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财政部门,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现将修订后的《泰安市支持技术转移政策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安市科学技术局泰安市财政局

2025年7月25日

泰安市支持技术转移政策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鲁科字〔2022〕109号),加快推进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助力我市新型工业化强市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支持技术转移政策性项目资金是指由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中安排的技术转移转化项目补助资金,属于后补助。

本办法所称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是指在市内注册,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的居间、经纪或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内设机构等。

技术转移输出方是指市内开展技术转移输出的自然人和独立法人机构。

技术转移吸纳方是指市内开展技术转移吸纳的自然人和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且专业从事技术交易服务活动;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具有开展技术转移转化的能力,取得明显成效。

(二)经营状况良好。机构年度技术转移转化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万元,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300万元,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300万元。

(三)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管理制度健全。

(四)信誉良好。

第四条市科技局发布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通知;申请认定机构向所在县市区(功能区)科技部门提报申请备案材料;县市区(功能区)科技部门对备案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项目材料汇总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申请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认定材料进行复核,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拟备案机构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纳入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范围。

第五条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市科技局报送上年度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统计报告及工作总结。

第六条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市科技局每年组织对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优秀、良好等次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给予补助,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资格。

考核优秀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不超过3个,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考核良好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不超过7个,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技术转移输出方补助。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等单位在泰安市域内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活动,泰安市域内开展的技术转移输出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按技术交易额最高1%比例,给予2000元至50万元补助。项目测算补助额度高于最高补助额度按最高补助额度进行补助,低于最低补助额度不再进行补助。

第八条技术转移吸纳方补助。泰安市域内技术吸纳方成功在本市转化成果取得经济效益,按技术合同认定技术交易额最高1%比例,给予2000元至50万元补助。项目测算补助额度高于最高补助标准按最高补助标准进行补助,低于最低补助标准不再进行补助。

第九条市科技局发布开展市支持技术转移政策性项目资金补助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申报材料汇总后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开展评审,拟定补助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公布补助项目单位名单。

第十条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受补助单位开展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服务条件建设、业务培训、举办科技成果推介会、技术经纪人奖励等相关支出。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分配、拨付和绩效管理工作;市科技局负责项目评审、立项,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意见,项目监管、验收和绩效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受补助单位要加强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补助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研究制定本地支持技术转移政策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5年7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原《泰安市支持技术转移政策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泰科发〔2023〕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