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驻牡高校,各相关单位:

现将《牡丹江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牡人社规字〔2019〕1号)文件不再适用。

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15日

牡丹江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规范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根据《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2024〕11号)《牡丹江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牡财联〔2024〕2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由市人社部门认定,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为创业者免费或低价提供经营、生产所需场地,并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政策咨询、项目评估、投融资服务、市场开拓、事务代理、法律援助、跟踪管理等专业化服务,形成有滚动孵化小型实体功能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一站式创业综合服务平台。

第三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及考核评估、奖补发放适用本办法;

县级创业孵化基地由各县(市)人社部门组织认定和管理,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认定管理办法,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入孵对象:脱贫劳动力、监测帮扶对象及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成员;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及毕业年度内高校在校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科技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转移就业职工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等在该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认定前三年内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工商登记注册日期为准);未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相关开办经营手续的创业项目,但有完善的创业计划书的“种子期”创业主体。

第五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主要功能:

(一)为入孵对象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政策和信息咨询及相关代理服务;协助入孵对象申请和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各项补贴、融资贷款、税收减免等相关手续;为入孵对象提供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融资对接、跟踪扶持;

(二)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创业讲座、创业论坛、经验分享、项目路演和专家指导等创业活动(每年不少于5次);

(三)为入孵对象提供第一、二年免费和第三年不超过50%比例的孵化场所租金减免政策;

(四)定期对入孵对象进行走访调查,有针对性解决入孵对象在孵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原则上每月不低于一次);

(五)协助相关部门落实各项创业优惠扶持政策。

第六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标准和奖补标准

(一)认定标准: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运营期满三年,且无违法违纪失信行为;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专门服务区域,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和各项规章制度;

3.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入驻具有法人资格的创业企业或“种子期”创业主体达到15家;

4.水电、道路、消防、通讯等基础设施完善,配套设施齐全,有健全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建有梯次明显的苗圃区、孵化区、加速器和综合服务区,并具备滚动孵化功能;

5.创业孵化基地所使用场地须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在运营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6.入孵企业平均出孵率不低于60%;

7.入孵企业平均每户带动就业人数不低于5人。

(二)奖补标准:经申请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孵化奖励补贴。

第七条 对于暂不符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标准,但具备本办法第五条主要功能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孵化奖励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一)申请标准: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运营期已满两年但未满三年,且无违法违纪失信行为;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专门服务区域,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和各项规章制度;

3.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入驻具有法人资格的创业企业或“种子期”创业主体达到6家;

4.水电、道路、消防、通讯等基础设施完善,配套设施齐全,有健全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建有梯次明显的苗圃区、孵化区、加速器和综合服务区,并具备滚动孵化功能;

5.创业孵化基地所使用场地须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在运营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6.入孵企业平均每户带动就业人数不低于5人。

(二)奖补标准:经评定符合申请条件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孵化奖励补贴;待运营满三年且符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标准后,可申请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累计享受孵化奖励补贴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孵化奖励补贴申请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机构向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书面认定申请,填写《牡丹江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及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财务报表、固定资产投入相关材料、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3.管理团队人员、创业导师明细表及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牡丹江市创业孵化基地入孵企业明细;

5.入孵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入孵创业主体的创业计划书(商业计划书),创业孵化基地入孵评估材料;

7.创业孵化基地与入孵企业签订的入孵协议(体现入驻企业办公或孵化场所面积、服务内容及相关费用减免情况等);

8.入孵企业和创业主体服务情况以及开展创业(孵化)活动的相关材料(方案、总结和影音资料);

9.带动就业、出孵企业、孵化成功企业相关材料。

(二)县(市)、区人社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牡丹江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及补贴申请表》上提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市人社部门。

(三)市人社部门与在创业专家库随机抽取的相关专家共同组成创业孵化基地专家评审委员会,采取实地考察、材料审核、路演评审等方式进行评审,实行打分制(满分100分,达到60分及以上者给予认定)。经评审合格在《牡丹江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及补贴申请表》签署认定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对评审合格的创业孵化基地予以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发放相应的奖励补贴。

第九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及孵化奖励补贴申请工作,采取“集中受理、统一审核”的方式进行,每年进行一次评审认定。

第十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经推荐,被省级以上人社部门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的一次性孵化奖励补贴。

第十一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考核与管理

(一)建立入孵对象退出机制。入孵企业在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已达到孵化期限的要及时履行退出手续,腾出孵化空间和资源,为符合条件的新入孵对象服务。确有需要的创新项目可适当延长孵化期限。

(二)开展孵化基地年度评估考核,市人社部门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听取基地孵化成果汇报,了解基地实际运营、专家团队建设、孵化服务效能、带动就业人数等情况。

(三)年度考评结果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市人社部门将取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不再享受相应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如遇省市就业补助资金政策调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牡丹江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及补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