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增强创新活力,激发创新潜能,提高科技创新水平,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4〕154号)、《关于加强大型科研仪器及中试装置开放共享的若干措施》(鲁科字〔2024〕6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5〕4号)文件精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聊城市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科学技术局   聊城市财政局

2026年5月6日

 

聊城市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4〕154号)、《关于加强大型科研仪器及中试装置开放共享的若干措施》(鲁科字〔2024〕6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5〕4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科技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聊政字〔2023〕1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和仪器)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增强创新活力,激发创新潜能,提高科技创新水平,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面向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以下简称使用方)无偿发放,用于补助其使用共享科研设施和仪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撑创新创业的普惠性政策工具。

第三条 我市创新券补助资金从聊城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创新券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鼓励创新、诚实守信、公开普惠、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创新券的管理服务工作。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宣传指导、审核推荐、资金拨付、监督检查等工作,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市财政局负责创新券补助资金保障、组织指导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市科技局依托“山东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网”(以下简称开放共享服务网)作为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实现创新券线上审核、统计分析和日常管理等。

创新券使用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可由市科技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完成。

第六条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政策宣传、创新券审核、数据统计等工作;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协助开展经费拨付、使用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 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负责为入住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协助申请和兑付创新券等工作。

第三章   支付对象、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聊城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职工总数3人以上且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管理规范。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具备相应的研发基础或成果转化能力,申请创新券支持的科技研发活动应与主营业务相关;

(四)与开展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相互参股等关联关系。

第九条 本办法所支持的创业(创客)团队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不具备法人资格,尚未注册企业;

(二)入驻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三)创新项目需具有产品研发及成果转化所需的检测、试验、分析等研发工作。

第十条 聊城市行政区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家实验室、省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以及全国重点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依托单位,作为科技创新服务供给方(以下简称供给方),按规定在开放共享服务网注册成为会员,推进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并制定本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管理办法,主动为中小微企业使用创新券开展科技创新服务。

鼓励其他省市科技资源集中的高校院所、科研院所、服务机构等在开放共享服务网注册成为会员,为我市使用方提供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服务。

第十一条 创新券的支持范围是供给方依托共享的科研设施和仪器为使用方提供的科技创新服务,主要包括:

(一)研究开发服务。主要包括工业(产品)设计与服务、工艺设计与服务、集成电路设计、新产品与工艺合作研发、新技术委托开发、技术解决方案、中试及工程化开发服务等;

(二)检验检测服务。主要包括新产品检验、指标测试、新产品性能测试、标准系统定制、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委托分析、委托实验、机时共享服务等。

创新券不支持以下服务:

(一)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法定检测以及生产性常规检测、批量检测、产品质量抽检、环境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

(二)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

(三)已列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或其他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二条 创新券补助标准: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科技创新活动发生的费用,在获得省级60%补助的同时,市财政再给予30%的补助。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或团队每年最高获省、市合计补助65万元。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牵头按年度对管理单位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组织管理、运行使用及开放共享服务成效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省科技厅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对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管理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奖励。市财政给予1:1配套奖励。 

市科技局鼓励市内供给方协助市内使用方依托开放共享服务网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市财政按获省级补助订单金额的5%给予供给方后补助,同一供给方每年享受市级后补助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使用与兑付

第十四条 以财政资金为主建设的供给方依托开放共享服务网对外提供科技创新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费用,供给方提供科技创新服务收取的费用,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照国家规定依法纳税,并开具税务发票。事业单位取得的相关收入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有关规定,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供给方开展科技创新服务所得收入用于弥补上述人力成本、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后仍有盈余的,可按单位横向课题经费进行管理,或参照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相关分配政策,用于奖励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的科技人员及团队。

供给方获奖励资金用于开放共享仪器的运行维修维护、功能开发、升级改造、分析测试技术及方法研究、临时聘用人员补助、实验技术及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和绩效奖励等。

第十五条 供给方是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的责任主体,要健全完善创新券使用服务管理制度,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服务工作,并在开放共享服务网公开科技创新服务内容、服务流程、设备信息、收费标准、服务电话等信息;承诺服务时效,保证服务质量;在服务过程中,保护使用方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使用方在开放共享服务网注册,经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成为会员,即可获得创新券使用资格。

第十七条 使用方通过开放共享服务网预约使用省内科研设施和仪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与供给方协商,可采取直接抵扣或全额支付方式获得省级创新券补助。

(一)直接抵扣支付方式。使用方支付创新券抵扣后差额费用,配合供给方完成创新券网上流程,由供给方提交兑现,经市科技局审核推荐、省科技厅审核通过,省级创新券补助资金拨款至供给方账户。若审核不通过,使用方须向供给方补交创新券抵扣资金。

(二)全额支付方式。使用方支付全部服务费用,供给方配合使用方完成创新券网上流程,由使用方提交兑现,经市科技局审核推荐、省科技厅审核通过,省级创新券补助资金拨款至使用方账户。

若省内资源不能满足需求,使用方可按全额支付方式使用省外科研设施和仪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享受创新券补助。

创新券网上流程须线上提交服务合同、发票、服务结果证明(检测试验分析活动还需提供科技创新相关性证明)等材料。

创业团队使用创新券,由其入驻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统一提交材料。

第十八条创新券申请自科技创新服务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经过供给方(或使用方)线上提出兑付申请,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市科技局审核推荐,省科技厅确认兑付结果。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审核后拨付省级补助资金,依申请向社会公开。市科技局按照省科技厅审核结果确定市级补助对象,按年度组织本市创新券兑付工作,依申请向社会公开,由市级财政局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供给方和使用方应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申请、使用创新券,如实填写网上信息、提供相关资料,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将协助省科技厅对供给方创新券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将供给方开展创新券服务的情况,包括受理时效、服务效率等方面,纳入对该单位开展资源共享的绩效评价范围。对不按规定公开开放信息、不提供创新券服务的供给方,省科技厅予以通报,并在新购仪器设备、申请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及创新平台等方面予以约束。

第二十二条 省、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飞行抽查。对拒不配合监督检查,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创新券补助的,一经查实,将停拨或追回创新券资金,并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失信行为进行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6月5日。原《聊城市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聊市科发〔2022〕73号)同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