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九江市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信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发改委、科技局:
为推动我市化工行业科技创新,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环节“断链”问题,规范化工中试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市工信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发改委、科技局联合对《九江市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并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九江市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九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九江市应急管理局 |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 |
九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九江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7月7日 |
九江市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化工行业科技创新,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环节“断链”问题,规范化工中试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发改委 工信部关于印发<强化制造业中试能力支撑行动方案>的通知》《工信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制造业中试创新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小试(以下简称:小试),是指在实验室探试基础上,以完成产品的结构设计和概念设计为目的科研试验活动。
本办法所称化工中试(以下简称:中试)是指化学(化工)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在实验室试验成功后,大规模量产前,为验证工艺的可行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探索解决工业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活动。
本办法所称化工扩试(以下简称:扩试)是指针对大规模生产特点或工艺特别复杂的情形,为进一步探索工艺条件的稳定性,在中试的基础上,作进一步放大,以模拟工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工艺研究活动。
本办法所称化工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是指为化工中试项目提供场地和条件,进行一定规模验证性生产的科研性生产组织场所,包括技术和检测平台、小规模生产厂房(场地)、公用水电气设施、环保集中处理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化工中试项目(以下简称:中试项目)指为开展化工中试而建设的完整的工艺过程装置,包括必要的建构筑物、工艺操作单元、水电气分配系统、自动控制和安全连锁系统、环保治理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中试装置指直接用于中试试验的工艺单元、厂房和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指由多个相关联的化工企业构成,以发展石化和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
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域。
本办法所称“三同时”指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条 中试基地及中试项目建设应当遵循技术先进、风险可控、符合产业发展需求、资源要素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中试基地建设要求
第四条 新建中试基地须在省政府认定的一般或较低风险的省级化工园区(集聚区)内建设,符合化工园区发展规划。
第五条 中试基地内不得建设工业化生产项目和工业化生产装置。基地平面布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等应符合国家安全、环保、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第六条 中试基地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报建审批手续。
第七条 中试基地应当由独立法人单位实施建设,并负责日常运行管理,配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专职管理人员。中试基地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学历、专业、资质、教育培训和考核,宜参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国家安全、环保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
第八条 中试基地内水电气热(冷)供应、环保处理、应急处置等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且满足基地内中试项目需要。
第九条 中试基地应具备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任务的能力。核心技术在行业具有引领性和突破性,中试产品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具备技术不断升级和产品不断换代的能力。
第十条 中试基地应独立建设并具备一定的中试设备。场地及配套设施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拥有行业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常规实验设备,扩大工程实验必需的专用设备,能够提供数据模拟、应用场景、工艺改进、样品试产等条件。
第十一条 中试基地应在相应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开发实力。拥有10名以上从事技术、管理和一线中试熟化的专业化人才队伍,能够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中试熟化方案和规程,完成中试验证的总体方案设计、工艺设计、中试熟化等工作。
第三章 中试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中试项目试验的产品、技术、工艺,应当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高质量发展方向。鼓励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卡脖子”产品技术的中试研究。中试装置应符合工艺和产品验证的必要性规模。若确有进一步探索工业化生产工艺条件稳定性的必要,应在以上中试装置规模的基础上采用逐级放大的方式,以模拟工业化生产进行工艺扩试活动,且一般不超过中试规模的2倍。
第十三条 一般或较低风险化工园区内的化工企业内部建设的中试项目装置必须单独设置,不得与生产系统、装置相关联,不得在已建成投用的生产装置上进行新工艺的中试和工业化试验。
第十四条 在中试基地内建设的中试项目,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一)项目立项。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县级负有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环境保护。建设或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开展中试环评工作。支持中试基地建设或运营单位“打捆”开展中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明确建设内容、中试项目具体行业门类、梳理行业污染物产生情况及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提出环境保护要求。建设或运营单位利用原有中试设施、设备开展中试,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动的,无需另行报批环评。
(三)安全生产。中试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中试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确保中试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注1)
(四)文件管理。中试项目企业应对新产品试制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文件加强管理。试验方案、专家评审意见、实验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浓度、组分等需要控制的安全参数的记录、中(扩)试运行情况总结、异常情况应急处置、产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应保证完备。
(五)其他事项。涉及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等手续。
第十五条 中试项目应当在安全评价之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反应工艺危险度不得高于3级(注2),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中试项目应当进行工艺全流程的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开展工艺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
第十六条 中试项目投入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当自行组织专家对安全、环保等条件进行审查,不具备条件或存在隐患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试验场所必须符合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的规定。试验中所使用的设备、装置、仪器、仪表等应定期检查,保持完好、灵敏;操作人员应按规定配备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
第十八条 中试项目严禁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禁用的物料。
第四章 中试项目运行
第十九条 项目试验前应成立含安全专业人员参加的项目试验小组。制定试验方案,明确试验的目的、内容、方法、资源需求和进度及应急措施。相关技术人员必须严格把关,如有工艺、设备的重大改变,导致反应工艺危险度提高或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的,应当按程序重新审批。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中试项目负责人、中试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参加化工中试的工作人员进行专项教育培训,依法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涉及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参加化工中试的人员,应当全面、准确掌握试验安全操作规程、试验过程中可能的危险有害因素、个体防护措施,以及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中试项目在运行前,应当配备满足需要的安全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建立完善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保障机制,建立完善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制度,并根据项目特点确定应配备的环境应急装备物资种类和数量。
第二十二条 中试项目可与其他项目共用控制室,但自动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可燃和有毒气体监测系统等自动控制设备应独立设置。
第二十三条 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中试项目,应采用远程控制技术,并按《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江西省化工企业自动化提升实施方案(试行)》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现场操作人员的数量。(注3)DCS控制室应有可靠的安全隔离措施,以保护人员的安全和各类运行数据的完整。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确保消防水、泄漏物及初期雨水按规定收集处置,避免事故水进入外环境;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具备相应的环境风险防范应急处置措施和能力。
第二十五条 中试研究结束后,建设单位在对试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编写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当有安全、环保设施、设备运转、能源管理情况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中试项目严禁用于工业化生产。原则上单个中试项目建成投入运行周期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下延续时间不得超过1年。利用原有设备、设施资源建设新的中试项目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完成相关手续,满足开车和试验条件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九江市一般或较低风险化工园区内的精细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建设及运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与本办法相关的工程质量、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环境保护、能源管理、特种设备及危险化学品管理,按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二十九条 如国家、省发布相关管理规定,按其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7日起施行。《九江市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九工信字〔2023〕51号)同时废止。
附件:九江市化工中试基地(平台)认定办法
注1:①依据法律法规文件主要为两个,一是《安全生产法》要求要进行三同时,二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涵盖了包括危化项目在内的各行业项目的三同时程序。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了6种项目类型,中试项目不属于这6种类型,审查的提法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表述,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注2:①按照《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规范》(GB/T42300-2022)第7.6条,反应工艺危险度为4级和5级的工艺过程需要进行工艺优化或改变工艺方法降低风险。②《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应急管理部关于精细化工企业“四个清零”,具体规定了反应风险评估的范围,不符合适用范围的不强制。
注3: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要求:涉及硝化、加氢、氟化、氯化等重点监管化工工艺及其他反应工艺危险度2级及以上的生产车间(区域),同一时间现场操作人员控制在3人以下。②《江西省化工企业自动化提升实施方案(试行)》要求:甲、乙类独栋厂房(车间)现场操作人员不超过9个人。
附件
九江市化工中试基地(平台)认定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为《九江市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配套文件。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中试基地(平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是指为化工中试项目提供场地和条件,进行一定规模验证性生产的科研性生产组织场所,包括技术和检测平台、小规模生产厂房(场地)、公用水电气设施、环保集中处理设施等。其主要任务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企事业单位委托的中试项目及产品性能、质量检测等,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2.对现有产品或技术的结构、性能、工艺进行重大改进,经过初步技术验证后,进行中间试验和小批量试生产。
3.加强产业领域内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企业之间产学研合作,加速科技成果在浔就地转化和产业化。
4.利用中试条件优势,积极开展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鼓励产业链重点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依托优质科技创新资源建设中试基地,面向企事业单位提供中试服务。
第四条中试基地申报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必须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主要办公场所、科研场所和中试基地均在本市,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和技术实力。
2.拥有本行业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常规实验设备,有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任务必备的专用设备、场地及配套设施。场地及配套设施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
3.拥有提供中试服务相适应的人才队伍。从事中试服务的技术团队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不低于技术团队人员总人数的50%。
4.具有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经验,愿意发挥现有中试设施的作用,为行业内企业和科研单位提供中试服务,有规范的服务流程、明晰的收费标准、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5.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设运营主体和法定代表人没有失信行为,如有失信行为需已完成修复。
第五条 申报认定程序:
1.市工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以下简称“五部门”)联合发布申报通知。
2.根据通知要求,中试基地运营主体报送纸质材料到当地工信局(科工局)。当地工信局(科工局)联合当地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发改委、科技局对申报认定的中试基地运营主体组织开展材料初审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联合书面推荐到市工信局。
3.市工信局联合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对推荐的中试基地运营主体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以五部门文件形式正式公布。
4.对获得市级认定的中试基地,统一命名为“九江市+技术方向+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平台)”并授牌。
第六条 申请认定须提交材料:
1.《九江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平台)申报表》(附件1-1)。
2.《九江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平台)自评报告》(附件1-2)。
3.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4.联合单位的合作协议复印件(联合申报单位提供此材料)。
5.开展技术合作单位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6.成果转化材料复印件。
7.中试基地管理制度复印件。
8.申报单位承诺书(附件1-3)。
第七条 中试基地建成后报送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实施方案、购置合同和发票等,作为基地认定基本文件和购置设备、仪器等建设投资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市五部门每五年对获得认定的中试基地实行复审,复审工作按上述认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复审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九条 对获得认定的中试基地,重点推荐、支持申报国家重点新材料中试平台和国家新材料生产应用示范和测试评价平台,国家和省级关键材料创新任务揭榜挂帅,国家和省级产业基础再造项目,国家和省级产业类专项资金等。鼓励企业通过中试基地合作开发或购买技术成果实施产业化,支持其申报相关项目资金。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撤销认定资格:
1.管理不善导致严重服务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的。
2.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附件1-1
九江市化工中试基地(平台)认定申报表
一、中试基地基本情况 | |||||||||||||||
中试基地名称 | 建设时间 | ||||||||||||||
中试基地管理 人员数(人) | 本科以上管理人员比例(%) | ||||||||||||||
中试基地技术团队人员数(人) | 中试基地中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占比(%) | ||||||||||||||
中试基地 场地性质 | □租用□自有 | 中试基地 场地面积 (平方米) | |||||||||||||
用于中试的公共技术服务仪器设备等投入金额(万元) |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总数(台) | ||||||||||||||
二、中试基地申报运营主体基本情况 | |||||||||||||||
申报运营主体名称(全称) | 申报运营主体 类型 | □高校□科研院所 □新型研发机构 □企业□双创孵化载体 | |||||||||||||
是否联合申报 | □否 □是(联合申报单位名称) | ||||||||||||||
中试基地 负责人 | 姓名 | 性别 | |||||||||||||
学历 | 职称 | ||||||||||||||
手机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手机 | |||||||||||||
传真 | |||||||||||||||
注册资金(万元) | 成立时间 | ||||||||||||||
近两年是否有环保处罚记录 | □无 □有(何时由何机关作出何种处罚决定) | ||||||||||||||
是否有科技成果转化(中试服务)的相关经验 | □无 □有(何时转化何机构的何项目) | ||||||||||||||
是否有承担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的相关经验 | □无 □有(近三年承担何项目) | ||||||||||||||
获得资质情况 | 国家级 资质 | 认定时间 | 认定资质名称 | ||||||||||||
省级资质 | 认定时间 | 认定资质名称 | |||||||||||||
市级资质 | 认定时间 | 认定资质名称 | |||||||||||||
三、开展中试服务情况 | |||||||||||||||
中试 服务 内容 | □创新成果熟化服务(请填写项目名称及合作单位): 项目1: 项目2: 项目3: □创新成果二次开发服务(请填写项目名称及合作单位): 项目1: 项目2: 项目3: □创新成果工程化服务(请填写项目名称及合作单位): 项目1: 项目2: 项目3: □创新成果工艺化服务(请填写项目名称及合作单位): 项目1: 项目2: 项目3: □其他(请填写服务类型、项目名称及合作单位): 项目1: 项目2: 项目3: | ||||||||||||||
中试基地有无研发或技术合作单位 | □无 □有(合作单位名称) |
附件1-2
九江市化工中试基地(平台)自评报告
中试基地申报认定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20**年**月
一、发展基础
(一)申报运营单位基本情况
1.申报单位基础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规模、服务效益、企业所处行业地位等);
2.申报单位机构运行情况(包括部门设置、职责、管理运行机制等);
3.申报单位科技成果转化(中试服务)情况(证明复印件附后);
4.申报运营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情况。
(二)中试基地基本情况
1.运营发展模式;
2.服务领域、服务方向及优势;
3.基础设施、中试服务设备和实验条件情况;
4.技术团队/科研人才队伍情况。
表1 技术团队/科研人才队伍情况表
序号 | 姓名 | 年龄 | 职务 | 学历 | 学位 | 所学专业 |
二、工作举措
近三年中试基地面向企业提供工艺验证、工艺开发、放大生产、测试验证等中试服务的情况、主要工作举措以及取得的成绩。
三、典型中试项目介绍
详细介绍自成立以来中试基地服务的三个典型中试项目。
案例1:XXX中试项目
委托单位:XXXXX
服务内容:XXXXX
项目介绍:XXXXXXX
案例2:XXX中试项目
委托单位:XXXXX
服务内容:XXXXX
项目介绍:XXXXXXX
案例3:XXX中试项目
委托单位:XXXX
服务内容:XXXXX
项目介绍:XXXXXXX
四、发展思路及目标
(一)发展目标
包括总体目标、及未来三年分年度目标,要求目标要量化、有显示度。
表2 未来三年中试基地发展目标
具体指标 | 年 | 年 | 年 |
年开展中试服务企业家次(家次) | |||
拟转化科技成果数量(项) | |||
拟开展产学研中试合作项目数量(项) |
(二)重点任务
提出未来三年拟开展中试基地建设、提供中试服务的工作任务,内容要充实、完整、具有可行性。
(三)经费投入计划
对照未来三年拟开展中试基地建设的工作任务,提出具体项目及资金预计投入情况。
表3 未来三年中试基地建设经费投入计划
序号 | 经费投入项目名称 | 年计划投资金额(万元) | ||
年 | 年 | 年 | ||
1 | ||||
2 | ||||
3 |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二)制度保障
(三)服务保障
(四)资金保障
附件1-3
申报单位承诺书
市工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
本单位郑重承诺:申请认定20**年中试基地(平台)所报送的所有信息及材料均真实、准确、合规。单位及单位法人代表的信用情况已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官方平台查询,保证无征信问题。
如有不实之处或违反相关规定,本单位愿意接受九江市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等相关规定的处理。
特此承诺。
单位名称(公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