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八届历次全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现启动2025年度广元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工作。

一、申报范围及要求

所有申报项目均需符合以下申报要求和相关指南要求,所有附件材料均需在广元市科技项目综合管理平台上传。

(一)申报范围

1.支持开展产业技术攻关。具体要求详见高新技术领域、民生和农业农村领域重点研发项目申报指南。

2.支持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具体要求详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3.支持孵化载体建设。

(1)申报要求。由2024年度新认定省级众创空间依托单位及2023、2024年度考核评价为“优秀”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众创空间依托单位组织申报。

(2)支持方式。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每项支持10万元。

(3)申报方式。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广元市科技项目综合管理平台在线填报“广元市孵化载体激励支持经费申请表”,推荐单位需盖章上传。

(二)项目申报单位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

2.项目牵头单位应是注册地在广元市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科研开发、科技服务和决策咨询研究能力的企业及单位。其中:

(1)企业一般应是有效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2024年、2025年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省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的依托企业等。

(2)科技创新平台应是经省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认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产业技术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合法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等不具备研发和产业化能力的机构,不能申报本批次项目。

3.项目合作单位可为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科研开发、科技服务和决策咨询能力的企业及单位。

4.项目申报单位应对申报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发现项目或申报材料造假,新申报项目不予立项,项目申报单位纳入科研失信记录。

5.多家单位联合申报项目,应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加盖法人单位公章),作为申报书附件材料扫描上传。

6.牵头单位为企业的,须在注册信息中如实填报上年度企业基本财务信息。其中,纳入统计部门调查范围的企业,须按照《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要求报送统计部门的上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中的数据填报,并上传附表。优先支持自身有研发投入的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

7.企业牵头申报项目的,自筹资金与申请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1(相关指南另有要求的以指南要求为准),并需提供自筹能力相关支撑材料(以下材料之一:电子税务局下载的2025年第二季度企业财务季报、2025年8月末银行对账单、2025年8月末存款证明),财务数据涉密的单位除外。

8.项目申报单位诚信状况良好,无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限制申报记录,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三)项目申报人要求

1.项目申报人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

2.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

3.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1965年10月1日以后出生(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及外籍专家除外),指南中有明确要求的按指南要求执行。

4.项目负责人一般应为牵头单位人员,需上传社保缴纳证明。按照《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文件精神,允许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从事创业或到企业开展研发、成果转化等。属于此类情况的科技人员由高校、院所统一向市科技局报送名单,可作为离岗创新创业、兼职创新创业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5.指南中对项目负责人有明确要求的按指南要求执行,指南无明确要求的其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本科毕业工作5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工作2年以上)。

6.同一年度、同一项目申报人新申报市级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其中:作为项目负责人牵头申报2025年市级项目限1项,目前承担有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或还在限制申报期内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因申报新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退出项目研发团队的,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项目。

(四)推荐单位要求

1.各推荐单位可在此通知基础上另行制定通知,明确当地项目申报截止时间和报送流程。

2.各推荐单位应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审核,按时将推荐项目通过广元市科技项目综合管理平台统一推荐,向市科技局报推荐函并附项目汇总表。

3.审核未通过的项目由推荐单位退回。

(五)其他要求

1.同一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跨计划、跨专项重复申报。

2.申报项目应严格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供满足指南相关限制条件的附件材料和证明项目前期研究基础的附件材料并上传。

3.项目牵头单位有未结题的国、省、市科技计划项目不能申报本次项目。

4.申报通知及指南中要求上传的企业财务年报、季报均需提供从电子税务局中下载的报表。

5.项目执行期从2025年11月1日起,执行年限具体见指南要求。

6.研究项目如涉及我国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等,应签订《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承诺书》并作为申报书附件材料扫描上传。

7.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申报人应严格遵守科研伦理相关规定。

8.项目申报单位应开发并设立从事科研项目辅助研究、实验(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和实验技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等工作的科研助理岗位,所有项目均需配备科研助理。

9.网上不受理涉密项目。各项目申报单位不得在广元市科技项目综合管理平台上传涉密资料。

二、申报流程

(一)申报身份获取

申报单位管理员、项目负责人登录广元市科技项目综合管理平台(http://gykjj.tccxfw.com/),进行身份注册和实名认证,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需完整、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已注册过的单位和个人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并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项目申报。

(二)申报书填报

项目申报书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负责人登录广元市科技项目综合管理平台,根据相关指南提出的具体申报方向,按照提示,在线填报项目申报书和上传附件,盖章页(推荐单位可不盖章)扫描后在线上传。

(三)申报书撤回、修改

在推荐单位规定的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以前,项目负责人、申报单位可在线主动撤回申报书并进行内容修改。

(四)申报单位审核

申报单位登录广元市科技项目综合管理平台,在推荐单位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对项目申报书进行在线审核和提交。

(五)推荐单位审核、汇总、报送

推荐单位进行申报项目的审核、汇总,完成网上审核和提交,并出具项目申报推荐函和项目汇总表报市科技局。各县(区)、广元经开区推荐的项目需由科技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出具推荐函并附项目汇总表,报市科技局。不受理申报单位直接报送。

三、申报时限

(一)项目申报单位网上申报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2025年9月30日18时。广元市科技项目综合管理平台将在申报截止时间2025年9月30日18时自动关闭。

(二)项目申报单位在线将申报书提交至推荐单位,具体截止时间以各推荐单位通知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三)推荐单位报推荐函(含项目汇总表)截止时间为:2025年10月9日18时,逾期不予受理。

四、材料报送

为减轻科研人员和申报单位负担,项目申报时暂不提交项目申报书纸件。待申报项目立项公示后,另行通知申报书纸件报送。未立项项目无需报送纸件。

推荐函(含项目汇总表)寄送地址:

市科技局资源配置与管理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路南段93号),联系人及电话:杨洋,3322187。

五、申报咨询

(一)申报指南咨询(咨询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8:00)。

1.高新技术领域重点研发项目

产业科技促进科 梁麟 3261096

2.民生和农业农村领域重点研发

民生与农村科技科:张丹  3271072

3.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项目

成果转化科:杜阳 3264292

(二)申报流程咨询(咨询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8:00)

资源配置与管理科:汤浩澜  3267807

(三)技术支持热线(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7:00)

彭 杰 028-85231642

(四)各县(区)、广元经开区科技主管部门联系人及电话

苍溪县:董官勇0839-5265537

旺苍县:柯礼京0839-4201822

剑阁县:徐 勇0839-6600656

青川县:郭文平0839-6050528

利州区:李金凤0839-5579709

昭化区:朱  鹏0839-8779592

朝天区:仇祺赋0839-8622559

广元经开区:李雪莲0839-3500429

六、特别申明

市科技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申报单位代理项目申报事宜,申报单位必须自主填报项目申报书。凡是购买、或委托代写项目申报书,或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即视为骗取财政资金,一律不予受理、取消申报资格或撤销立项项目,并按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2025年度高新技术领域重点研发项目申报指南

2.2025年度民生和农业农村领域重点研发项目申

报指南

3.2025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4.2025年度广元市科技计划项目推荐汇总表

广元市科学技术局              广元市财政局

                                  2025年9月15日


附件:
附件1.pdf
附件4.doc
附件2.pdf
附件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