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局、商务局、文旅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人民银行、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各监管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规定,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精准帮扶,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等1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联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建厅、交通厅、农牧厅、商务厅、文旅厅、退役军人事务厅、政数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等14部门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结合个体工商户的行业类型、经营规模、经营特点等情况,按照全区统一标准,将实际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并分别采取针对性帮扶措施。指导各盟市结合实际,在分型基础上开展“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选拔和培育工作,推动完善各项支持政策。

(二)工作任务。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建立完善分型标准,实现数据归集基础上的自动分型判定。各盟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盟市各相关部门明确分类标准,建立政府主导、自愿参与、公正公开的“名特优新”申报比选机制。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建设全区统一的个体工商户分型数据库和分类名录库,实现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结果有效运用。

二、个体工商户分型帮扶

个体工商户分型帮扶是对开展经营活动的全量个体工商户,根据存续时间、经营规模、雇工人数、纳税情况等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针对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实施不同的政策帮扶措施。

(一)分型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基于登记注册、信用监管、税务、社保等数据完成。在全国分型标准基础上,全区制定统一分型标准,于6月底前报市场监管总局备案,并针对不同分型的个体工商户明确精准帮扶措施。

(二)分型方式

1.判定方式。采取以系统自动判定为主,人工申诉调整为辅的方式开展分型判定。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数据中心为依托,建设个体工商户分型模块,按照分型判定标准,归集税务、社保相关数据,并实现与国家法人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进行比对,生成分型结果归集至“内蒙古自治区个体工商户名录”。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综合服务平台为依托,建设“内蒙古自治区个体工商户名录”,对不满足个体工商户分型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标注为“不符合分型条件”(未纳入分型范围的个体工商户不在“内蒙古自治区个体工商户名录”中进行展示),根据分型判定结果在“内蒙古自治区个体工商户名录”中分别标注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税务局)

2.判定周期。为保障分型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在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结束后,每年7月1日—15日进行第一次集中分型判定,每年12月1日—15日进行第二次集中分型判定,分型结果分别于8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推送至全国“个体工商户名录”。(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3.查询公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综合服务平台“内蒙古自治区个体工商户名录”模块和“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查询自治区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并以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关键词查询分型结果,分型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步查询。(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4.异议处理。对分型结果存在异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个体工商户名录”异议申诉模块提出。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将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分型判定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76号)中关于处理企业申诉异议的要求及时进行处理。符合标准的,及时调整分型结果。(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管局)

(三)判定标准

1.基础标准

按照《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总体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规定的基础标准执行,在市场监管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歇业备案数据基础上,归集税务部门“非正常户”数据,实现系统自动筛选分型范围。(责任部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税务局)

2.分型标准

(1)生存型:成立时间低于1年,或不满足成长型和发展型判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2)成长型:成立时间1年及以上,年报中填写的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不为0,并且满足以下任意条件:

①上一年度曾经实际缴纳过税款;(以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匹配项,税务部门提供是否缴纳税款的查验结果,不包括罚款)

②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1-3名(含)雇员缴纳社保的记录;(以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经营者身份证号码作为匹配项,人社部门提供缴纳社保人数之和)

③信用评级良好,当年通过“个体蒙信贷”获取贷款额度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且诚信履约、无不良贷款记录。

④年报中填写的营业收入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⑤符合成长型发展特点的其他情形。

(3)发展型:成立时间1年以上,年报中填写的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不为0,并且满足以下任意条件:

①税务部门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以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匹配项,税务部门提供是否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查验结果)

②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社保缴费记录(3名以上雇员);(以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经营者身份证号码作为匹配项,人社部门提供缴纳社保人数之和)

③拥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专利权人的有效专利。

④拥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商标持有人的商标。

⑤信用评级良好,当年通过“个体蒙信贷”获取贷款额度100万元以上,且诚信履约、无不良贷款记录。

⑥年报中填写的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上。

⑦符合发展型发展特点的其他情形。

(四)支持政策

对“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符合已有政策支持条件的,适用各相关部门已出台的各类扶持发展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税费减免、政府采购优惠、行政收费减免、创业补贴、金融支持等。各部门要立足部门职能,简化申享手续,建立支持政策“直达快享”“免申即享”机制,帮助个体工商户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除上述普惠性政策外,结合经济发展特点、统筹各部门资源,分别对“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举措,包括但不限于:

1.“生存型”:对初创阶段缺乏竞争力的“生存型”个体工商户,侧重优化市场准入服务、降低经营场所等成本、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激发创业创新活力,让盈利水平低、勉强维持经营状态的“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活下来”。

(1)深入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实行个体工商户线下办事“只进一门”,线上办事“一网通办”,诉求“一线应答”,实现登记全业务类型高效办理,为个体工商户“生得下”“活得好”提供高效便捷的准入环境。设立企业服务专区,配备企业服务专员,提供业务帮办、政策咨询等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2)利用现有园区资源,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低价或免费的经营场所,引导公共服务提供部门减免补贴租金、水、电等费用,降低生存压力。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支持地摊、外摆经营,扩大经营空间,探索建立地摊、外摆经济示范街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建厅,各级行政公署、人民政府)

(3)减免检验检测费用。市场监管直属事业单位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产品质量检验、特种设备检验等费用减半收取。免收纺织、服装类纤维检验检测费用。持续优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计量检测降费服务举措。(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4)构建包容审慎监管体制,加强信用修复引导,优化信用修复机制,支持失信主体便捷高效重塑信用。推行轻微违法“首违可以不罚”,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行政告诫等措施,引导、促进个体工商户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税务局、住建厅)

2.“成长型”:对处于稳定经营阶段,有一定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侧重畅通招工渠道、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引导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增强抵御风险、持续经营能力,帮助“成长型”个体工商户实现健康发展。

(1)鼓励个体工商户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登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免费招聘信息发布服务,适时开展线上线下招聘活动,解决个体工商户用工需求。引导个体工商户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创业就业能力。指导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等商会、协会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免费发布招聘信息、用工指导、员工培训等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

(2)与公安、民政、卫健、市场监管等多部门常态化、实时化、机制化开展数据共享比对,准确定位未参保人员,实施精准扩面。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加大对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解读。组织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进企业、进社区发放宣传资料,在人员密集区,张贴海报、横幅,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参保。(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

(3)加大金融扶持力度,积极拓展“个体蒙信贷”覆盖范围,指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台更多适合个体工商户成长发展的金融产品,扩大贷款规模,降低个体工商户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持续优化信贷审批流程,充分运用科技赋能,结合多维度数据评估个体工商户经营资质和特点,推广随借随还等信贷模式,高效满足个体工商户合理融资需求,缓解融资难题。联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积极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融资增信支持力度,创新担保产品和模式,做好配套金融服务。(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自治区财政厅、市场监管局)

(4)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年报的分型引导,指导个体工商户户如实报送年报,优化年报服务、提高数据质量。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有机融合,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对诚信经营主体监管“无事不扰”,对违法失信企业监管“无处不在”。(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3.“发展型”:对于持续壮大阶段,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侧重增强合规管理水平、支持引导转型升级为企业、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帮助“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快速成长、做大做强,实现高质量发展。

(1)开展“个转企”培育行动,将注册登记一年以上、已在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产值和销售规模较大的商贸流通类等个体工商户列为重点支持对象,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行“个转企”直接登记改革,允许“个转企”企业依法保留原字号、行业特征,落实“个转企”一次性补助资金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厅、商务厅、税务局)

(2)完善民营企业家梯队成长机制,联合工商联等部门探索开设提升经营者管理能力系列课程或培训,提高经营者管理能力。以“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为重点,提供标准分析、标准咨询等服务,大力普及标准化知识,引导个体工商户运用标准化手段提升质量水平,支持鼓励个体工商户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3)优化知识产权服务,鼓励个体工商户自主申报知识产权,提高知识产权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4)分型级别更高的个体工商户,可同时享受其以下级别相关政策。旗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县域经济发展特点、统筹各部门资源,可对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给予更多精准政策支持。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小规模、轻资产、灵活度高的优势,支持个体工商户逐步以专业化分工、服务外包等方式融入各类企业的技术研发、产品生产、配套服务体系,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参与共享生产和创新能力,实现与中小微企业基于产业链、供应链、资金链、创新链的融通发展。(责任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建厅、交通厅、农牧厅、商务厅、文旅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市场监管局)

三、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是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名特优新”(基本概念详见《总体方案》)四类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好、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定期进行认定和重点培育的措施。

(一)分类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地方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报或者部门推荐,由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后,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二)分类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础标准实行全国统一(详见《总体方案》),具体分类标准由各盟市结合实际,以盟市为单位制定。各盟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总体方案》要求,共同制定自主申报或部门推荐流程、材料以及认定程序等内容,与分类标准同步公示。上述工作应于6月中旬前完成并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备案。(责任部门: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管局、联席会议相关部门)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综合服务平台“内蒙古自治区个体工商户名录”模块和全国“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查询各盟市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自主申报或部门推荐流程、材料以及认定程序等,并以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关键词查询分类结果,分类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步可查。(责任部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管局)

(三)时间安排

个体工商户分类每年定期开展一次,于每年8月15日—9月15日通过培育平台组织开展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自主申报及部门推荐工作。于每年9月16日—11月30日完成认定、公示等程序。次年1月1日起,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具体推荐、认定方式以及有效期、评估确认等参照《总体方案》要求执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按照三级审核要求,会同各相关部门做好推荐认定工作。

(四)培育政策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享受“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的各项支持政策措施,在相关专业领域享受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支持。优先享受本地区在资金、培训、贷款、荣誉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同时,各盟市要结合实际,会同促进个体个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各有关部门,按照《总体方案》明确的针对性培育措施方向细化具体举措。(责任部门: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管局、联席会议相关部门)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金融部门以“个体蒙信贷”为基础,继续加大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信用融资支持力度,提供针对性融资帮扶。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强化对下级部门的工作指导,支持地方出台针对性帮扶政策,共同做好“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服务工作。(责任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建厅、交通厅、农牧厅、商务厅、文旅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市场监管局、政数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是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的具体举措,是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的创新手段,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要手段,持续深入推进落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发挥好促进个体工商户联席会议召集单位的牵头作用,会同各部门统筹推进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在开展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反映。

(二)注重部门协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政数局、税务局等部门按照《总体方案》要求,加强数据共享,实现个体工商户自动分型判定。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个体工商户分类工作中,积极推荐本行业领域优秀个体工商户,并研究出台更具针对性的帮扶、培育措施,提升政策含金量。充分发挥个体私营企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通过“问情服务”等手段做好政策普及、专项调研、效果评估、党的建设等工作,协同推动发展环境不断优化。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政策宣传,引导个体工商户准确理解、广泛关注、积极参与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扩大政策覆盖面。发挥典型引领,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扩大“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对本地区优秀个体工商户开展表彰奖励,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荣誉感、归属感。每年积极组织开展“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政策解读、技能培训、银商对接等服务,持续营造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及时关注舆情动向、加强正面引导,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对分型分类结果的异议和申诉,确保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四)坚持公正公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申报、认定等工作时,要严格遵循自愿平等、公正公开、高效便捷原则,能够通过部门数据共享获取的材料和信息,不得要求个体工商户另行提供,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做好信息公示和异议处理工作。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在分类认定、评估确认和政策兑现过程中,出现“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行为。

(五)重视党建引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小个专”党委、基层党建工作指导站和“小个专”基层党组织作用,将个体工商户党建和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有机结合,积极探索针对不同发展阶段和发展特点的个体工商户开展党建工作的有效路径。

联 系 人:马煜

联系电话:0471—6628909

附件: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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