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银行:

现将《湖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财政贴息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财政贴息实施细则(试行)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科技厅

2025年6月23日

附件

湖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财政贴息实施细则(试行)

为更好推动湖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以下简称知识价值贷)财政贴息政策落地落实,根据《湖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支持对象。符合《实施办法》和《湖北省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政策标准、获得知识价值贷的科技型企业。

第二条支持贷款范围。企业按照《实施办法》规定贷款程序申请的知识价值贷。单家经营主体贷款总额不超过《实施办法》所规定的信用评价结果对应授信额度上限,且相关贷款资金用途符合《实施办法》要求。

第三条贴息标准。对经认定的知识价值贷,省财政给予贴息20BP,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展期、逾期的知识价值贷,自展期、逾期之日起不再贴息。知识价值贷贴息政策与中央、地方财政贴息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四条贴息金额计算公式:

企业季度贴息金额=符合条件的贷款本金金额×贴息利率(0.2%)×本季度贷款实际存续天数/360。

第五条期限条件。《实施办法》有效期内,合作银行与企业签订贷款合同并发放的贷款,可享受贴息政策。

第六条贷款贴息资金实行预拨清算机制。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知识价值贷发放情况,按季度向合作银行省级分支机构预拨贴息资金。合作银行收到预拨贴息资金后,在收取企业贷款利息时予以扣除。后续根据实际支出及贴息审核情况按年度据实清算。

第七条贴息资金预拨。合作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按季度汇总已发放贷款,于每季度的前5个工作日内向省科技厅提出本季度贴息资金预拨申请。省科技厅征求省财政厅意见后,将对应贴息资金需求预拨至合作银行。

第八条贴息资金季度结算。合作银行应将已发放贷款情况实时上传至湖北科创企业“智慧大脑”平台,并于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湖北科创企业“智慧大脑”平台提交上季度贴息资金结算申请,并附受托支付凭证、结息单、还本付息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省科技厅通过湖北科创企业“智慧大脑”平台对贴息资金结算申请进行审核后,于每季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上季度预拨资金予以结算,并将审核结果和结算情况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个月内抄送省财政厅。

第九条贴息资金年度清算。年度终了,合作银行提出年度贴息资金清算申请,省科技厅对年度贴息资金进行初审后提交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进行复核并出具意见。省科技厅根据省财政厅复核意见,拟定年度贴息资金安排方案报省政府审批后,会同省财政厅对预拨的财政贴息资金进行清算。对于审核不通过的贴息贷款,由经办银行追缴或扣回贴息资金。经办银行要及时向企业反馈财政贴息审核情况。

第十条资金来源。贴息资金通过统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专项资金和预算调剂安排,至2028年止。

第十一条监督管理。各有关单位及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贴息资金,自觉接受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贴息资金。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反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湖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财政贴息所需申报材料

合作银行负责申报资料(收款人全称、收款银行、收款账号等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所需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一、合作银行申请拨付贴息资金文件(需说明贴息期间、金额、户名、账号、开户行、行号等),提供盖章纸质文件和盖章扫描件

二、借款合同和放款凭证,提供扫描件

三、最近一期银行贷款利息结息单,提供扫描件

四、银行还款(如有归还本金)凭证,提供扫描件

五、其他相关资料

注:扫描件均通过湖北科创企业“智慧大脑”平台上传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