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仙葫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城区各有关单位,各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青秀山分局:
为提高城区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完善人民调解激励机制,经青秀区四届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将《南宁市青秀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完善人民调解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中央政法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18〕2号)、自治区政法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桂司通〔2018〕1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是指对在城区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登记备案的人民调解员(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的除外)参与调处矛盾纠纷案件给予的经济补贴。
第三条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由城区司法行政部门根据上一年度调解案件情况编报当年经费预算,报城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城区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补贴标准
第四条按纠纷案件的涉及人数、案情的复杂程度、调解的难易程度和对社会的影响大小,分为简易纠纷、一般纠纷、重大复杂疑难纠纷、特大矛盾纠纷等四类。经调查核实属重大复杂疑难以上纠纷的,需向城区司法行政部门报告备案。
(一)简易纠纷案件。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发生的婚姻家庭、邻里、合同、房屋、宅基地、赔偿等民间纠纷,不需要调查取证,经当场现场调解即可化解。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纠纷案件:
1.涉案人数在5人(含)以下的纠纷;
2.涉案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纠纷;
3.一般侵权、邻里、婚姻纠纷;
4.损害赔偿纠纷;
5.债务纠纷;
6.一般生产经营性纠纷;
7.经城区司法行政部门研究认定的其他纠纷。
(三)重大复杂疑难纠纷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复杂疑难纠纷案件:
1.涉案人数5人以上20人(含)以下的纠纷;
2.涉案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纠纷;
3.城区党委、政府及其信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交办的涉及上访的纠纷;
4.劳资、拆迁、环境污染纠纷;
5.历史遗留或企业改制引发的职工安置纠纷;
6.经城区司法行政部门研究认定的其他纠纷。
(四)特大矛盾纠纷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特大矛盾纠纷案件:
1.多次或多人到市、自治区或赴京上访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
2.历史积案和信访积案;
3.在辖区内涉及面广有重大社会影响且涉及20人以上的群体性矛盾纠纷;
4.市级以上部门领导交办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
5.经城区司法行政部门研究认定的其他纠纷。
第五条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行“以案定补”,按照调解纠纷的质量、纠纷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规范化程度确定补贴标准:
(一)调解成功的简易纠纷案件,达成口头协议并填写《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每件补贴100元;
(二)调解成功的一般纠纷案件,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的,每件补贴300元;
(三)调解成功的重大复杂疑难纠纷案件,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的,每件补贴1000元;
(四)调解成功的特大矛盾纠纷案件,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的,每件补贴2000元;
(五)调解成功并获得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纠纷案件,在原补贴基础上,每件再补贴200元;
(六)一般纠纷以上的调解案件,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三次以上调解仍无法化解纠纷决定终止调解的,应以评定案件难度等级降一个档次的标准进行补贴,补贴金额最少不低于100元。
“以案定补”实行一案一补,多名人民调解员共同调解一件的,按一件的补贴标准计算。
第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对化解的民间纠纷,应当按照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要求制作卷宗,并及时归档。
(一)人民调解卷宗一般应具备的材料: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人民调解申请表及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4.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5.人民调解调查记录和证据材料;
6.人民调解笔录;
7.人民调解协议书或口头协议书登记表;
8.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9.卷宗情况证明;
10.封底。
申请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案件,卷宗内还应有司法确认相关材料。
(二)人民调解卷宗制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1.文书制作规范统一;
2.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
4.调解协议书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方式、地点、期限明确;
5.回访记录应载明协议履行情况及当事人对矛盾纠纷调解的意见和建议;
6.所有文书签名、捺印、印章规范、无漏项。
第三章补贴发放程序
第七条补贴审核、发放程序
(一)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由各人民调解委员会统一申请。
各镇(街道、开发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填写《南宁市青秀区人民调解案件评审表》,经镇(街道、开发区)、村(社区)审核盖章后,将符合补贴条件的人民调解卷宗报所在镇(街道、开发区)司法所。各镇(街道、开发区)司法所对本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进行登记、收集、汇总,并就调解案件的真实性和卷宗规范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后上报城区司法行政部门。
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填写《南宁市青秀区人民调解案件评审表》,并将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卷宗一并报城区司法行政部门。
(二)城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评审小组召开评审会(可每季度或每半年一次),对上报的人民调解案件卷宗进行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对每件调解个案卷宗确定类别、补贴金额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城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发放案件补贴。补贴划拨到各人民调解员账户。
(四)每件卷宗的审核结论经评审小组认定后,归档保存,调解个案卷宗评审后发还原报送单位存档。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八条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九条通过政府集中采购方式提供调解服务的,不得领取补贴经费。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回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侵占、挪用人民调解案件补贴资金的;
(二)虚构调解事项、编造调解材料,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
(三)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仲裁机关撤销或认定无效的;
(四)因严重违反人民调解工作规定被当事人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开展警民联调工作的公安机关调解成功的案件,可参照本办法确定补贴标准,相关案件补贴经费由开展警民联调工作的公安机关承担。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青秀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5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南宁市青秀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青政规〔2020〕3号)失效后至本办法施行前发生的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标准参照本办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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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9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