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16届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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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牡丹江市政府采购管理,明确政府采购当事各方的责任和义务,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牡丹江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牡丹江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中省直驻牡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都应纳入政府采购。

第三条 《牡丹江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由市财政部门根据省政府授权并结合我市实际,每年确定后公布。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项目做到“应采尽采”。

第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分为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要对规范政府采购流程、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确保采购产品质量优良、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等承担主体责任。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作为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要建立健全价格监测制度,每月对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的市场平均价格调查、公布一次,保证协议供货成交价格控制在市场平均价格以下。

               第二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严格执行当年《集中采购目录》的范围和限额标准。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且年度同一品目采购预算总额货物类2万元、服务类5万元、工程类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 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年度同一品目采购预算总额货物类5万元、服务类5万元、工程类10万元以上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采购人可依法自行组织开展采购,也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为采购。达到招标限额标准的,应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九条 货物、服务类30万元以上、工程类1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招标;货物、服务类30万元以下、工程类1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关于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具体方式要求,由采购人自行选择采购方式。

招标的限额标准由市财政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通过《集中采购目录》适时调整公布。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第十条 政府采购实行预算和计划管理,采购人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按照《集中采购目录》一并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市财政部门。年度追加或者调整的部门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同时追加或者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应在当年11月底前执行完毕。

第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1个月内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明确采购项目、数量、价格、采购方式、资金性质、时限要求等内容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同一政府采购预算中相同品目的项目编报一个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不得突破政府采购预算。

对未能编入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的项目资金,市财政部门要主动服务,根据项目资金筹集情况及时下达催办函,提醒采购人申报采购预算和计划,采购人要在接到催办函的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办理采购手续。

第四章 政府采购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项目要按照法定程序及时限办理:

(一)采购人根据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通过政府采购管理平台(http://www.hljcg.gov.cn/xwzs!index.action)申报采购;

(二)市财政部门向采购代理机构流转采购计划,符合条件应当天办结;

(三)采购人负责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根据采购计划和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四)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在政府采购平台发布采购公告,根据不同采购方式,严格执行从文件发出之日到供应商首次提交响应文件不得少于3日—20日的规定;

(五)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报名、资格预审、发售采购文件等;

(六)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召开评审会,由采购人抽取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采购文件评审,对投标供应商打分排名,出具评审报告,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七)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在政府采购管理平台发布预中标(成交)公告、中标(成交)公告后,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

(八)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执行。

第十三条 已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管理平台直接向采购代理机构申报采购计划,办理采购。

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的采购项目,采购人须追加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自行选择采购方式,通过政府采购管理平台申报采购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到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

第十四条 采购人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当天,从省财政部门建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审委员会。

抽取的专家数量无法满足评审要求的,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由采购人按2-3倍的比例推荐人员,推荐的人员要先加入评审专家库后再通过随机抽取方式产生。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负责人从评审专家中协商或选举产生。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法独立评审,对需要共同认定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评审结论。

政府采购活动前期的招标文件论证、进口产品论证、单一来源采购论证等,不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抽取专家。

第十六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因报名供应商不足或实质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论证、调整后重新组织招标;重新组织招标仍不足3家的,报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按下列规定变更采购方式:

(一)供应商只有2家的,可以改为2家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由采购代理机构按程序组织采购;

(二)供应商只有1家的,经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公示无异议后,可改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变更采购方式后的最终成交价不得高于投标供应商的最低报价;

(三)没有供应商报名的,需请专家对采购文件及参数设置重新进行复核调整,重新组织招标;专家论证采购文件无需调整的,经市财政部门核准后,改由采购单位分散采购。

第十七条 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采购的,类似情况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执行。 

第十八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依法需要重新评审的,采购人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同时告知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公告原因。

第五章 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

第十九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答复。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给自身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必须自签收回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征求本单位法制机构或委托律师的意见后对质疑事项依法作出答复。质疑事项成立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并予以纠正。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起预防和沟通机制,依法化解纠纷,避免争议升级。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逾期未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书面投诉。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对于政府采购中存在的疑难复杂问题,市财政部门可以召集市审计、监察、法制、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等单位代表组成集体议事小组,集体决策。

第二十三条 投诉人对市财政部门做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牡丹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确实在采购过程中存在问题并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人员要分别承担责任,市审计、监察部门要介入、追责。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及验收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由采购代理机构上缴国库;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采购人报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可按排名顺延到下一供应商或重新组织采购。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承担履约验收主体责任。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验收的时间、地点、方式、程序、标准等。

参加评审的采购人代表应当回避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聘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

第二十七条 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 市财政部门应对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活动、合同签订和履行等情况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等事项考核,并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第三十条 市审计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当事人要全力配合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监察部门应当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对于违反纪律人员要实施问责。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及开发区、镜管委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内容与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有抵触或有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