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ZCR-2025-0010004

滨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滨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政发〔2025〕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8月26日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滨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为,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工程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择优确定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总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实行代建制。

(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

(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监狱等政法设施;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应急建设及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可以不实行代建制,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代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市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不变。

第五条代建项目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采用全过程代建或者阶段代建两种方式。

全过程代建方式,即从项目立项批复开始至缺陷责任期结束,委托代建单位实行全过程管理。

阶段代建方式,即从初步设计批复开始至缺陷责任期结束,委托代建单位对项目建设阶段实施管理。

第六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

第七条代建项目推行工程总承包,不具备推行条件的实行施工总承包。

第八条代建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代建项目的相关招标活动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市财政部门牵头负责代建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对项目预算、结(决)算、资金申请、账户管理、资金使用、财务报表等进行评审和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审计、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滨州市财政保障中心(以下简称市财政保障中心)主要职责:

(一)受市政府委托,项目建设期间行使投资主体职能,具体承担代建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制度、实施细则、运行程序,负责制定代建合同范本;

(二)参与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支出预算,协助项目使用单位提报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申请;

(三)协助办理项目开工前的建设手续及其他前期工作;

(四)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等前期的编报工作;

(五)负责代建单位、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招标工作,监督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招标活动,审核有关合同;

(六)监督、管理代建单位工作,对代建项目的投资、质量、安全、进度及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监督;

(七)参与项目设计变更论证;

(八)核拨代建项目资金,负责审查工程预算、结(决)算工作,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项目预算、结(决)算进行评审、审计监督;

(九)参与项目专项验收及竣工验收,监督项目资产和档案资料移交工作;

(十)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项目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提出代建项目的功能定位、建设内容和规模等建设需求,按照市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报批;

(二)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通过专家论证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和建设标准;

(三)负责代建项目资金的筹措;

(四)负责编制代建项目的年度项目支出预算,提报年度投资计划申请;

(五)负责或协助办理项目开工前的建设手续及其他前期工作;

(六)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七)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意向公开、计划备案等工作,负责或参与项目勘察、设计等项目前期的招标工作,参与项目代建单位、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招标工作,监督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招标活动,审核有关合同;

(八)负责审查工程概算,参与审查工程预算、结(决)算工作,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项目预算、结(决)算进行评审、审计监督;

(九)对代建项目的投资、质量、安全、进度及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监督;

(十)参与项目设计变更论证;

(十一)对项目功能性设计分项工程提出意见建议;

(十二)参与项目专项验收及竣工验收,负责接收项目资产和档案资料;

(十三)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代建单位主要职责:

(一)履行代建项目建设单位职责,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对代建项目负终身责任;

(二)组建代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配备符合委托代建合同要求的专业管理人员,制定代建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和项目管理目标;

(三)负责或协助办理项目开工前的建设手续;

(四)组织开展有关招标工作;

(五)组织开展有关合同的洽谈、签订,并对合同履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六)组织项目设计变更论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七)按工程建设进度编制用款计划,对参建单位的资金支付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项目专项验收及竣工验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九)整理汇编代建项目有关资料,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项目

资产和档案资料移交手续;

(十)负责协调缺陷责任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及时响应项目使用单位反馈的维保问题,协调参建单位落实整改;

(十一)定期向市财政保障中心和项目使用单位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将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十二)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代建单位的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及独立履约能力;

(二)具有与代建项目管理相适应的资质资格;

(三)具有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部门和项目管理能力;

(四)具有与工程建设管理要求相适应的管理、技术、造价和财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代建项目的投标:

(一)已被责令停业或取消相应资质的;

(二)在法定期限内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及其他违法行为被取消投标资格的;

(三)依法不得参与投标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拟实施代建制的项目,由项目使用单位按照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提出代建方式的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进入代建程序。

第十六条确定实施代建制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应当明确代建方式、代建单位选择方式、代建管理费和奖励方式等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代建单位应当通过依法招标等方式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依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涉及抢险救灾的;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

(四)对技术、工程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八条确定代建单位后,由市财政保障中心、项目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订代建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采用阶段代建方式的,由项目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办理项目前期工作的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根据代建方式和工程进度,由市财政保障中心、项目使用单位、代建单位或项目承建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材料设备等的招标工作。

代建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与代建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具体业务。

第二十条实施全过程代建的,代建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报批前,应由代建单位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初审,对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一致性、实施性、安全性、材料设备选用、设计深度与工艺、概算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编制单位按照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后,代建单位协助项目使用单位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代建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编制完成后,应由代建单位组织初审,重点审核施工图设计、工程量清单内容与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的一致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工程实施的可行性。编制单位按照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后,代建单位协助项目使用单位办理图纸审查、预算评审。

第二十二条代建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完成后,代建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成立审查组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代建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以及代建合同的约定组织项目建设,监督协调参建单位做好代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工期进度、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生态环保、信息档案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代建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四条代建项目建成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专项验收及竣工验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五条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竣工决算审批手续,由代建单位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档案资料移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代建项目缺陷责任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协调质量保修工作,缺陷责任期满后由项目使用单位负责。

第五章项目投资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代建项目坚持节俭务实原则。严格按照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决)算的原则,合理控制项目投资。代建项目概算投资超过估算投资10%、预算投资超过概算投资10%的,项目使用单位应当重新报请市政府决策,并按照《滨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代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等前期工作应当全面、客观,项目设计应当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设计方案确定后原则上不得变更。

代建项目严格执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

代建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概算。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确需追加项目投资的,由项目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调整,并按相关程序办理。

(一)不可抗力;

(二)国家政策调整;

(三)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造成重大技术方案调整;

(四)价格上涨;

(五)其他确需调整的。

调增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不作为计取代建管理费的基数。

第二十八条代建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市财政保障中心应当设立代建项目资金账户,单独建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市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项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支出预算和年度投资计划,将资金拨入代建项目资金账户。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由项目使用单位及时足额拨入代建项目资金账户。

第三十条市财政保障中心根据代建单位提报的付款计划和付款申请,按照工程进度、合同约定及评审结果等,将资金直接拨付给代建单位、项目承建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单位。

第六章奖惩规定

第三十一条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工程决算审核批准,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内等条件,因代建单位加强项目管理形成建设项目竣工结余资金的,可以按照结余资金10-30%的比例对代建单位进行奖励,具体比例由代建合同约定,但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奖励开支计入建设成本。其他结余资金缴回市财政或者按投资比例退回项目使用单位。

第三十二条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约定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规模、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增加的投资额按合同约定从代建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的,相应扣减代建管理费;扣减代建管理费仍不足的,由代建单位自有资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代建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咨询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及材料设备供应商等项目参建单位,在参与代建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市财政保障中心、项目使用单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国家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