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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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深化高价值专利培育行动,规范自治区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的建设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蒙古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以下简称培育中心),是指以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为主体,联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通过“产学研用服”相结合的稳定合作机制,将创新成果转化成具有较强前瞻性、能够引领产业发展、有较高市场价值的专利或专利组合的创新载体。

第三条  培育中心所涉产业领域原则上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和重点产业集群范畴。

第四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围绕国家和自治区科技创新重大战略部署、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助力实施科技突围工程,聚焦重点产业关键技术领域,提升自治区重点产业的核心竞争力,组织开展培育中心的申报、管理和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培育中心的规划布局和统筹管理,主要职责:

(一)制定全区培育中心建设总体规划和管理制度;

(二)编制年度工作方案和申报指南,组织培育中心建设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工作,下发工作经费;

(三)批准培育中心建设、运行、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

(四)指导和监督培育中心建设运行,组织开展检查、验收、运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加强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宣传,总结推广培育中心建设运行的典型经验;

(六)推动培育中心建设、运行和管理等事项。

第六条 盟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培育中心的组织申报、审核推荐、业务指导、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协助开展培育中心的检查、验收、运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完成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牵头建设培育中心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应具备条件及主要职责:

(一)在本单位内设置相对独立的培育中心工作机构,并在办公场所、人员配备、软硬件设施等方面给予保障,确保培育中心有序运行;

(二)建立完善“产学研用服”多方合作培育高价值专利的工作机制,建立并运行符合产业特点和创新规律的高价值专利培育模式,按照工作方案组织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相关工作。

第三章 立项建设

第八条 培育中心申报采取“揭榜挂帅”组织方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重点产业及全区创新优势领域,设立“揭榜挂帅”需求征集库,定期向全社会征集高价值专利培育需求;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经初步筛选并组织专家论证,选出影响力大、带动性强、应用面广的产业、技术领域发布榜单,明确培育中心的重点建设领域和建设需求。

第九条 揭榜主体须是自治区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者自治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鼓励揭榜主体与自治区内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相关研发机构和国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申报。

第十条  揭榜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所在技术领域须符合发榜要求的产业、技术领域;

(二)研发水平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拥有与该领域相关的自治区级以上创新平台,或正在承担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或者正在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并取得一定成果;

(三)研发投入稳定;

(四)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知识产权基础良好;

(五)无严重学术不端等失信行为;

(六)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具有较强的协同创新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第十一条 各盟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逐级审核推荐。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立项。

第十二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与立项单位签订培育中心建设合同书,明确建设内容、考核指标、建设期限等相关内容,并对立项项目给予政策及资金支持。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培育中心建设期原则上为3年,主要任务:

(一)建立高价值专利培育体系。成立多方参与的知识产权议事机构,负责信息平台建设、专利布局、研发方向确定、发明披露审查等重大事务的协商决策,协调合作各方人员、研发、信息等资源投入,努力实现开放共享、高质量发展。

(二)开展高价值专利前瞻布局。加强专利信息利用,充分利用专利信息开展专利导航,研判产业专利布局和竞争格局,预测产业和技术发展趋势。研究颠覆性创新技术,确立关键技术的研发策略和路径,鼓励支持产出新质生产力。围绕创新成果研究确定专利申请和布局策略。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撰写高质量专利申请文件。

(三)推动专利转化运用。建立专利分级分类管理制度,通过自行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等方式促进专利转化运用,推动以高价值专利为基础参与制定各类标准。

(四)建立产业链知识产权联盟。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及相关科研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组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行业协会或其他联合体,探索组建专利池,共同推进产业关键技术的专利创造、运用和保护,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

第十四条  培育中心实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括:培育中心运行总体情况、任务执行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取得的成效、特色亮点工作、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培育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经盟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培育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制度。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定期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培育中心建设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以建设方案确定的任务和目标、实际运行的客观数据为主要依据,重点评价培育中心运行管理、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构筑产业核心竞争力、引领带动产业高质量发展以及经费使用是否合规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根据评价结果分别作下列处理:

(一)评价结果为优秀或合格的,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二)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一般不超过半年;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价、未完成评价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追回工作经费并予以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培育中心统一命名为“内蒙古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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