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08号)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的要求,现将涉及我市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南充市嘉陵区冯师傅粮油店销售的、标称由绵阳市川味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鱼酸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南充市嘉陵区冯师傅粮油店销售的1批次鱼酸菜(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绵阳市川味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03-29,规格型号:2.5千克/袋)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嘉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该经营主体从顺庆区二市场购进该批次鱼酸菜9袋,已全部销售完毕。嘉陵区局认为,南充市嘉陵区冯师傅粮油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于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处罚款600元。

二、南充市龙恒食品厂生产的土豆粉(湿粉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南充市龙恒食品厂生产的1批次土豆粉(湿粉条)(被抽样单位名称:自贡市高新区景众鑫超市,规格型号:360克/袋,生产日期:2025-03-27)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该生产主体生产该批次土豆粉(湿粉条)47件(每件50袋),已全部销售完毕。高坪区局认为,南充市龙恒食品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585元;

2、罚款20000元。

三、仪陇县新政镇悦城华联生活超市销售的小米椒(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仪陇县新政镇悦城华联生活超市销售的1批次小米椒(辣椒)(购进日期:2025-05-12)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小米椒(辣椒)9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仪陇县局认为,仪陇县新政镇悦城华联生活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错误,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四川盛源宝康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盐皮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四川盛源宝康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盐皮蛋(生产日期:2025-05-10,规格型号:(70-80)g/袋)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该生产主体生产该批次盐皮蛋312袋(销毁120袋,其余已销售完毕)。高坪区局认为,四川盛源宝康农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取证期间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84元;

2、罚款15000元。

五、高坪区胡敏蔬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螺丝椒(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南充市高坪区胡敏蔬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1批次螺丝椒(辣椒)(购进日期:2025-05-27)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螺丝椒(辣椒)1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高坪区局认为,南充市高坪区胡敏蔬菜店(个体工商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5元;

3、罚款7000元。

  特此通告。                           

                   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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