达到本条(二)规定的最低出口额要求的企业参展。
第二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展品禁止参展:
(一)《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规定之外的展品。
(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展品。
(三)涉及商标、专利、版权,但未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的展品。
(四)在商务、海关、药品等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不良记录且未经复检合格的展品。
(五)被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展品。
第三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禁止参展:
(一)国家商务、环保、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海关、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外汇、安监、知识产权、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通报、公告或处罚的违规违法企业,且在通报、公告或处罚期限内的;无明确期限的,按通报、公告或处罚之日起连续6届禁止参展。
(二)被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企业。
(三)因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广交会展位,涉嫌展品质量与贸易纠纷投诉、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违反大会相关规定,并处于被取消参展资格处罚期限内的企业。
(四)因参展表现恶劣、拒不服从大会和省交易团管理、破坏展览秩序,或违反大会和省交易团其他相关规定,对大会和省交易团声誉或正常运营造成较大不良影响,被取消参展资格并处于处罚期限内的企业。
(五)法人被信用中国、信用黑龙江、信用(企业所在市地)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
第二章 一般性展位申请及分配方式
第四条 符合参展条件的企业,可根据广交会官方网站关于申请广交会展位的通告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广交会“参展易捷通http://exhibitor.cantonfair.org.cn”在线填报《参展申请表》,打印签字盖章后连同评审材料(以省交易团具体通知为准)一并提交给所属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向省交易团申请展位的哈尔滨市属企业,须将评审资料提交至哈尔滨市商务局),参展申请正式生效。
第五条 广交会展位分配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展位分配优先安排生产型实体企业,确保我省出口规模大、有实力、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充分利用广交会平台开拓国际市场。
第六条 企业申请每个展区的展位数量最少为一个。
第七条 仅流通型企业具备申请进行联营参展的资格,且与之联营的只能是非流通型企业。
第八条 流通型企业仅限在申请某一展区的展位数量达到3个或3个以上时,可与有联合经营或供货关系的省内非流通企业(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联营参展),并须一并提交与联营企业贸易关联证明(以大会具体要求为准)。联营单位信息一经审核通过不能更改,同一展区最多可申请与2家省内非流通型企业共同参展。
第九条 一般性展位数量分配按照以下细则实施:
(一)关于展位分配数量,(1)流通型企业:上一年度出口额在150万美元以上(含150万美元)的流通型企业,展区安排总数不超过3个,单个展区展位数量不超过4个,展位总数不超过12个;上一年度出口额在150万美元以下(不含150万美元)的流通型企业,展区安排总数不超过3个,单个展区展位数量不超过2个,展位总数不超过6个。(2)非流通型企业:对照企业主营业务,全部展区数量不超过3个,单个展区展位数量不超过6个,展位总数不超过18个。出口金额标准,将根据我省外贸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计划数量大于实际申请数量的展区,可以突破展区数量限制要求,进行统筹安排,避免展位收回。
(二)开展前,对企业申请退回的展位,省交易团可根据实际,要求企业所属市(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补位推荐。对退回展位的企业,将10届(从下届起算)不予分配展位。
(三)对使用一般性展位参展的企业原则上实行两年一评制,其展位数量安排原则上保持四届稳定。在两年一评期间内,因大会办调整展位基数,造成我省交易团展位基数导致两届展位数量不一致的情况,省交易团将按照量化评分制对各参展企业展位数量进行调整。
(四)对企业展位分配实行量化评分制,具体量化评分标准(满分80分)如下:
1.上一年度出口额(35分)
按照企业广交会统计口径下的出口额进行统计,企业达到上一年度出口额最低标准(非流通型企业出口40万美元、流通型企业出口75万美元)得20分。以上一年度出口额标准为基准,非流通型企业上一年度出口额每增加20万美元得1分,流通型企业上一年度出口额每增加35万美元得1分,累计不超过35分。如上年度出口额尚未公布(仅限于春交会申请),则按上年度1—11月出口额作为评分依据。
2.行业自律(5分)
积极应对国外针对我出口产品发起的“两反(反倾销、反补贴)两保(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调查(1分)。积极参加行业集体协调,积极维护行业出口质量安全(1分)。按时缴纳参展费用、参展期间积极履行成交数据报送义务、配合省交易团展位检查和调研工作等(1分)。积极参加省商务厅重点组织的境外展会及其他重大商务活动(1分)。上届广交会期间,由于非转让或转租(卖)展位原因被大会或省交易团通报一次(扣2分);每展期内,被省交易团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执行一次(扣2分)。
3.国际通行认证(10分)
获得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或行业认证的有效证书。行业认证包括面向企业的行业认证和面向产品或生产线的行业认证。具体认证情况以国家相关要求为准。同一系列证书计2分。上述认证证书持有者应与一般性展位申请企业一致,且覆盖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
4.高新技术企业(5分)
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营产品应属于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展品目录,证书在法定有效期内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得5分、获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得3分。
5.研发创新(10分)
获得制造业单项冠军、入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单计5分;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计3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计1分。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计3分;每拥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计1分,最高计3分;每拥有一项外观专利计0.5分,最高计1分。专利拥有人须为申请展位企业或企业法人代表。上限10分。
6.境内外商标注册(5分)
境内注册商标一个计1分,最高计1分;境外注册商标一个国家(地区)计1分,最高计4分,境内外注册商标分值可以合计。商标持有人须为申请展位企业或者企业法人代表。上限5分。
7.品牌荣誉(10分)
商务部认定的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内的企业申请主营(产)产品展区计3分;省级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企业申报主营(产)产品展区计2分;近2年来参加商务部主办或支持参加的境外品牌展的每参加一个展会计1分,上限5分。
8.对在申报过程中出现人为造假情况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参与评分。
第十条 省交易团根据展位分配原则及相关要求,指导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做好企业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每期展会所需申请及评审具体资料,以省交易团下达要求内容为准。
第十二条 展位评审及分配工作流程:
(一)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成立广交会参展企业评审工作组,并向省交易团报送具体成员名单。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向相关县(区)致函,了解申请参展企业报名情况是否属实,并汇总上报省交易团。
(二)按照量化评分标准,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提供评审资料进行评分,并按评分结果进行企业推荐。
(三)省交易团对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的评审打分结果进行复审,并制定一般性展位分配方案报省商务厅党组进行审议,而后按照时限要求报送至中国对外贸易中心。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以上工作流程进行展位分配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省商务厅将对其予以通报。
第三章 展位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各市(地)及企业以省交易团形式参展(哈尔滨市交易团除外)。
第十五条 省交易团与参展企业签订广交会展位使用责任书。
第十六条 广交会展位仅限已经审核合格的企业使用。
第十七条 参展企业须如实在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登记,按广交会规定使用展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严禁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以及展览期间空置展位。展位实际使用者须与展位楣板标明的参展企业一致。
第十九条 参展企业指定专人负责展位使用管理。展位负责人须为该展位参展企业正式工作人员并具有广交会核发的当届参展商证。流通型企业不能以任何形式委托与其存在联营或供货关系的非流通型企业工作人员负责展位管理。
第二十条 参展企业每届广交会按规定时间将展位负责人情况录入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每位展位负责人只能负责本企业在某一展区的一个或多个连片展位,工作时间必须在岗,并配合大会展位使用检查组和省交易团工作人员对展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联营参展时,展位楣板上只允许列明参展企业名称,并在显著位置张贴由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制作包括联营(供货)单位信息的参展证明。参展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任何费用资金。
第二十二条 展会期间,省交易团成立展位使用巡查小组,对展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邀请驻厅纪检监察组对巡查小组和省交易团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展位违规使用的认定
第二十三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视为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
(一)以非参展企业的名义对外签约。
(二)在展位内派发或展示非参展企业的宣传资料,包括印有非参展企业名称的名片、宣传非参展企业或其产品的网站、光盘或纸质材料等。
(三)以任何方式将展位转让、转售、分包、分租。
(四)未报、虚报、假报展位负责人,或未按要求办理展位负责人变更手续。
(五)参展企业无法提供与广交会备案登记企业信息资料相符的广交会参展证明牌或其他证明材料。
(六)经展位检查组确认的其他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除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况外,联营参展存在以下情况的,也视为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
(一)参展企业向联营(供货)企业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其他费用。
(二)在一个联营展位内联营(供货)企业超过1家。
(三)在展位内派发或展示非参展企业或非备案联营(供货)企业的宣传资料,包括印有非参展企业或非备案联营(供货)企业名称的名片、宣传非参展企业或非备案联营(供货)企业或其产品的网站、光盘或纸质材料等。
(四)参展企业未在展位内摆放包括联营(供货)企业信息的参展证明。
(五)联营参展超出流通型企业与非流通型企业联营类型限制范围。
(六)经展位检查组确认的其他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行为。
第五章 展位违规使用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展会期间,省交易团展位使用巡查小组于每期开展前一天开始,不定时对参展企业的展位布展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签订展位使用承诺书的企业,省交易团将收回其展位并重新安排。
第二十七条 对违规转让或转租(卖)一般性展位的参展企业,取消从下届起连续10届(在违规行为所属展区)的参展资格并取消其相应届数内(在违规行为所属展区)品牌展位的评选资格。
第二十八条 对被认定违规空置一般性展位的参展企业,取消其从下届起连续10届广交会的参展资格。
第二十九条 参展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应承担的广交会费用,取消当届展位,自下届起连续10届不再分配展位。
第三十条 参展企业不服从大会和交易团的协调管理,自下届起连续10届不再分配展位。
第六章 展位违规使用的举报奖励
第三十一条 省交易团设投诉举报电话,鼓励企业举报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行为。投诉举报实行实名制,举报内容经查属实的,可申请增加下届广交会展位,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
第三十二条 实行“实际使用者得”的展位使用办法,即企业举报并经交易团查实回收的一般性展位,自下届起交给符合广交会参展企业条件并实际使用该展位的我省交易团所属企业使用至下次展位重评。
第七章 绩效淘汰机制
第三十三条 依据展位评审排名情况,按照每届不低于5%企业更新率的要求采取末位淘汰。
第三十四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一章第一条第五款,虽未达到最低出口额要求但分配了展位,连续四届参展后,在对应展区产品类别出口额未达到最低标准50%的参展企业,予以淘汰。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按照“两年一评”制度要求,从第139届广交会开始,对我省展位分配情况进行重新评定。
第三十六条 对省商务厅、省交易团和巡查小组所属人员,在开展相关工作中存在倒卖或参与倒卖展位、不按规定履行职责、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须如实向省纪委监委驻省商务厅纪检监察组、省商务厅机关纪委反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在黑龙江省商务厅官方网站对外公布。企业对展位安排如有疑问,可以书面形式向省交易团反映有关情况。省交易团对实名投诉人(含真实姓名、企业名称及有关材料)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经查证属实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商务厅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按商务部、中国对外贸易中心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第138届广交会起执行,此前颁布的《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黑龙江省交易团一般性展位分配管理办法》(黑商规〔2024〕1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