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国市监标创规〔2023〕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贯彻〈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实施方案》(内党发〔2022〕21号)文件要求,加强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条例》,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目前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拟召开《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听证事项

听取社会各界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4年2月5日(星期一) 上午9:30。

地点:自治区市场监管局617会议室(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世纪四路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听证参加人构成及产生方式

本次听证会采取相关部门推荐及自愿报名的方式公开征集听证代表。其中,政府部门、企业、行业专家代表由听证组织机关邀请相关单位推荐产生;群众代表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报名产生。

四、听证会报名

(一)报名条件

欢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名参加听证会。

1.年满18周岁以上;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报名期限和方式

1.报名期限:2024年2月1日15:00前。

2.报名方式:通过邮件申请的形式进行报名。将《听证会报名表》(见附件)、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发送至nmgbzch@163.com,并在邮箱备注“《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听证报名”;逾期未报名的,视为放弃本次听证。

五、听证会参会须知

(一)本次听证会不受理电话、传真方式提出的报名申请。

(二)听证报名人应熟悉本地相关情况,关注企业创新发展状况。

(三)听证参加人如对本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有意见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听证参加人届时应准时参加听证会,逾期不到场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本次听证。

(五)听证参加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听证纪律。未经许可,与会人员不得随意录音、拍照,影响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人员,听证主持人可以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可以责令其离场。

特此通告。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听证会报名表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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