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4〕36号),进一步撬动金融资源更好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发展,达州市财政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服务实体经济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加快推动新一轮财政金融互动政策出台,现将公开征求意见期限确定为7天。请于2025年7月1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来信请寄至:达州市达川区通州大道58号达州市财政局(邮编635000),信封上注明“《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服务实体经济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2.电子邮箱请发至:184347497@qq.com。

3.联系电话:0818-2377270

附件: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服务实体经济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达州市财政局

2025年7月7日

附件

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服务实体经济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转变财政支持方式,强化财政金融政策协调,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实体经济,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支持做大金融总量

(一)支持做大金融产业

1.支持地方做大金融产业。根据县(市、区)年度金融业增加值增速、金融生态环境年度评价结果进行综合排名,财政部门对排名前3名的县(市、区),按照排名第1名100万元、第2名80万元、第3名5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达州市分行、市财政局)

(二)支持做大融资规模

2.支持做大融资总量。

(1)支持做大信贷总量。根据银行机构年度本外币贷款余额、本外币贷款余额增幅进行综合排名,对排名前3名的银行机构,市级财政按照排名第1名50万元、第2名30万元、第3名2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达州市分行、市财政局)

(2)支持做大地方金融组织融资总量。根据省级部门对不同类型地方金融组织(不含融资担保机构,且每类金融组织最多不超过2家)按年度融资余额增量等因素的排名情况,财政部门按照第1名100万元,第2、3名各80万元,第4、5名各5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3.支持做大信贷增量。根据银行机构年度新增本外币贷款额、新增本外币贷款额增幅进行综合排名,对排名前3名的银行机构,市级财政按照排名第1名50万元、第2名30万元、第3名2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达州市分行、市财政局)

4.支持优化信贷结构。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制造业贷款发放力度,对平均贷款利率低于全市当年同类贷款平均利率的银行机构,市级财政按该机构当年同类贷款平均余额增量的0.5‰、单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奖励。对支持能源化工、新材料、农产品加工、智能装备制造、电子信息、轻纺服饰等“3+3+N”产业集群的银行机构,综合贷款余额增量、贷款余额增幅等因素进行排名,对排名前3名的银行机构,市级财政按照排名第1名100万元、第2名80万元、第3名5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达州市分行、市财政局)

(三)支持发挥保险综合效能

5.支持发挥保险风险保障功能。按照人身险、财产险两类保险机构分别排名,对每类保险机构年度保费收入、保险金额、赔付支出进行综合排名,对每类排名前3名的保险机构,市级财政按照排名第1名10万元、第2名8万元、第3名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责任单位:达州金融监管分局、市财政局)

6.支持保险资金入达。对通过债权、信托、债券、基金等方式投资我市的保险机构,市级财政按保险机构当年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户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达州金融监管分局)

(四)提升直接融资水平

7.支持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我市非金融企业当年发行债券融资(不含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发债并调回达州使用的)、资产证券化融资及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基金(REITs)的,市级财政将按照其年度融资额的0.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户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为我市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提供服务的主承销机构,按当年实现融资额、融资户数、承销债券利率等进行综合排名,对排名前3名的,按照第1名30万元、第2名20万元、第3名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达州市分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五)强化金融服务能力

8.实施人才引进战略。对持有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北美精算师(ASA)、中国精算师(FCA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执业资格证书并引进我市金融系统的金融人才及我市金融系统新取得相关证书的金融人才,在我市金融系统全职工作满1年后,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责任单位:达州金融监管分局、市财政局)

二、推动产融合作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

(六)支持建设更高水平“天府粮仓”

9.支持省级财政农业产业化银行贷款贴息。一是固定资产贷款贴息。对农业企业及农民合作社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含基建和更新改造)按5年期以上LPR-150BP给予贴息,对单个项目(或主体)固定资产贷款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为突出支持生猪稳产保供,对符合条件的生猪产业固定资产贷款适当提高贴息标准。二是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对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及国家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农业产业化流动资金贷款按1年期LPR-150BP给予贴息。为突出支持粮食生产,对粮食生产及初加工类的流动资金银行贷款按1年期LPR-100BP给予贴息,对单个项目(或主体)贷款贴息不超过100万元。针对猪周期生猪价格低迷等特殊情况,适时启动生猪产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10.支持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贴息试点。支持县级对个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及其他市场主体,从银行合法合规获取的用于新建和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的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贴息比例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得超过2%。使用中央和省级资金用于贷款贴息的,单个项目的贴息时间不得超过3年。中央、省级财政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县级实际支出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贴息资金,按照80%的比例予以奖补,对单个项目的奖补资金累计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11.支持开展现代设施农业贷款贴息试点。支持县级对建设主体开展符合《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要求的设施种植、设施畜牧、设施渔业等领域新建或改建项目从银行获得的贷款予以贴息,对保障粮食和油料、蔬菜等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的贷款予以优先支持。单个建设主体当年获得的贷款贴息比例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得超过2%,单个年度获得的贴息资金不得超过200万元。县级对符合条件的建设主体获得的贷款按年度进行相应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中央、省级财政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县级实际支出的贴息资金,原则上按照80%的比例予以奖补。(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12.支持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运行。对符合《达州市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实施方案》(达市农〔2019〕117号)要求的支持对象,持续发挥增信功能,支持对象可向银行申请单笔贷款金额在10万元—200万元(含)。按照政府、担保、银行三方风险分担机制,在风险发生时对相关项目实行应偿尽偿,强化政府参与对银行、担保机构的引导,推动金融机构更多服务“三农”。(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达州市分行、达州金融监管分局)

(七)推动新型工业化和现代服务业融资发展

13.支持新型工业化和现代服务业产业发展。坚持大抓工业、重抓制造业,聚焦新型工业化、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企业融资发展,重点支持“3+3”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文化体育、内外贸等领域中小微企业融资。用好达州市民营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最长30天、最高1000万元的应急转贷资金支持。持续发挥达州市制造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担保增信作用,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最长5年、最高3000万元的贷款支持。(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能源产业发展局、市数据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

(八)支持科技金融发展

14.支持科技企业投资。对投资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且投资期超过1年的创投机构,市级财政按照其实际到账投资额的1‰、单户不超过20万元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5.支持增加科技企业贷款规模。对科技型企业贷款余额增速超过当年全市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银行机构,市级财政按照其年度新增贷款余额的1‰、单户不超过20万元给予奖励。(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达州市分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6.支持科技创新债券融资。鼓励主承销机构积极推动我市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市级财政按照其年度承销金额的1‰、单户不超过20万元给予奖励。(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达州市分行、市财政局)

(九)支持绿色金融发展

17.支持扩大绿色贷款投放。对向我市企业发放绿色贷款的银行机构,根据绿色贷款年度新增贷款额、年度贷款余额同比增速等指标进行综合排名,对排名前三的银行机构,市级财政按照排名第1名30万元、第2名20万元、第3名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达州市分行、市财政局)

18.支持绿色债券融资。鼓励主承销机构积极推动我市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市级财政按照其年度承销金额的1‰、单户不超过20万元给予奖励。(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达州市分行、市财政局)

(十)支持普惠金融发展

19.落实中央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奖补政策。财政部门对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比例贴息,对全国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给予奖补,对发放农户小额信贷的农村金融机构给予奖补支持。其中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市、县两级共担部分,按照2:8比例分担。根据县(市、区)创业担保贷款年度新增贷款余额、年度贷款余额增速、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规模等指标进行综合排名,市级财政对排名前3的县(市、区),按照排名第1名30万元、第2名20万元、第3名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达州市分行、达州金融监管分局)

20.支持增加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速超过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一定幅度的银行机构,市级财政按其年度新增贷款余额的1‰、单户不超过50万元给予奖励。(责任单位:达州金融监管分局、市财政局)

21.支持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向我市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放低利率贷款,对地方法人银行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向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农户)发放的低于1年期LPR+40BP的贷款(“支小惠商贷”“助农振兴贷”等),财政部门按其新发放贷款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按照省级财政80%,市级财政4%,县(区)级财政16%比例分担。(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达州市分行、市财政局)

22.支持融资担保增量降费。对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增大授信额度的(不包含政策性农业担保机构及财政注入资本金),财政部门按照年度增资额的1%,单户不超过20万元给予奖励。对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开展年化担保费率低于1%(含1%)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财政部门原则上按照融资担保机构补贴后的年化费率不超过2%给予奖补,对批量业务,按照合同约定的融资担保机构分险比例所对应的融资担保额计算;对开展单户融资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三农”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其年化新发生担保额的0.5%给予业务奖补。市级财政综合考虑融资担保机构年度融资担保余额及增量、费率情况等因素,采用因素分配法将省级资金下达各融资担保机构所属同级财政部门。省级资金不足部分由融资担保机构所属同级财政部门承担。(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23.支持金融空白乡镇网点建设。对在银行机构空白乡镇(没有银行网点的乡镇)设立营业网点的银行机构,在网点开业当年,财政部门按照标准网点30万元/个、简易网点20万元/个给予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达州金融监管分局、市财政局)

24.支持外籍人士在达消费便利度提升。实施外卡刷卡设备和运维费用补贴政策,财政部门对收单机构为我市商户新增或升级外卡POS机设备给予每台设备及运维费用的50%、不超过800元的资金补贴;实施外卡刷卡费用补贴政策,财政部门对我市商户外卡刷卡手续费高于境内同一银行刷卡手续费部分给予补贴。所需资金按照省级财政35%,市级财政65%比例分担。(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达州市分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十一)推动养老金融发展

25.支持扩大养老金融供给。支持银行机构向公益型、普惠型养老机构运营、居家社区养老体系建设、纳入目录的老年产品制造提供优惠贷款,对运用人民银行普惠养老再贷款发放的符合条件贷款的银行机构,市级财政按其新发放贷款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补,单户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达州市分行、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二)推动数字金融发展

26.支持数字金融研发应用。对银行机构被选入金融科技创新监管“数字金融”主题工具实施范围、顺利完成验证和测试的创新应用,财政部门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达州市分行、市财政局)

27.支持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对通过达州市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达州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发放中小微企业贷款的银行机构,根据其贷款总量、贷款增速等因素进行综合排名,对排名前三的银行机构,市级财政按照排名第1名30万元、第2名20万元、第3名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市发展改革委、达州金融监管分局、人民银行达州市分行、市财政局)

28.支持农村支付环境建设。对在农村地区发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非银行支付机构,财政部门按照提供持续服务的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200元/年/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所需资金按照省级财政70%,市级财政6%,县(区)级财政24%比例分担,欠发达县域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达州市分行、市财政局)

四、附则

中央和省、市出台的其他财政支持金融发展的政策,按相关文件执行。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