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贵港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港市科学技术局   贵港市财政局

2025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港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广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优化实施方案》(桂政发〔2024〕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了规范和加强贵港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实施绩效,深化我市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和“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市科技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港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贵港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在一定时限内围绕预定目标和任务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从经费来源划分,项目分为补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补助经费项目是给予一定财政经费资助的项目;自筹经费项目是全部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筹集的项目。

从经费补助方式划分,补助经费项目分为前补助经费项目和后补助经费项目。前补助经费项目是指在项目立项时或实施过程中拨付补助经费的项目;后补助经费项目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实施的项目,项目通过结题验收或绩效考核后,给予相应补助经费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目标导向、注重实效、分类管理、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效的原则。持续改进和完善项目组织管理方式和流程,形成既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又符合科技政策法规,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科技项目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项目管理基本程序一般包括组织申报、项目评估(评审)、项目立项、项目实施和项目结题验收等环节。

第五条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贵港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市直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评审咨询专家等。

第六条市科技局是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有关项目管理制度和规定;

(二)确定项目计划重点支持的内容,发布申报指南(或方向);

(三)组织开展全过程项目管理工作,下达项目立项计划;

(四)编制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建议;

(五)建立专业机构服务机制,遴选确定专业机构,指导和监督专业机构落实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六)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建设科技专家库。

第七条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是项目的推荐部门和委托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县(市、区)、主管行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需求和项目建议;

(二)组织所在县(市、区)、主管行业有关单位申报项目并负责项目推荐;

(三)受市科技局委托,配合做好项目的监督和实施管理,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履行项目合同,按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第一承担单位对项目整体负总责,参与单位对所承担的课题或任务负责;

(二)接受市科技局和受委托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按要求定期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三)按项目合同规定使用项目经费,保证自筹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四)项目完成后按要求及时申请项目验收,管理和保护项目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五)按照科研档案管理要求,做好项目全过程档案的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第九条专业机构是经市科技局遴选确定,具有科研项目管理能力、受委托承担项目管理工作的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依委托权责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经费管理、质量控制、信用管理、保密及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

(三)接受市科技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评审咨询专家是接受聘请参与项目评审论证、审核评估咨询活动的专家,主要职责有:

(一)受委托参与项目指南编制、项目评审、检查评估、结题评价、监督评估等,恪守科研诚信,提出独立、客观、公正、专业的咨询意见建议,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依法尊重项目申报单位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一条补助经费项目采用集中申报管理,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或申报方向)要求集中申报,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评审后,择优分批下达。

第十二条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或申报方向)

市科技局根据贵港市科技发展规划、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技术需求以及项目建议,编制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申报方向)。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

(一)项目采取书面申报的方式,由项目申报单位按申报指南(或申报方向)要求向市科技局进行项目申报。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与项目实施内容要求相关的研发经历和研发积累;

2.具有项目实施所需的配套资金、研发人才和技术装备等条件;

3.具有项目实施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4.具有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

5.具备年度项目申报方向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项目申报单位申报项目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贵港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申报书;

2.涉及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的项目需要提供审批文件或许可证书;

3.多个单位联合申报项目须提供有效的联合合作协议;

4.属于专利技术转移或专利许可实施的项目需要专利证书;

5.涉及技术转让、技术合作项目需要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合作合同或协议;

6.项目申报指南(或申报方向)提出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项目立项流程一般包括以下程序:

(一)项目受理

市科技局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环节,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通知项目申报单位一次性补充材料,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取消评审资格。

(二)项目评估(评审)

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按有关规定组织评估咨询专家对受理的项目进行评估(评审),并提出评估报告(评审意见)。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作为项目立项审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项目审批

市科技局根据专业机构评估报告(评审意见)、对项目承担单位的考察调研以及其他工作要求确定拟立项方案。

(四)项目下达

市科技局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由市科技局下达项目计划;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对异议材料进行核查,异议成立则不予立项。

第十五条自筹经费项目采用常年常态化备案。申请备案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备案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核,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项目同意备案,并统一编号。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补助经费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立项文件下达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逾期不签订的,作自动放弃项目处理。

第十七条前补助经费项目,在项目合同签订后,由市科技局根据项目合同和项目计划文件拨付项目经费。后补助经费项目,由市科技局在项目通过审核评审、验收审查或绩效考核后拨付经费。

第十八条补助经费项目实施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市科技局、受委托管理单位书面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签订合同不足半年的项目,顺延到下一年度提交项目实施报告。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内容和实施期限,如确需调整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应有申请文件编号和受委托管理单位的审核意见),经市科技局批复同意后方可变更调整。

第二十条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已失去继续实施意义需要撤销或终止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正式行文提出书面申请(应有申请文件编号和受委托管理单位的审核意见),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向市科技局做出书面报告,原路退回剩余经费。

第二十一条受委托管理单位应根据项目委托内容做好项目跟踪、检查、管理、协调等工作,及时将情况反馈市科技局。

第二十二条市科技局根据项目检查的情况,可对项目承担单位予以通报,通报情况作为项目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申请科技部门备案的自筹经费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经科技部门备案后,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备案书组织实施,各级科技部门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实施单位的指导服务。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补助经费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合同期限到期后3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结题验收申请。提前完成的,可以提前提出验收申请;需延期结题的项目,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在合同期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技局批准后执行。每个项目可以申请延期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市科技局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按相关要求组织验收;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并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

第二十六条自筹经费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承担单位参照补助经费项目验收要求自行组织结题验收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结题验收。验收完成后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验收备案表和相关材料,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核验通过后颁发自筹项目结题验收证书。

第二十七条项目取得的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属与管理(包括成果的保密、登记、转让、奖励等)按国家、自治区和贵港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所需经费,包括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和项目管理经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是用于项目承担单位实施项目的费用,项目管理经费是用于开展项目评审、验收、调研等管理工作的费用。经费来源包括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贵港市科技研发计划资金和上级补助或其他资金,由市科技局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七章 绩效评价与跟踪

第二十九条加强对项目及阶段性成果的验收考核,严格按照合同书的约定进行考核,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作出明确结论。加强项目验收结题后的绩效跟踪管理,绩效评价结果是后续支持的主要参考。

第八章 信用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建立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过程中,对专业机构、承担单位、推荐单位和个人(包括咨询专家)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单位和个人信用状况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一条在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等过程中,项目承担(申请)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科技局记入不良信用记录,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并撤销项目,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补助经费,在1-3年内取消该单位或相关人员的项目申请资格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无故不履行项目合同或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的;

(二)随意变更项目合同内容的;

(三)项目到期不申请验收或因人为因素造成项目不能通过验收的;

(四)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端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在项目评估、审批、立项、实施、验收等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包括咨询专家)违规操作,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市科技局记入不良信用记录,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印发的其他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不相符,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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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科学技术局贵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贵港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