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利用外资质量,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促进和引导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规范有序发展,现将《北海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海市商务局

北海市财政局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海市投资促进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北海市分局北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5年8月11日北海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 号)、《关于全面推进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工作的函》(桂商资函〔2023〕57 号)等要求,推进北海市引进和利用外资,促进和引导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2020〕71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试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企业的组织形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北海市依法由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资设立,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股权投资活动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北海市依法由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参与投资设立,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北海市商务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投资促进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北海市分局、北海经开区管委会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招商引资和监督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对异常违规风险的预警和全流程管理,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及时暂停试点,加强信息互通,协调解决试点管理有关问题,共同推进北海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

第二章 设立要求

第四条试点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行业表述及主营项目应当包含“股权投资”或“创业投资”字样,经营范围按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规范表述。后续有登记事项变更及注销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五条 试点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等有关规定,并应当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对于在境外募资且仅有境外投资者作为出资股东或合伙人的试点企业,不对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做强制性要求。

第六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北海市不对试点企业的注册资本、首次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等另设其他条件。

第七条 试点区域为北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北海红树林现代金融产业城)。

第三章 运作经营

第八条 试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以国家鼓励类产业为导向,投资有利于实体经济发展的产业。可以在以下领域开展投资业务:

(一)以普通股、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二)通过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配股等方式或渠道投资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

(三)投资于优质可转债(含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行的可转债等);

(四)通过市场化债转股等形式投资不良资产;

(五)投资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二级市场;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 试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下,可投资境内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鼓励所投资的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直接投资于实体经济企业。

第十条 试点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不得进行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试点企业应当按照外商投资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在银行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事宜。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办理外汇业务。对于经营情况良好的试点企业,后续可探索实行更加便利的外汇收支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试点企业可采取股权转让、减资、清算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退出被投资企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减资和解散清算。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境外前,需向银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汇出境外。

第四章 信息报备

第十三条 试点企业有下列重大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在变更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北海市财政局、所在园区管委会:

(一)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修改章程或合伙协议等重要文件;

(四)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投资管理人员的变更;

(五)解散或清算。

第十四条 试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对试点业务进行尽职审查和事后监督。托管人应及时向北海市商务局、财政局、所在园区管委会报告试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资金汇出、汇入和结售汇等相关数据,资产托管相关的重大事项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经营合规事项(数据报送内容及要求详见附件1)。

第十五条 试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须按期向北海市商务局、财政局、北海经开区管委会提供年度报表及报告(20个工作日内报送)。年度报表及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上年度试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运营管理、资金汇出入、结售汇情况、境内投资情况报告、重大事项变更等情况(数据报送内容及要求详见附件1)。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北海市商务局、财政局,不定期组织北海市市场监管局、投资促进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北海市分局、北海经开区管委会、基金托管机构等单位分析企业经营情况,研究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试点企业,北海市商务局、财政局会同北海市市场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北海市分局、北海经开区管委会、基金托管机构调查处理,并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查证属实的,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其违规情况向社会公示,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在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前提下,本办法涉及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自治区、北海市出台的各项扶持政策。企业享受政策时按同类政策“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在北海市设立试点企业的,参照本办法关于外国投资者的相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及中国与其他国家(地区)签署的条约、协定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北海市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1.报表一.docx

1-2.报表二.docx

1-3.报表三.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