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现将《贯彻落实<支持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4月17日
贯彻落实《支持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
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新政办发〔2025〕38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做足做活“粮头食尾”“畜头肉尾”“农头工尾”文章,坚持市场导向、龙头引领、创新驱动、全链升级,协同推进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精深加工、食品加工、综合利用加工,加快提升农产品加工业装备现代化、产业融合化、产品品牌化水平,引领带动农业全产业链质量效益提升,推动新疆农业由生产主导向加工主导加快转型升级,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建设农业强区提供重要支撑。
二、实施内容
(一)农产品精深加工设备投资奖补
1.奖补对象及范围。奖补对象为在自治区范围内新建或扩建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设备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投产运营的经营主体。
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所列农产品初加工范围以外的,且主要以玉米、小麦、水稻、油料、肉类、果品、蔬菜等(不含棉花、乳)为原料的精深加工项目。
2.奖补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奖补,奖补资金南疆五地州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其他地(州、市)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奖补条件
(1)投资项目在2025年9月8日—2027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投产运营,投产时间以设备调试完成并投产使用实现连续生产为准;
(2)设备应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不属于淘汰落后产能工艺设备和低端产品产能。搬迁、租赁及二手设备不予奖补;
(3)每个项目新增就业岗位原则上不少于10个;
(4)本奖补项目不同时享受同类财政奖补政策。
4.申报程序
(1)经营主体申报。按照属地原则,经营主体按照以下四个时间节点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交《农产品精深加工设备投资奖补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1)。第一个时间节点:2026年4月22日前,申报2025年9月8日—2026年8月31日期间已投产和计划投产的项目;第二个时间节点:2026年9月5日前,补充申报2026年8月31日前计划投产项目实施情况,同时申报2026年9月1日—2027年8月31日期间计划投产的项目;第三个时间节点:2027年9月5日前,补充申报2026年9月1日—2027年8月31日期间计划投产项目实施情况,同时申报2027年9月1日—2027年12月31日期间计划投产的项目;第四个时间节点:2028年1月5日前,补充申报2027年9月1日—2027年12月31日期间计划投产项目实施情况。
(2)县(市、区)审查推荐。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和投产运营情况审查核实,以正式文件将资金申请报告,连同奖补资金使用方案和《农产品精深加工设备投资奖补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1-2),以及经营主体申报材料分别于2026年4月30日、2026年9月15日、2027年9月15日、2028年1月13日前,报送地(州、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
(3)地(州、市)审核论证。各地(州、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县(市、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对拟奖补项目名单和奖补金额进行公示,经地(州、市)农业农村部门集体研究同意后,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分别于2026年5月15日、2026年9月25日、2027年9月25日、2028年1月23日前,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
(4)奖补资金拨(兑)付。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各地奖补资金使用方案审核无异议后,反馈备案意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根据审核结果,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调整)方案,自治区财政厅向各地(州、市)下达项目资金或对全年奖补资金进行清算。各地(州、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成及投产运营情况直接拨付经营主体账户。
联系处室: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0991—2858206)
(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晋级奖励
1.奖励对象。2025年9月8日—2027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被认定或递补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农业企业。
2.奖励标准。对新认定、新递补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新递补为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3.申报条件及程序。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监测递补条件及流程,分别按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新农产〔2020〕181号),以及农业农村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具体通知要求执行。
4.奖励资金拨(兑)付。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根据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结果,研究形成奖励资金分配方案,并采取适当方式公示。公示结束后,将分配方案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按程序下达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各地(州、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相关企业。
联系处室: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0991—2855926)
(三)农产品加工园区奖补
1.奖补标准。按照每个500万元的标准,每年支持建设4个产业集聚度高、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农产品加工园区。
2.申报条件。农产品加工园区内入驻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10家以上,综合产值达到10亿元以上,企业联农带农益农机制健全,对县域经济发展、用工就业等方面拉动作用显著,近三年未发生生态环境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等重大事故或问题。资金使用方向符合《自治区促进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以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农产品加工园区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3.申报程序。项目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建设方案编制和储备申报,经地(州、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查和集体研究同意后,于每年10月15日前以农业农村局正式文件将推荐意见及建设方案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审核。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根据审核结果形成资金分配方案和同意备案通知,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按程序下达项目奖补资金。项目地(州、市)、县(市、区)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抓好项目实施,并按程序支付财政奖补资金。
联系处室: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0991—2855926)
(四)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和商品化处理设施设备奖补
1.奖补对象及范围。奖补对象为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经营主体。
产地冷藏保鲜设施指新建的通风贮藏库(适用于马铃薯、洋葱等耐储果蔬)、机械冷库(适用于果蔬、肉类、水产品)、气调贮藏库(含CA气调、MA气调,适用于苹果、葡萄、香梨等特色水果)、预冷设施(含差压预冷、真空预冷设备)。产地商品化处理设施设备指与冷藏保鲜设施配套的清洗、分拣、分级、切分、包装、贴标、检测等设备,且需与所经营农产品品类匹配。
2.奖补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按设施设备实际投资额(扣除土地购置/租赁、非生产性设施费用)的15%给予奖补,单个经营主体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奖补条件
(1)设施项目在2025年9月8日—2027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具备运营条件,建成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日期为准;
(2)设施设备实际投资额≥500万元,且在2025年9月8日—2027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
(3)设施建设地址未位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河道管理范围等禁止建设区域;
(4)经营主体近3年无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财政资金使用违规记录,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5)设施为全新建设,改建、扩建不纳入奖补范围,整体重建需提供原设施拆除证明;
(6)本奖补项目未享受中央、自治区其他同类冷藏保鲜设施补贴政策。
4.申报程序。本项目申报程序参照“农产品精深加工设备投资奖补”申报程序,按照经营主体申报(提交附件2-1)、县(市、区)审查推荐(提交附件2-2)、地(州、市)审核论证、奖补资金拨(兑)付等程序组织实施。
联系处室: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市场与信息化处(0991—8530388)
(五)农产品品牌和营销体系建设奖励
1.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优质主体奖励
(1)奖励对象。新纳入农业农村部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优质主体的加工企业。
(2)奖励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每个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奖励条件及申报程序。以农业农村部正式文件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通知为准。
(4)奖励资金拨(兑)付。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根据农业农村部正式文件,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调整)方案,自治区财政厅向各地(州、市)下达项目资金。各地(州、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将奖补资金直接拨付经营主体账户。
联系处室: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国际合作处(0991—2886066)
2.绿色食品、有机产品、香港优质“正”印奖励
(1)奖励对象及标准。对申请新获得绿色食品证书、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香港优质“正”印证书和标志的加工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继续获得绿色食品证书的企业、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续展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绿色食品奖励管理办法》(新农办质函〔2025〕158号)执行。
(2)奖励条件。经营主体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新申请获得绿色食品证书(不含续展)、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香港优质“正”印证书和标志。
(3)申报程序
一是经营主体申报。按照以下三个时间节点,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自愿提交《新获得绿色食品证书、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香港优质“正”印证书和标志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3-1)。第一个时间节点:2026年4月22日前,提交2025年度申请材料;第二个时间节点:2027年1月5日前,提交2026年度申请材料;第三个时间节点:2028年1月5日前,提交2027年度申请材料。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二是县(市、区)审查推荐。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将《新获得绿色食品证书、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香港优质“正”印证书和标志经营主体奖励名单汇总表》(附件3-2),连同经营主体申报材料,分别于2026年4月30日、2027年1月15日、2028年1月15日前,报送地(州、市)农业农村部门。
三是地(州、市)审核论证。地(州、市)农业农村部门对县(市、区)提交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和查重,对拟奖励的经营主体名单和奖励金额采取适当方式公示,经地(州、市)农业农村部门集体研究同意后,分别于2026年5月15日、2027年2月25日、2028年2月25日前,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四是奖励资金拨(兑)付。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根据地(州、市)上报的审核结果形成资金分配方案,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按程序下达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各地(州、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相关经营主体。
联系处室: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0991—5590321)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市场与信息化处(0991—8530388)
3.“品味新疆”“新疆品质”“新疆礼物”“新疆好粮油”等目录内农产品销售奖励
(1)奖励对象。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主体,且年销售“品味新疆”“新疆品质”“新疆礼物”“新疆好粮油”等目录内的农产品超过10亿元的单个经营主体。
(2)奖励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3)奖励条件
一是2025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期间,每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销售上述目录内农产品的营业收入≥10亿元;
二是拥有连续使用满3年以上的自主品牌商标所有权,商标处于合法有效期内;
三是具备完善的管理体系和服务标准,销售产品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质量、安全、环保标准;
四是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规范,近3年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是本奖励项目不得与自治区内同类农产品品牌销售、市场推广类财政奖补政策同时享受。
(4)申报程序。经营主体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交《“品味新疆”“新疆品质”“新疆礼物”“新疆好粮油”等销售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3),申报程序参照“绿色食品、有机产品、香港优质‘正’印奖励”申报程序执行。其中,县(市、区)审查通过后,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正式文件将奖励资金使用方案、《“品味新疆”“新疆品质”“新疆礼物”“新疆好粮油”等销售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3-4),以及经营主体申报材料报送地(州、市)农业农村部门,地(州、市)分别于2026年5月15日、2027年2月25日、2028年2月25日前,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疆外经营主体申报材料直接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审核。
联系处室: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市场与信息化处(0991—8530388)
自治区农产品品牌建设与产销服务中心(0991—2809652)
(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
按照《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贷款贴息实施方案(2025—2027年)》(新农产〔2025〕151号)执行。
联系处室: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0991—2855926)
三、总体要求
(一)严格规范程序。各地要做好项目储备、专家论证等工作,拟申报的项目应从储备库中遴选确定。申报项目要严格按照程序和时间节点报送,对未按期提供相关材料的不予受理。经审核同意备案的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二)加强资金监管。各奖补(励)项目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先到先得,补完为止,不予追加。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和项目查重,不得截留挪用,确保同一申报主体不重复享受同类政策,资金兑付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项目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骗补的经营主体依法追究责任,两年内不安排涉农领域资金支持。
(三)做好绩效评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总结政策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送地(州、市)农业农村部门。地(州、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对县(市、区)绩效自评进行复核,形成地(州、市)绩效评价报告,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各地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指导。
(四)严肃纪律规定。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严格项目审核把关,做好项目全过程资料归档管理工作,确保档案完整规范可查。要建立健全项目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加强重点岗位人员培训和管理。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附件:
1-1.农产品精深加工设备投资奖补资金申请表
1-2.农产品精深加工设备投资奖补资金申请汇总表
2-1.自治区新建产地冷藏保鲜及商品化处理设施设备奖补资金申请表
2-2.自治区新建产地冷藏保鲜及商品化处理设施设备奖补资金申请汇总表
3-1.新获得绿色食品证书、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香港优质“正”印证书和标志奖励资金申请表
3-2.新获得绿色食品证书、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香港优质“正”印证书和标志经营主体奖励名单汇总表
3-3.“品味新疆”“新疆品质”“新疆礼物”“新疆好粮油”等销售奖励资金申请表
3-4.“品味新疆”“新疆品质”“新疆礼物”“新疆好粮油”等销售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