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相关科室、分局、中心、二层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南宁市知识产权项目验收结题管理,建立和完善南宁市知识产权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机制,现将《南宁市知识产权项目验收结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6日印发
南宁市知识产权项目验收结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宁市知识产权项目验收管理,强化项目管理责任制,保证知识产权项目的实施绩效,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知识产权项目实施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宁市知识产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南宁市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工作要求,使用财政资金组织实施的知识产权项目。
第三条 知识产权项目验收结题以项目合同书为依据,对项目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和评价。验收结题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验收结题工作的真实性、规范性、严肃性、科学性。
第四条 项目的验收方式分为函审验收和会议验收(含视频会议)两种。会议验收采取会议形式,由验收专家组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观看演示、质询、查阅档案材料等程序后,专家评议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如需现场查定,在专家完成现场查定后再组织会议验收。
函审验收采取信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审核验收。
项目支持经费在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采取会议验收的方式;3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采取会议验收或函审验收的方式。函审验收由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综合专家组成员的意见形成验收意见。
第二章 验收申请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满后6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
(一)提前完成的项目,可提前申请验收;
(二)因故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最迟应在项目实施期满前3个月内,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同意后可以延期验收;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验收报告,具体包括:
1.项目实施工作总结(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和完成情况);
2.项目所获成果证明材料;
3.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或决算报告;
4.其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证明材料。
5.经市市场监管局批复同意对项目实施时间、经费预算、考核指标、项目负责人等内容进行调整的,应提供调整批复意见。
(四)其他需报送的相关材料。第七条 项目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决算报告;项目合同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审计费用可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 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应按照审计相关规定执行,客观反映该项目完成时所取得的经济指标、总经费,以及市市场监管局支持经费、自筹经费等各项资金到位的情况,对照项目合同书预算的要求,反映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对支持经费和自筹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应分别独立核算。
第三章 验收组织
第九条 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市市场监管局或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后,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做好验收评审准备;形式审查不通过的,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完善整改。
第十条 项目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专家组成员根据项目所属技术领域和要求,原则上从南宁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中选取,由相关领域技术专家、法律专家、财务专家和管理类专家组成;南宁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中无相应专家的,选取的验收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应具备与被验收项目同一技术领域的工作经验,且具有相应研究成果。开展异地验收的专家可从当地选取,选取条件参照南宁市知识产权专家条件。
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为5人以上且为单数,技术专家至少3人,财务专家至少1人,管理专家或法律专家至少1人。专家组设组长1人,负责协调及综合专家意见,组长由专家组成员协商推荐产生。验收专家应诚信守纪,专家有弄虚作假、违规违法等行为的,按照专家库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 按照项目支持经费的标准不同,组织专家开展会议验收或函审验收,主要包括审查材料、听取汇报、实地考核或测试验证、专家质询、形成验收结论等,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
(二)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三)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四)项目执行的总体质量和成效;
(五)对项目提出的建议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均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参加验收工作。项目验收专家如与被验收项目存在利益关系,应主动向验收组织单位提出回避申请。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要求验收专家进行回避,并说明合理理由。是否回避,由市市场监管局决定。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实行保密制度。参与项目验收的工作人员对项目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内容。
第十五条 参与项目验收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项目验收有关程序、要求,在职责范围内开展项目验收活动;充分尊重验收专家的专业意见,积极营造公平公正的验收氛围,不得干预项目验收活动,不得向验收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第四章 验收结论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评价采取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项目验收专家按照“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类型形成验收结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任务指标总体完成程度低于90%,或主要考核指标没有达到;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经费使用不合规或未经市市场监管局批准对经费开支内容进行较大幅度调整的;
(四)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五)未经批准对项目主要内容和任务指标进行较大幅度调整的;
(六)其他不符合通过验收情形的。
第十七条 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专家组意见审定项目验收结论并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相关单位或个人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加盖签章的复核申请书、主体资格证明、证据材料或证据线索等。
经调查异议成立的,如整改后可通过验收的,由被异议的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整改;无法整改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作出“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市市场监管局从异议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异议申请单位、申请人和被异议的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八条 验收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承担单位如经费使用规范、信用评价良好的,结余经费可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主要用于开展成果登记、推广、转化及应用等相关方面支出。
对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市场监管局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整改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验收结论提出的意见要求,及时整改完善。整改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整改完毕后,项目承担单位可重新提交验收申请。自整改通知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未重新提出验收申请,或项目二次验收不通过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发出终止合同通知。终止合同的项目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项目承担单位已积极主动采取措施,但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未能达到合同书规定的目标和技术经济指标的,按照实际开展工作情况,确认支出后收回项目结余的财政经费。
(二)因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不积极主动实施项目,或弄虚作假企图蒙混通过验收的,全额收回所安排的项目经费。
第十九条 验收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市市场监管局核发验收证书。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供验收证书文本的相关信息。委托第三方机构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将已填相关信息的验收证书文本送至第三方机构签署意见后,再提交到市市场监管局。
第五章 终止结题
第二十条 终止结题是指在项目实施期内,对达不到验收条件的项目终止处理和确认的工作。包括主动终止结题和被动终止结题两种方式。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情形发生1个月内主动申请项目终止结题: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项目合同书约定的考核指标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活动成为无必要的;
(三)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离职、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四)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愿(或不能)继续实施项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助经费的;
(六)发生政策变化,项目无法继续正常执行的;
(七)其他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市场监管局经审核后执行项目终止结题:
(一)项目立项后,因项目承担单位和配合单位原因导致项目合同书签订或实施进度严重滞后,项目超过1年或项目实施周期过半仍没有使用财政资金的;
(二)项目实施期满6个月内不提交验收申请,经催告后7个工作日内仍不提交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或配合单位经核实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配合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研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五)经过电话催办、发放催告通知和律师函以及实地核查,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仍然无法联系的;
(六)在项目检查、监督、审计、评估过程中,发现项目承担单位和配合单位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
(七)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应主动申请项目终止结题但不办理的;
(八)项目承担单位和配合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九)有其他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面临重大风险需要执行项目终止结题的。
第二十三条 终止结题的项目应立即暂停项目经费支出,及时提交终止结题申请材料。终止结题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项目终止结题申请表;
(二)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报告;(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终止结题工作。具体程序要求可参照第三章验收组织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专家评估后出具终止结题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包括项目终止原因、责任判定、有无发现科研信用问题、处理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终止结题的项目,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终止结题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发出项目终止结题通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动终止结题的,应上缴尚未使用和不符合规定、约定使用的项目经费;被动终止结题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追缴全部或未使用的项目经费。自治区和市财政有其他规定的,遵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知识产权项目,因关键技术、市场前景、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项目无法完成,且原始记录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责任义务,经专家审查评估,确认其已履行勤勉责任义务后予以终止的,市市场监管局于当年负责收回剩余资金并按原渠道退回市财政局,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可予以免责。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终止结题中配合单位免责情形:
(一)已按照合同书约定完成自己承担的目标任务,且财政资金使用合规合理的;
(二)因项目承担单位过错,导致其无法参与项目实施,且主动退回财政资金的;
(三)在终止结题前,及时向项目管理机构反映项目实施出现的有关问题,积极配合终止结题工作,且自身没有明显过错和违规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合规合理原因的。
第六章 问责处理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对提交验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所提供验收的资料、数据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弄虚作假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和承担市市场监管局项目。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市市场监管局可采取约谈、通报批评、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报项目资格等处理措施。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严格按照验收规定程序和原则组织验收,确保项目验收公平、公正、及时、准确。如有违纪、违规现象发生,市市场监管局取消承担委托资格,并追究相关组织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参与项目验收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如发现违纪违法现象,取消其参与验收工作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验收结题材料归档
第三十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全过程的材料归档工作。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验收结题后1个月内按要求将项目相关资料和数据提交至市市场监管局归类存档。
第三十五条项目档案主要包括:
(一)项目申报通知、申报书等材料;(二)项目评审、调研等材料;
(三)项目立项审批、通知等材料;
(四)项目合同书、合作协议书等材料;(五)经批复的重大事项变更材料;(六)项目验收材料;
(七)项目终止结题材料;(八)其他有关材料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解读:http://scjgj.nanning.gov.cn/zcfg/zcjd/t640962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