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市府办规〔202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泸州市产业发展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九届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31日
泸州市产业发展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等有关规定,帮助中小微企业按期偿还银行贷款、保障正常运转、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设立泸州市产业发展应急转贷资金。为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应急转贷资金,是指市财政出资设立,专项用于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因流动性资金困难,暂时不足以归还银行贷款的短期周转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存管银行,是指经自愿报名、综合评价,择优确定的市产业发展应急转贷资本金存管银行。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经自愿报名参与市产业发展应急转贷业务,与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的企业存在信贷业务关系并为其提供续贷、转贷的银行。
第四条 应急转贷资金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防范风险”的原则有偿使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依托相关议事协调机构,成立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会展局、市酒业发展局、市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局、人行泸州市分行、泸州金融监管分局、泸州市兴泸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泸担保)、资金存管银行等部门(单位)组成的市产业发展应急转贷工作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市应急转贷专项工作组)。市应急转贷专项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转贷办)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服务和统筹协调全市产业发展应急转贷工作。
第六条 兴泸担保负责应急转贷资金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资金存管银行和合作银行负责应急转贷资金办理和收发工作。合作银行与兴泸担保、资金存管银行签订产业发展应急转贷担保贷款合作协议。
第三章 资金额度
第七条 市财政整合原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和原酒业借新还旧资金共计1.6亿元为市产业发展应急转贷资本金(已以资本金方式注入兴泸担保)。
第八条 兴泸担保和资金存管银行签订专项合作协议,将应急转贷资本金专户存储于资金存管银行,鼓励资金存管银行以不低于8倍不高于10倍的比例放大为应急转贷资金。
第九条 应急转贷资金在资金存管银行产生的利息收入,转增应急转贷本金。
第四章 政策内容
第十条 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正常、无严重失信违法记录、具备本期贷款发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的企业。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三)重点支持特色优势工业产业,兼顾现代农业和服务业(不含房地产)。
(四)单个企业单次使用应急转贷资金不得超过该笔到期贷款本金余额,且最高不得超过3000万元。
第十一条 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以内,最长使用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五章 管理流程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就单笔贷款提前30个自然日以上提交《泸州市产业发展应急转贷资金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详见附件1),并填写《泸州市产业发展应急转贷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2),酒类企业向市酒业发展局提出申请,其他企业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为加快办理前期手续,企业还须向合作银行提出转贷和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申请、向兴泸担保提出担保申请。
第十三条 初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酒业发展局对申请企业是否为中小微企业、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单次转贷额度是否超过该笔到期贷款本金余额、是否超过3000万元进行审查,对《申请报告》和《申请表》等申报材料要件进行形式审查,并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审核。合作银行对企业续贷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予以续贷并同意企业申请应急转贷资金还款的,在《申请表》上签批同意续贷及授信审批意见,送兴泸担保。
第十五条 审批。兴泸担保审查《申请表》、授信审批意见、企业基础资料等材料,查询企业当前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以及严重失信违法行为、可能影响还贷能力的涉诉等情况,符合相应条件以及《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出具《担保函》。
第十六条 发放。资金存管银行依据《申请表》《担保函》等相关要件,在审查符合条件的基础上办理应急转贷资金发放手续,将资金转入合作银行提供的指定账户,合作银行应立即回收并作还款处理。
第十七条 收回。合作银行严格履行查询核实责任,在贷款放款当日查询核实贷款企业在本行开立的相关账户正常后,完成企业续贷手续,确保贷款放款当日将等额资金足额划至资金存管银行指定的贷款账户用于归还应急转贷资金。
第十八条 资料归档。应急转贷资金收回后,兴泸担保将资金申请、审查、审批、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级相关部门、兴泸担保、资金存管银行和合作银行要提高对中小微企业服务意识,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应急转贷工作。
第二十条 兴泸担保、资金存管银行和合作银行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运行机制,依法依规开展应急转贷工作,督促企业按规定使用应急转贷资金,及时催收还款,防范资金风险。
第二十一条 兴泸担保、资金存管银行应于每月10日前,向市应急转贷办报送上月应急转贷办理情况。兴泸担保对逾期不能归还的要详细分析原因,提出追偿方案,落实追偿措施,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市应急转贷办。市应急转贷办定期向成员单位通报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企业必须如实报告生产经营情况、严守转贷承诺,确保应急转贷资金安全。企业如因虚假陈述、欺瞒事实或隐瞒转贷风险等行为,导致应急转贷资金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未严格履行合作协议的约定事项,导致应急转贷资金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在承担相应责任前,暂停与该银行应急转贷资金的合作。
第二十四条 兴泸担保和资金存管银行未严格履行合作协议的约定事项,导致应急转贷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应急转贷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合作银行积极协助兴泸担保、资金存管银行进行追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申请企业、合作银行等均不得擅自修改《申请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中如遇重大问题,由市应急转贷专项工作组组织协调。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施行,有效期3年。实施后,国、省出台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泸州市产业发展应急转贷资金申请报告(模板)
2.泸州市产业发展应急转贷资金申请表
泸市府办规〔2025〕4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