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局内各有关科室、站、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类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现将《〈工业类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7月29 日
《工业类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业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按照《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23〕382号)、《工业类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川经信规〔2024〕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包括省级、市级直接安排和再分配安排的事前和事中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按照“责任明确、分级负责”的原则,省级直接安排项目由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验收实施工作;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验收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验收实施工作。由遂宁市再分配的省级资金安排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验收工作;由县(市、区)、市直园区再分配的省级资金安排项目由县(市、区)、市直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市级工业发展引导资金中的事前、事中项目,由县(市、区)、市直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验收工作。由经济和信息化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验收的项目,属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初验,初验通过后再按程序报请正式验收。
第四条 验收实施部门应履行的职责:
(一)审核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和项目验收申请报告(见附件2)等验收资料是否符合验收条件,确定验收时间;
(二)组建验收专家组开展现场验收工作;
(三)收集整理验收专家组意见,出具验收结论。
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验收的项目,市工业经济发展中心为验收实施部门;由县(市、区)、市直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县(市、区)、市直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明确验收实施部门。
第五条 验收专家组应履行的职责:
(一)开展现场验收工作;
(二)现场查验,对照申报资料审核项目完成情况是否真实准确、全面完整;
(三)出具验收意见。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一)按规定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和项目验收申请报告等验收材料;
(二)配合现场验收工作,对现场验收反馈问题进行整改;
(三)对提交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
第七条 验收专家组人数原则为单数,由3名及以上技术和财务专家组成,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1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验收项目所需验收专家原则上应在省、市二级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县(市、区)、市直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验收实施工作需要抽取专家的可以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专家库中抽取,也可在本地专家库中抽取。
第三章 验收内容
第八条 按照省级和市级关于项目管理、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政策文件规定,验收内容主要包括申报建设内容和专项资金规范使用情况。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调整变更的,按照调整变更后的项目内容验收。
第九条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申报书约定建设内容的完成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设备购置、技术路线、技术成果、配套设施等;
(二)项目申报书约定项目投资是否完成;
(三)项目申报书约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绩效目标是否完成;
(四)专项资金使用是否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等。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十条 验收准备。根据项目完成情况,项目单位应准备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验收申请表;
(三)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四)项目调整变更批复文件;
(五)验收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六)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七)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初验。由省、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县(市、区)、市直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项目单位提出正式验收前,应组织人员开展初验,初验通过的项目,指导项目单位按程序提请验收。初验未通过的,督促项目单位修改完善。
第十二条 材料审核。负责该专项资金管理的业务科室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初验意见及验收资料后按照验收管理权限进行材料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交验收实施部门确定现场验收时间;审核未通过的,退回项目单位修改完善。
第十三条 提交申请。省级资金项目单位原则上应在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登录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和项目验收申请报告等验收材料。市级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和项目验收申请报告等验收材料。
第十四条 组织验收。验收实施部门组建验收专家组开展现场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限期整改、验收不通过三种。
(一)验收通过。完成项目申报书或调整变更批复约定的目标和任务,专项资金使用符合规定,验收专家组出具同意通过验收意见,验收实施部门出具验收通过结论。
验收实施部门对验收通过的项目,需在验收结论上,明确要求项目单位须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完成环保、安全、节能、消防等单项验收,并将验收结论抄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二)限期整改。验收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的,项目单位须在6个月内完成限期整改,并申请再次验收。
1.未完成项目申报书或调整变更批复约定的目标和任务;
2.专项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
(三)验收不通过。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通过验收。
1.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
2.项目超过实施期2年(含);
3.以总投资为分配核定标的的项目减少额超过20%(含);
4.以固定资产投资、软件投资等为分配核定标的的项目减少额超过30%(含);
5.限期整改再次验收仍未通过验收;
6.其他不符合验收通过条件的。
第十六条 出具结论。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验收项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再分配安排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出具验收结论。由县(市、区)、市直园区再分配安排项目由县(市、区)、市直园区经济和信息主管部门出具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出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项目验收证书(见附件3)。
第十七条 结论备案。根据出具的验收结论,省级资金项目验收实施部门1个月内在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完成验收结论备案工作。市级资金项目在1个月内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五章 验收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验收实施部门和验收专家组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规定,根据项目单位要求保守科学技术、知识产权等秘密。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须真实、准确、全面、完整提交验收材料,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条 对提供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收回专项资金,3年内不接受其申报国家及省级、市级工业类专项资金。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区的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采取集中验收的原则,单个项目确需紧急验收的,经局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按程序组织验收。项目验收费用由组织验收的部门承担,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首次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再次组织验收时,所需专家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支付。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附件:1.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3.项目验收证书
附件1
项目验收申请表
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
单位性质 | 法人代表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企业总资产(万元) | ||||
单位注册所在地 | 通讯地址 | ||||
主营业务 | 主导产品 | ||||
上一年度主营收入(万元) | 资产负债率(%) | ||||
职工总人数 | 研发人员数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项目完成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
项目建设地点 | |||||
起止时间 | |||||
项目主要内容 | |||||
项目总投资(万元) | 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万元) | ||||
项目完成总投资(万元) | 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万元) | ||||
项目资金来源(万元) | 自筹 | 贷款 | 补助资金 | ||
项目预期经济效益(万元) | 销售收入 | 利润 | 税金 | ||
项目技术水平(“√”选) | 国际领先☐ 国际先进☐ 国内领先☐ 国内先进☐ 填补国内空白☐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专利许可☐ 其他☐ | ||||
项目技术成果 | 形成新技术 项 新产品 项 | ||||
验收组织部门 审查意见 | (盖章) |
附件2
四川省工业类专项资金项目
验收申请报告
项目单位: (盖章)
项目名称:
项目企业法人代表:
项目负责人: 职务:
报告日期:
四川省工业类专项资金项目
验收申请报告提纲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项目单位业务范围、行业、规模、生产装备水平、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列表)以及项目单位近期发展情况。
二、项目主要内容
项目的建设目标及主要内容,实施过程中有变更的,要说明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和批准机关。
三、项目完成情况
对照申报材料,详细说明项目各部分建设完成情况,投资完成情况,以及项目指标实现情况。
四、项目投资完成情况
项目实际投资完成情况,实际财务支出,投资节约或超支情况及原因分析,包括项目实际投资构成明细表(发票号、开票时间、类别、金额等信息),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有资金使用情况(列表),专项资金拨付文件(文号)及拨付证明材料。
五、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对照申报材料,说明项目各项经济社会效益完成情况。
六、取得经验、存在问题
附件:1.营业执照复印件;
2.项目核准(备案)批复文件;
3.有关部门下达项目资金及投资计划文件;
4.专项资金到位(入账)凭证;
5.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6.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产生的主要费用合同复印件;
7.专项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专项资金计划、专项资
金支付使用凭证复印件,贷款贴息的项目要提供贷款
合同、利息支付凭证等复印件;
8.注册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关于项目决算审计报告
或审计局对项目总投资出具的审计报告(结论);
9.其他须提供的材料;
10.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附件3
四川省工业类专项资金项目
验收证书
项 目 名 称:
项目单位:
验收实施单位:
验 收 日 期:
20 年制
项目内容简要说明及主要技术指标 | |
项目实施的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 | |
主要文件目录及提供单位 | |
要完成单位和协作单位名单 | |
主要完成单位 | 对本项目的主要贡献 |
主要协作单位 | 在本项目中所做的工作 |
验收意见
验收组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
验收组成员名单
序号 | 验收组职 务 | 姓 名 | 工 作 单 位 | 所学专业 | 现从事专 业 | 职称、职务 | 签名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项目主要参与人员名单 | |||||
序号 | 姓 名 | 文化程度 | 职 称 | 工 作 单 位 | 对本项目的主要贡献 |
验收组织部门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