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加强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工作,助力全区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现组织申报2025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商标品牌指导站项目,相关要求如下。
一、申报单位
(一)申报单位应为区内各商标受理窗口及登记注册的各类公益事业单位、行业协会、高校院所、各类产业园区管委会、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长期从事与商标品牌相关的业务工作,人才、设施、设备等条件能满足项目实施需要,运行管理规范,无严重失信行为。
(二)指导站承建主体应具有一定的商标品牌指导能力或基础与建设指导站的主动性、积极性。
(三)指导站承建主体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并具备支撑指导站建设和运行的必要条件。
(四)指导站承建主体应有稳定的管理运营团队、保障服务开展的配套措施和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
(五)指导站承建主体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标准,规范管理和服务流程。
(六)指导站设立后应具有较好的辐射效应,服务能覆盖周边较广区域或行业内大多数创新主体。
(七)指导站承建主体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和不存在其他失信行为,如申报单位成立未满三年则按实际成立日期起计算。
二、项目内容
商标品牌指导站要有序开展商标品牌指导建设工作。依托自身资源和能力,面向企业、产业、基层等提供商标品牌培育、保护、运用和管理的相关业务咨询等指导服务,创新发展优质特色农畜产品商标品牌,切实推进商标品牌集群建设,赋能区域品牌经济发展。
三、资金拨付与管理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内市监知运发〔2023〕36号),项目资金拨付方式为直接拨付。项目确定后即进入项目实施期,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项目内容及项目合同书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商标品牌指导站项目拟建10家,每家拨款10万元。项目资金只用于项目实施相关工作支出,不得开支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四、项目验收
项目实施期限为一年,实施期满后,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将组织或委托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具体要求以项目合同书为基本依据。
五、具体要求
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项目由相关申报主体自愿申报,盟市级申报主体由盟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指导、遴选并向自治区局推荐,各盟市局最少推荐2家单位,最多不超过4家单位。已承担过国家、自治区商标品牌指导站项目的单位不得申报。
请各盟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积极组织申报,于2025年7月31日前以盟市局为单位统一报送推荐函(PDF版)、项目申报书的电子版(Word版)及加盖单位公章的项目申报书、项目申报诚信承诺书纸质件(一式六份)报送至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
联系人:罗京
联系电话:0471—6385195
邮 箱:nmgluojing@163.com
邮寄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世纪四路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715室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罗京收 (邮政编码:010010)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项目申报书
2.项目申报诚信承诺书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2025年7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