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个人:
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四川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四川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2—2035年)》相关规定,为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促进广元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起草了《广元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9月5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箱等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注明反馈单位、姓名及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304567286@qq.com。
信函: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规划和管理科(广元市利州东路二段686号1004室),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征求意见”字样;邮政编码:628017。
联系电话:0839—3311112。
附件:广元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4日
附件
广元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四川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2—2035年)》等,促进全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四川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知识产权,是指符合《四川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所列举的八个方面,即: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如数据知识产权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和常住地、主要创造活动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且近三年无非正常专利申请或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等违法违规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第四条市级财政参照《省级财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每年安排适当的一般公共预算作为市级财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全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知识产权项目促进措施
第五条聚焦“1345”发展战略,以“1+3+3”工业优势主导产业体系为核心,围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通过实施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的方式,扬长补短,加强知识产权强市建设。项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支持知识产权规划。包含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政策、重要部署、重点攻坚任务,知识产权规划制定与推进,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创新探索,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知识产权服务,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分析研判等。
(二)支持知识产权运用。包含重点产业专利数据库建设、专利导航、标准必要专利培育、专利转化运用、专利密集型企业培育、区域公共品牌培育、地理标志产业发展促进、知识产权金融生态建设等。
(三)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包含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体系建设、知识产权跨区域跨部门保护、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项目等。
(四)支持知识产权管理。包含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知识产权强企培育、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知识产权贯标、重点产业园区知识产权能力提升等。
(五)支持知识产权服务。包含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四川省(广元)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正常运转,支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建设;支持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知识产权宣传普及、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培训等。
第六条由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
每年度市级财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的支持方向、实施项目的数量,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目标考核、营商环境评价等工作需要,结合该年度知识产权预算额度、工作轻重缓急程度等因素予以确定。
第七条市级财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通过公开申报、竞争择优方式确定拟支持项目,面向社会公示7天后,项目申报单位与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年。
已申报省级财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市级同类项目。
第八条一般市级知识产权项目,每个项目支持幅度为5—10万元;重点市级知识产权项目,即涉及知识产权规划、重点产业专利导航、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知识产权服务、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等,每个项目支持幅度为10—20万元;特别重要的市级知识产权项目,支持幅度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另行商定。
第三章知识产权奖励补助措施
第九条鼓励争创专利奖。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支持培育高价值发明专利。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新认定的高价值发明专利,每件给予0.3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支持植物新品种事业发展。对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10万元/个的奖励;对完成一般性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0.5万元/个的奖励。
第十二条支持地理标志运用。对获准使用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专用标志,用标企业首次超过30家、50家的,一次性分别奖励地理标志持有人1万元、2万元。
第十三条支持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对新注册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且名称中含有广元市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或地名简称的,以及被新认定为地理标志产品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支持其规范运营。
第十四条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利用专利权、商标权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质押登记文书为依据,企业当年度按期还本付息后,按实际已支付贷款年利息,市级财政贴息补助30%,年度内同一主体的贴息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且同一笔贷款只能享受一次贴息补助。对未按期还本付息的不予贴息。
第十五条支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
(一)对新获批的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县、示范县,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补助。
(二)对新获批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全国民间文艺版权保护与促进试点地区,给予5万元补助,对新获批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给予10万元补助。
(三)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其他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等,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补助。
第十六条支持企业贯彻知识产权国家标准。
(一)对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类国家标准认证且管理体系有效运用的企事业单位,给予2万元补助。
(二)对首次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评价认定的企业,按评价认定等级分档,相应给予1-5万元补助,同一个企业只补助1次。
第十七条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支持我市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对在我市连续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3年以上,取得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的,分别按2000元/人、3000元/人、5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在我市连续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3年以上的专利代理师,按5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人同一职称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第十八条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对连续2年以上持续为广元市内经营主体提供知识产权托管服务达50家、100家、200家以上,属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托管服务实绩认可的服务机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补助。
第十九条支持建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联盟。鼓励我市重点产业链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或其他组织发起设立知识产权联盟。联盟设立、运行等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指南》要求开展并完成备案,正常运营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即在加强产业关键领域知识产权运营、支撑成员单位创新发展、服务知识产权创新创业等方面工作有活动、有实效的,给予5—10万元的补助。
第四章专项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市县财政部门、市县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按照“管资金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项目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政策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等要求分工负责。
市级财政部门。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对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办理资金预算下达。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开展专项资金定期清理评估,指导县区财政部门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市级主管部门。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重点支持计划,组织项目申报,收集审核有关基础数据,拟定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负责建立项目储备库、评审专家库,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相关资金分配标准。督促指导本级资金使用单位和县区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实施、资金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县区财政部门。县区财政局负责配合同级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负责专项资金分配下达、及时拨付资金,牵头组织实施本地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县区主管部门。县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储备和组织申报。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加强项目实施、监督、指导和管理,指导资金使用单位管好用好资金和规范项目实施,开展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如实申报项目,确保申报资金真实、完整,具体实施项目。负责合规使用资金,加强内部控制,做好财物管理,实施绩效自评,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建立问题台账并整改落实。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不得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基本建设支出。
(二)在编在职人员工资性或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支出。
(三)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公务接待、外事费等支出。
(四)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奖金(专门用于知识产权的激励措施除外)等支出。
(五)国家禁止列支或与知识产权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凡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原渠道予以追回;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取消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类型资金。
第二十三条有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请、拨付及使用过程中,因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公共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或重大政策变化,按新规定执行。
本办法与市内其他重点产业知识产权激励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要求和《四川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四川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2—2035年)》《四川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精神,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因地制宜制定本地知识产权激励措施,重点加大对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行政保护和公共服务的支持。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