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快推动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落地,支撑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钦州市科学技术局制定了《钦州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暂行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钦州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暂行管理办法
钦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钦州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等规定,破解我市科技成果中试验证难题,提升科研机构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进先进适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是指以科研平台为依托,为科技成果进行二次开发实验,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而开展中间试验的科研开发实体,是支撑产业链创新、助推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龙头企业依托优质科技创新资源,建设开放共享的中试基地,面向区内外企业和科研单位提供中试研究服务。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钦州市科学技术局是钦州市中试基地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中试基地建设、管理的政策措施。
(二)研究制定钦州市中试基地的有关政策,制定中试基地的管理办法和管理工作规程。
(三)负责组织钦州市中试基地申报认定、绩效评价、调整撤销等工作。
(四)指导全市开展中试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本级各相关主管部门,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局,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是钦州市中试基地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本辖区中试基地规划和培育,结合本部门、本辖区实际制定相应政策,支持和推动本部门、本辖区中试基地的建设与发展。
(二)组织、初审和推荐本部门、本辖区中试基地的申报。
(三)配合钦州市科学技术局做好钦州市中试基地的审核认定、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中试基地建设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中试基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二)为中试基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提供人、财、物等必备条件。
(三)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做好中试基地的具体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共建单位是中试基地建设、运行和管理的协同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为中试基地建设、运行和管理提供相应的机构和人员配置。
(二)履行中试基地共建职责和义务,承担和完成分工负责的工作任务。
(三)通过仪器设备共享等形式支持中试基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申报钦州市中试基地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对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等企事业单位。
(二)硬件条件:拥有本行业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及常规实验设备,有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任务必需的专用设备、场地及配套设施。中试生产线设备、中试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检测和产品性能检测设备总原价值不低于300万元。
(三)人才队伍:拥有服务能力较强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技术团队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不低于技术团队人员总数的30%。技术人员对相关领域中试研究工作熟悉,能组织制定和执行科学合理的中试研究方案和规程。
(四)开放服务:具有对外提供开放化中试服务的能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规范化的服务流程、明确的中试服务范围、合理的收费标准和较高的服务质量。
(五)自申报截止日期前三年内,建设运营主体和法人代表无环境、安全、知识产权和税务等违法行为,无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九条 申报钦州市中试基地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钦州市中试基地申报书。
(二)钦州市中试基地组建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建设运营主体的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开展中试研究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常规实验设备和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任务必需的专用设备投入原值或建设预算财务审计报告。
(五)共建单位的合作协议复印件(联合申报的共建单位提供此材料)。
(六)开展技术合作单位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七)自成立以来科技成果转化证明复印件。
(八)对外提供的科技成果转化经典案例一份。
(九)市级以上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技术人员团队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一)中试基地相关管理制度复印件。
第十条 钦州市中试基地认定程序:
(一)钦州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发展计划发布钦州市中试基地申报通知。
(二)依托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填写钦州市中试基地申报书(含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三)市本级各相关主管部门,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局,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本辖区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符合申报条件的,向钦州市科学技术局推荐。
(四)钦州市科学技术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组织相关领域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按照相关评价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论证和现场核查。
(五)对通过专家评估论证和现场核查的中试基地,钦州市科学技术局将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钦州市科学技术局发文认定。
(六)对认定的钦州市中试基地授予“钦州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牌匾。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中试基地每年12月31日前,填报提交钦州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工作年报。
第十二条 市本级各相关主管部门,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局,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钦州市科学技术局有关工作部署要求,组织钦州市中试基地填报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价材料,并对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价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包括:
(一)中试基地年度绩效评价表。
(二)中试基地年度工作总结等相关材料。
(三)市本级各相关主管部门,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局,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对中试基地年度绩效评价材料真实性的初审意见。
第十三条 钦州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对各中试基地年报进行审核,开展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责令整改;对连续2年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撤销钦州市中试基地资格。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撤销钦州市中试基地资格:
(一)由于管理不善导致严重服务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的。
(二)有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无故不参加年度绩效评价,或者连续2年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四)已不再具备对外开展中试服务能力的。
因(一)(二)(三)项所列原因被撤销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两年后获重新认定的,原则上市财政不给予认定资金扶持。
第十六条 钦州市科学技术局将中试基地评价材料的真实性等纳入科研诚信监督管理。对因第十五条(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资格的,将被列入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七条 钦州市中试基地发生研究方向改变、分立、合并、更名、撤销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提请市本级各相关主管部门,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局,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初审通过后,报钦州市科学技术局审核批准。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十八条 对新认定的钦州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给予5万元资金扶持,经费从钦州市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示范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九条 优先推荐、支持各单位依托钦州市中试基地申报承担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中试基地建设与发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钦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