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科技和经贸(工信)局、柞水县科技局,商洛高新区科经局、商洛经开区科创商务局,市直有关单位,商洛学院、商洛职业技术学院:

现将《商洛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8月1日

商洛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探索“编制在高校、科研在平台、转化在企业”的路径,促进秦创原建设和“三项改革”协同增效,加强和规范商洛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依据《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是商洛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聚集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创新活动的重要基地,是研究解决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增强技术转移辐射带动、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市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联合建设的科技创新平台。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 商洛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重点实验室的统筹规划与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市重点实验室规划布局,研究制定市重点实验室总体建设方案及配套制度,并提供经费支持。

(二)组织开展市重点实验室的申报认定、日常监督、运行评估、验收评估等工作。

(三)批准市重点实验室的建立、重要事项的调整和市重点实验室的撤销。

第五条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商洛高新区、商洛经开区科技管理部门是市重点实验室的组织推荐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预先审核并推荐符合条件的机构申报市重点实验室。

(二)负责指导重点市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协调落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所需保障条件和支持措施。

(三)审核重点实验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协助市科技局开展市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运行评估。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完成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各项工作任务。

(二)落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所需保障条件,在科研队伍、设施、场地、经费等方面提供支持。

(三)建立完善的管理运行制度及保密安全防控制度。

(四)按要求参加验收评估和运行评估,提出事项调整申请。

第三章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的申报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发展定位,围绕新材料、绿色食品和健康医药、新能源及储能、电子信息和智能制造、康养旅游5个重点产业链群以及低空经济、人工智能等战略新兴产业重大科技问题和共性关键核心技术,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对行业发展具有辐射和支撑作用。

(二)具有较好的学术研究基础,在本领域、本行业具有一定科研实力,能承担和完成重大科研任务,产出高水平研究成果。依托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的,须有重点优势特色学科的支撑;依托单位为医疗卫生机构的,应为三级甲等医院;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须为科技型企业。

(三)应有梯次配置、结构合理的稳定科研团队,专职固定科研人员应在10名以上,其中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职称的研究人员不低于三分之一。

(四)具备良好的设施和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物理空间布局相对集中,科研面积应在3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300万元以上。

(五)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建设目标明确、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合理可行。

第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及实验室建设规划,发布申报通知。

(二)组织申报。申报市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填写《商洛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经组织推荐部门初审后,推荐至市科技局。商洛学院、商洛职院直接推荐至市科技局。

(三)综合评审。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市重点实验室开展技术论证和现场考察。

(四)批准建设。市科技局根据综合评审意见,研究提出拟建设的市重点实验室名单,经局党组会研究审定后,正式启动建设。

第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计划完成后,由组织推荐部门预先审核通过后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局验收通过后,正式批复认定。对没有通过验收的市重点实验室限期1年整改,经整改验收仍不合格的,撤销组建批复。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在岗在职人员担任,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主要负责实验室的发展规划、科研布局、人才培养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为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目标和研究方向的确定与调整、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学术活动提供指导和建议。

第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技发展趋势,不断凝练研究方向和任务,组成科研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加强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人才的培养,不断提升源头创新供给能力。

第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充分发挥学科与技术优势,加强与行业、产业协同合作,建立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科技创新联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增强对产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第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推动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成为本领域资源共享的公共研究平台,面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积极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通过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与重点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加强运行机制与管理制度建设,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保密规定,加强学术规范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增强科研队伍的凝聚力和创新活力。

第五章运行评估

第十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依托单位每年向市科技局报送经组织推荐部门审核的市重点实验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本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根据年度工作总结,市科技局会同组织推荐部门和依托单位,每年对部分市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市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对正式认定后进入常态化运行阶段的市重点实验室组织开展定期运行评估,一般3年为一个周期,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评估结果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给予1年整改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市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六章支持保障

第十九条 对于启动建设市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给予一定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科研活动和设备购置。

第二十条 依据市重点实验室运行评估结果,对于优秀、良好等次的市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分别给予相应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运行补助和科研活动。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商洛市XXX重点实验室”。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