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博物院、内蒙古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院,各盟市财政局: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国家文物保护资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24〕230号)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商请下达2025年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的函》(内文旅函〔2024〕703号),经研究,现提前下达你盟市(单位)2025年国家文物保护资金(项目代码:10000022Z221108000002,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政府支出分类科目:2070204“文物保护”),用于文物保护项目的文物维修保护、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所需支出,具体项目名称和金额详见附件。
请按照《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3〕279号)要求,会同本级文物主管部门,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将2025年转移支付提前下达至旗县区财政部门。
国家文物保护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请进一步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财监〔2019〕1343号)的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合理确定你盟市绩效目标,并将你盟市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作为绩效监控和评价的重要依据,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附件:2025提前下达国家文物保护资金(241205).xlsx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1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