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发〔2025〕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武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威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威市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年度计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细则规定。

第三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法定程序,并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在出台前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县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决策启动

第六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市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市政府领导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市政府部门或者县区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第七条 市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

第九条 决策事项涉及市政府部门、县区政府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市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及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十条市政府决策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听取意见可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二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十三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举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第四章专家论证

第十五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十七条 参加决策事项论证的专家,具有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等权利,对提出的论证意见署名负责,并服从监督管理,承担应尽的保密等义务。

第十八条参加决策事项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9人。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作出决策前应进行风险评估。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二十条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第二十一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评估报告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确保风险可控后再行决策;对存在中风险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对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实施的决策,并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妥善处理相关群体的合理诉求。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二条 决策草案提交市政府讨论前,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不得以征求意见、文件会签、参加审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变相代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审议。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二十三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材料提供单位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初审认为需要提交市政府决策的,批转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五条 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于法有据;

(二)决策程序是否依法履行;

(三)决策内容是否依法合规。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第七章  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会议主持人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决策方案、说明,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文件;

(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的,同时报送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六)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意见;

(七)需要报送的其它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出台前应按照规定向市委请示报告。

第三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向市委请示报告后,由决策机关负责人签发。作出修改决定的,属一般性修改的,修改后由会议主持人或其授权的市政府班子成员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应当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

第八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全面、及时、正确地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市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市政府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不可抗力原因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市政府有关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或政府门户网站留言等形式向市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市政府认为有必要。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第三十七条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决定的,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三十八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决策机关负责人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违反本细则规定,导致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以及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四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市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 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市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