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市属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扩容提质,根据《滨州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滨科字〔2024〕69号)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25年度滨州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备案(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备案(认定)条件
(一)市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1.发展方向与定位明确,模式清晰,具有可持续发展能
力。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市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实
际运营1年以上。
2.拥有≥200m2服务场地(属租赁场地的,保证备案时后续至少3年以上有效租期)或提供创业工位≥15个。具有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3.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总数≥10家,每年有不少于1个成功孵化案例。
4.具有专职运营服务团队,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1名,聘请专兼职导师≥2名。
5.具有完善的运营工作机制,包括项目遴选、毕业或淘汰机制、财务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等。
6.每年开展创业沙龙、创业大赛、创业培训等活动≥5场次。
(二)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市级综合类孵化器认定条件:
1.发展方向与定位明确,模式清晰,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市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
2.孵化场地集中,孵化场地面积≥2000m2。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属租赁场地的,保证认定时后续至少3年以上有效租期)。
3.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拥有或引进孵化资金(基金)≥200万元;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10%,并能提供资金使用
案例。
4.拥有职业化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5.已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10%。
6.在孵企业≥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数原则上≥2家。
7.累计毕业企业达到8家。
市级专业类孵化器应满足第六条中的1-5项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50%以上,能提供细分产业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2.在孵企业≥1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1家。
3.累计毕业企业达到5家。
(三)市级加速器认定条件
1.发展方向与定位明确,模式清晰,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市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实际注
册并运营满2年。
2.加速器场地相对集中,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面积≥15000m2。入驻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建有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技术服务、产业化服务平台,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4.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拥有孵化资金≥300万元;获得投融资的入驻企业占比≥10%,并能提供资金使用案例。
5.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入驻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6.加速器入驻企业中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
7.入驻企业≥15家,且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的75%以上;
8.与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从孵化器毕业的企业数量占加速器入驻企业总数≥20%。
加速器应建立企业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入驻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2.企业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达500万元以上。
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比例3%以上。
二、备案程序
(一)申请备案(认定)运营主体向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市属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备案材料。
(二)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市属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进行初审并现场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备案(认定)主体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市科技局依据专家意见对符合市级备案(认定)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运营主体予以备案(认定)。
三、相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市属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备案(认定)工作,优先推荐聚焦主导产业领域、实现精准孵化且符合条件的专业化孵化载体进行备案(认定)。
(二)拟申请备案(认定)的孵化载体要认真填写滨州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备案(认定)申请表(附件1),编制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运营情况报告(附件2),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做好PPT答辩汇报准备(10分钟汇报,5分钟答辩)。
(三)材料装订要求。申请备案(认定)单位要按滨州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备案(认定)申请表、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运营情况报告和相关支撑材料顺序胶装成册,书脊标明孵化载体名称和建设运营单位,不准用拉杆、夹子等方式装订。
(四)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市属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将出具的推荐函、加盖公章的《2025年滨州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备案(认定)申请汇总表》(附件3)连同申报材料各一式1份及电子版,于2025年10月20日前报送市科技局高新科(电子版通过政务协同网发送至“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张安社电话:3187022
附件:
附件1:滨州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备案(认定)申请表.docx
附件2: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运营情况报告.docx
附件3:2025年滨州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备案(认定)申请汇总表.docx
滨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9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