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相关科室、分局、中心、二层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南宁市知识产权项目评审立项管理,建立和完善南宁市知识产权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机制,现将《南宁市知识产权项目评审立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6日印发
南宁市知识产权项目评审立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南宁市知识产权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南宁市知识产权项目评审立项全过程管理工作机制,保证项目评审立项工作廉洁高效依法进行,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宁市知识产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南宁市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工作要求,使用财政资金组织实施的知识产权项目。第三条 项目评审立项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廉洁高效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的形式审查、项目评审、项目立项和合同签订等项目评审立项全过程。
第二章 形式审查
第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按照申报指南通知要求,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单位的条件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项目评审程序。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告知申报单位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形式审查,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申报单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形式审查,不进入项目评审程序:
(一)申报单位不具备承担项目任务基本条件的;
(二)申报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的;
(三)申报单位在已承担的项目验收前,再次申报同类型项目的;
(四)申报单位(含项目负责人)承担的项目验收不通过,或申报单位自身原因导致被终止合同未超过3年的;
(五)申报单位以同一项目内容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并获得项目经费的;
(六)申报单位有2项及以上已承担的项目尚未验收的;
(七)项目负责人有2项及以上已承担的项目尚未验收的,以项目负责人或项目主要承担人(项目组前3名)身份申报新项目的;
(八)同一人员同一年度内以项目负责人身份申报项目超过2项的;
(九)申报单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十)申报单位3年内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十一)申报单位(含项目负责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十二)其它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七条 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项目评审可采取本地评审或异地评审,网络评审或会议评审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项目评审主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拟定工作方案,明确评审时间、地点、方式、要求和专家评审表等内容;(二)根据项目要求,原则上在南宁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中选取专家,采取异地评审方式的,可从当地选取专家;(三)通知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申报单位做好评审准备;
(四)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科学性、可考核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项目承担单位的团队构建、管理制度、创新水平、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评审,专家评审以材料审阅为主,必要时可组织项目申报单位进行答辩。
(五)评审专家应独立、客观地对项目作出评审意见。项目评审意见结论为“建议立项”或“不予立项”。专家评审结果和立项建议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根据项目所属技术领域和评审要求,评审专家原则上从南宁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中选取;南宁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中无相应专家的,选取的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应具备与被评审项目同一技术领域的工作经验,且具有相应研究成果。开展异地评审的专家可从当地选取,选取条件参照南宁市知识产权专家条件。
评审专家组应由技术、财务、法律、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其中技术专家至少2人,法律专家、管理专家、财务专家至少各1人。评审专家组设组长1人,由专家组成员协商推荐产生,负责协调及综合评审专家意见。
第十条 评审专家选取应当遵循回避原则。评审专家应当主动回避其所在单位申报的项目,或与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项目。
第十一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廉洁自律,严格遵守项目评审有关规则、程序、纪律和保密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开展项目评审活动,充分尊重评审专家的专业意见,积极营造公平公正的评审氛围,不得干预项目评审活动,不得向评审专家、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施加倾向性影响。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二条 市市场监管局将组织项目责任科室和有关单位人员,对评审意见结论为“建议立项”的项目进行实地走访,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实施条件、团队成员专业技术能力等情况开展调研。项目调研意见结论为“建议立项”或“不予立项”。
第十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确定拟立项项目,向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并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相关单位或个人对拟立项项目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加盖签章的复核申请书、主体资格证明、证据材料或证据线索等。
经调查异议成立的,如整改后可立项的,由被异议的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整改;无法整改的,由市市场监管局撤销立项资格。
市市场监管局从异议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异议申请单位、申请人和被异议的项目申报单位。
第十五条 同一事项只能提出一次复核申请,公示期满后或匿名反映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市市场监管局按规定对提出复核的单位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党组会集体决策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批复通过后确定当年度立项项目,并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向社会予以公示。
第五章 合同签订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项目立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项目合同签订等手续。项目合同主要以项目申报通知为依据,项目申报书为基础,明确任务目标、考核指标、工作主要内容和经费预算等,并对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约定。项目实施时间以项目立项通知书下达时间为准。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因故无法实施项目的,应主动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放弃签订合同书申请。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五年内不能申报南宁市知识产权项目,市市场监管局可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论另选项目承担单位或撤销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解读:http://scjgj.nanning.gov.cn/zcfg/zcjd/t6409629.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