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科技管理部门,各设区市委组织部、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组织部,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

现将《陕西省支持企业从高校、科研院所选聘“科技副总”工作指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7月11日

陕西省支持企业从高校、科研院所选聘“科技副总”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有效推动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才服务企业创新发展和强化高校科技人才培养实践,不断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坚持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发展优先、政府组织引导、精准自愿匹配原则,聚焦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省市联动支持企业从高校、科研院所选聘“科技副总”,着力增强企业整合创新资源、组织技术攻关、优化创新管理等能力,助推企业科技创新与市场竞争能力持续提升。

第三条 在省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科技项目中设立“科技副总”计划,支持企业从高校、科研院所选聘“科技副总”。计划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实施,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等部门配合,各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企业选聘“科技副总”具体工作。

第二章 支持条件

第四条 选聘“科技副总”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为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行满一年以上,有持续研发投入。

(二)应管理规范且符合有关企业生产经营的法律法规要求。

(三)不应为拟选聘“科技副总”本人及所在高校、科研院所创办或入股企业。

(四)应围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未来产业超前布局等方面科技人才需要,提出明确的“科技副总”岗位需求。

(五)重点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我省重点产业链企业。

第五条 担任“科技副总”的高校、科研院所人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为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正式或签订3年(含)以上聘用合同的科研人员。

(二)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硕士生导师资格或博士研究生学位,须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能力。

(三)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优先支持40周岁(含)以下青年人才。

(四)重点支持秦创原“科学家+工程师”队伍中的科学家、“三秦英才”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陕西省中青年创新领军人才、青年科技新星及与企业有合作基础的高校、科研院所人员。

第三章 职责要求

第六条 “科技副总”服务企业期间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帮助企业制定创新规划,梳理企业创新需求,完善企业创新组织管理机制,为企业技术创新等提供咨询建议并给予相应的技术支撑。

(二)帮助企业针对关键技术难题开展联合研究攻关、研发新产品等,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开展深度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在企业落地转化。

(三)帮助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引导培养创新人才和团队,开展技术培训,推动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四)聘任期限一般不少于2年。原则上“科技副总”每年在企业累计工作或提供服务时间不少于3个月,具体以双方约定为准。

第七条 “科技副总”派出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支持符合条件的人选担任“科技副总”,对人员思想政治素质、身心健康和道德作风进行严格把关,对相关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保证其有时间、有能力帮助、指导和协同企业做好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支持科技成果在接收企业落地转化。

(二)做好“科技副总”支持政策兑现落实,配合做好“科技副总”服务保障和绩效评价工作。

(三)加强本单位“科技副总”培养培训,提升“科技副总”服务企业能力,收集并宣传“科技副总”先进典型案例。

第八条 “科技副总”接收企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科技副总”需求,设立相应工作岗位,积极与其派出单位开展科研合作。

(二)承担聘任“科技副总”主体责任,与“科技副总”及其派出单位签订三方合作协议,明确聘任期限、权利与职责任务、管理评价、薪酬待遇、成果归属、收益分配、保密义务以及履职期满竞业限制等事项。

(三)做好对“科技副总”的评价工作。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和“科技副总”业绩实效给付劳务报酬和绩效奖励。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支持企业选聘“科技副总”坚持以企业需求为牵引,按照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原则,依托我省科教富集资源优势,强化供需匹配、撮合对接和常态服务等工作。

第十条 省科技厅印发支持企业选聘“科技副总”的通知。各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征集企业“科技副总”岗位需求。省科技厅审核各市(区)企业需求,研究提出“科技副总”岗位需求清单,向高校、科研院所发布。

第十一条 各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引导高校、科研院所与岗位需求企业加强对接,配合企业确定“科技副总”候选人。

第十二条 接收企业与“科技副总”及其派出单位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各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按程序推荐申报。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各市(区)科技管理部门,遴选确定省级支持的“科技副总”名单。

第十四条 各市(区)科技管理部门会同派出单位、接收企业开展“科技副总”聘任期满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报送省科技厅及有关单位。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五条 “科技副总”可按三方合作协议在接收企业取得劳务报酬,不计入派出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担任各层级领导职务的派出人员取酬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科技副总”聘任期间,享受干部挂职锻炼待遇,人事及工资关系保留在派出单位,在派出单位同等享受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等待遇。聘任“科技副总”所任职务不占企业领导职数或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第十七条 鼓励派出单位将“科技副总”在接收企业的工作业绩作为派出人员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科技副总”聘期内可同时申报其他类别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且不受所在单位名额限制。鼓励接收企业与“科技副总”所在单位联合申报省级重点研发计划。

第十九条 “科技副总”任职期间,与接收企业达成单个横向科技攻关项目50万元及以上(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可经评审认定后转为省级科技计划纵向项目。

第二十条 鼓励“科技副总”申报省级科技人才项目。各市(区)对辖区内企业接收且符合条件的“科技副总”,按照相关人才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鼓励“科技副总”接收企业申领省科技创新券,使用科技创新券购买研发服务、开展研发活动。

第二十二条 鼓励“科技副总”与接收企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采取“先使用后付费”等方式转化自有科技成果。

第二十三条 对于省级支持的“科技副总”,通过省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科技项目给予接收企业5万元科研资金,用于支持“科技副总”开展研发活动。各市(区)可结合实际情况给予市级配套资金支持,研究制定本市(区)支持“科技副总”配套政策措施。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各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指导接收企业为“科技副总”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服务保障,以接收企业为主做好“科技副总”履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市(区)科技管理部门会同派出单位、接收企业组织实施“科技副总”聘任期满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二十六条 建立以贡献、质量、效益为导向的评价机制,重点评价“科技副总”在服务企业科研攻关、平台搭建、成果转化、人才培育等方面的工作实效。首个聘任期满绩效评价结果为良好(含)以上的“科技副总”,且接收企业、派出单位及“科技副总”三方协商一致的,由接收企业所在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可继续支持一个聘期。聘任期满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三年内不再支持担任“科技副总”。

第二十七条 每年度择优选树一批“科技副总”典型,每人给予不超过5万元科研经费后补助支持。

第二十八条 “科技副总”及其派出单位、接收企业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签订的三方合作协议恪守承诺,积极促成协议履行。导致合作协议无法正常履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方,不再支持参与本项工作实施。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陕西省科学技术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