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鹰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鹰潭市财政局、鹰潭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工作的通知》(鹰发改投资字〔2015〕12号)、《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鹰府办发〔2020〕33号)、《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本级投资代建项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鹰府办发〔2021〕26号)、《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鹰府办发〔2023〕6号)、《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鹰府办发〔2024〕7号)、《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工作的通知》(鹰府办字〔2025〕44号)等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2025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鹰潭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的审批程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鹰潭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鹰府发〔2021〕18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预算安排资金,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项目。预算安排资金具体包括:

(一)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上级补助的财政性资金;

(四)政府债券安排的建设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包括项目前期阶段的审批变更、项目建设期间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变更。

项目前期阶段的审批变更是指在项目建设的前期阶段对经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重新(调整)审批。

项目建设期间的设计变更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经审查机构审查的施工图设计的优化调整,以及因施工图设计变更和投资变化引起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调整(重新审批或调整审批)。

项目建设期间的工程量变更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需要对经审查机构审查的施工图设计进行优化调整,但因施工条件和环境的变化造成施工工法、工程数量变化等因素导致的工程量增加。

第四条 市发改委负责项目工程变更统筹管理等工作;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前期阶段的审批变更和所有工程变更涉及初步设计及概算调整的审批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因设计变更、施工变更引起的预算调整审核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因工程变更引起的规划调整审批等工作;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国家、省、市行业规范,分别对市政和房建、园林绿化、水利、交通等领域工程变更进行审核等工作。

第五条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经图审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原则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由项目单位先期调查明确变更原因,厘清变更责任,按照“先明责、后批准,先变更、后施工”的要求,实行分级审批,原则上非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变更需在工程结算前完成追责。项目单位提出施工图设计变更时不得肢解变更内容规避审批,经批准的变更一般不得对相同内容再次变更。

第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不得办理工程变更和支付相应的变更费用,且工期不得顺延。

(一)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风险的项目;

(二)由于施工单位的错误施工导致施工场地条件变化而要求变更的项目;

(三)由于施工单位投标时的不平衡报价或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要求变更的项目;

(四)未取得项目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变更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前期阶段的审批变更

第七条 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进行设计。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及能力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原则上投资概算不能超过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经审批部门认定确需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投资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含10%)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落实资金来源,报送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二)投资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下的,在工程变更前由项目单位落实资金来源,报送原项目审批部门调整审批。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第三十三条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第三十二条:(一)拟变更建设地点的;(二)拟对建设规模调整百分之十以上的;(三)拟变更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标准的;(四)拟对设计方案等作重大或者一类变更的。前款规定之外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项目审批部门调整审批。单个项目审批变更不得超过一次。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重新审批或者调整审批:(一)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成的;(二)项目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的;(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九条 经批准的投资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建设用地费、建设管理费、前期工作咨询费、勘察设计费等)和预备费〕是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原则上项目工程预算不得突破批准的总投资概算中工程费用和预备费之和。

确因特殊情况施工图预算需超批准的总投资概算中工程费用和预备费之和的,应当由项目单位先对施工图进行设计优化调整,优化后仍需超过的,需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执行。〔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落实资金来源后,提出投资概算调整方案,附与调整投资概算有关的材料,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非因前款规定的原因的投资概算调整,经原项目审批部门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方可申请投资概算调整。有权部门应当对项目单位等相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投资概算调整按照前款规定要求办理,其中,申请投资概算调整增加幅度超过原核定投资概算10%以上的,还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概算调整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经原审批部门审核投资概算调整增加幅度确需超过原核定投资概算10%以上的,应当由原审批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项目建设期间的设计变更

第十条 根据设计变更内容的技术复杂程度以及对关键目标(工期、质量、安全)和项目投资的影响程度,设计变更分为轻微变更、一般变更、较大变更、重大变更四个等级(本条所述的合同价均包含由清标导致的合同价增加情形,单项变更是指一个设计变更通知单所包含的所有变更内容):

(一)轻微变更。单项变更增加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且变更后的累计工程费用未超过概算的。

由项目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相关人员讨论提出变更方案,经项目单位集体研究形成处理意见及会议记录,并向分管市领导报备后实施。

(二)一般变更。单项变更增加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但未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且变更后的累计工程费用未超过概算的。

由项目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相关人员讨论提出变更方案,并经本单位集体讨论通过形成处理意见及会议记录(填报附件1),再征求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等意见后,报分管市领导同意后实施。

(三)较大变更。①单项变更增加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但未超过100万元的;②变更后的累计工程费用超过概算但在10%以下的。

由项目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相关人员讨论提出变更方案,并经本单位集体讨论通过(填报附件1);由分管市领导组织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召开工程变更联审会议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记录(分管市领导初审后,由项目单位向市长报备后实施)。

(四)重大变更。①单项变更增加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②累计变更增加预算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③变更后的累计工程费用超过概算10%以上(含10%)的。

由项目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相关人员讨论提出变更方案,并经本单位集体讨论通过(填报附件1);再由分管市领导组织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召开工程变更联审会议研究;联审会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涉及超概算投资10%的,由市行政审批局先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开展调概相关前期工作,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一并研究超预算和超概算事宜,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较大变更、重大变更涉及规划设计方案调整的,由市自然资源局先开展调规相关前期工作,工程变更联审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不能替代市规委会,调规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报市规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审批;涉及超概算的,工程变更联审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不替代审批、不能作为审批的依据,概算调整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执行。第十条中若变更内容复杂或涉及特殊技术工艺(划分标准见附件3),还需组织专家评审,最终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变更方案。第十条中所有等级的设计变更批准后,建设单位均要将上会结论报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及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编制变更后的预算及与原预算的对比表,在批准后且本项目累计预算没有超过概算中的工程费用和预备费之和的,一个月内提交市财政局进行增加预算评审,作为后期结算依据。未经本办法规定流程实施的工程变更,其所产生的增加费用不得纳入工程结算。

第四章 项目建设期间的工程量变更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期间的工程量变更主要包括桩基长度、土方运距等不涉及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的,且按图施工导致工程量变化,工程结算未超概算的,原则上按照工程量据实结算;工程量超概算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隐蔽性工程,涉及土方、桩基、地下管网等,项目单位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实施前后工程量测量报告、检测报告等,和有参照物能够证明工程量的前后对比影像资料及分部分项竣工验收报告,并需经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现场工程师、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勘察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员签字盖章认可。隐蔽工程中的主要建筑材料必须要有经项目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的进场报验单、合格证书、检验报告等佐证资料。未提供上述材料或材料不齐全的隐蔽工程,财政结算时一律不予认可(填报附件2)。

第五章 工程变更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导致初步设计审批内容需要变更的,根据变更内容及程度,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对初步设计进行重新审批或调整审批。

第十五条 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要优化工程变更工作流程,涉及一般变更的,为避免因工程变更审核程序影响施工进度,项目单位经集体决策后,及时向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分管市领导报告,同意后项目单位可先组织实施,并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同步办理工程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涉及施工安全、紧急抢险救灾等必须立即处置的情形,项目单位可会同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现场确定处理方案并先行实施,必须同步做好影像、文字等过程记录,自实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补办变更审批手续,并附详细的应急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费用使用顺序:

工程变更先使用批准概算的建安工程费与签订施工合同金额之间的差额,然后再使用预备费(经项目单位集体决策)等。

由于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建安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合同有关约定执行。

由于工程变更发生的项目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因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最终以有资信的第三方机构审核价为准,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六章 工程变更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工程变更应遵循“谁引起、谁负责,谁过错、谁担责”的原则,严格落实项目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五方主体责任,建立全过程、全方位的责任追溯机制。项目单位应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以及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等参建单位设置违约条款,并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进行约定。对五方责任主体存在以下违规情形的责任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将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单位作为工程建设主体,负责组织编制完整、准确的设计任务书、项目建设实施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及预算等,明确项目功能需求、技术标准、投资控制目标及交付条件,对因设计任务书内容模糊、漏项或要求不合理等导致工程变更的;

(二)勘察单位负责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成果报告,对因勘察数据与现场实际地质情况不符等导致工程变更的;

(三)设计单位严格依据任务书要求开展设计,确保方案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对因设计缺陷或未执行强制性标准等导致工程变更的;

(四)监理单位履行现场监督管理职责,对未及时发现或报告施工单位违规变更造成质量、安全等问题的;

(五)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图施工,对因未按程序报批擅自变更、施工错误或工艺不当等导致工程变更的。

第十九条 坚持“谁咨询、谁负责,谁评审、谁担责”的原则,压实工程咨询单位、造价咨询单位、专业评审机构、图审机构等第三方咨询机构在工程变更中的责任,对咨询机构存在以下情况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采取行政处罚、信用惩戒、违约追偿、资质管理等追究责任。

(一)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咨询成果质量负责,对因咨询成果缺陷等导致工程变更的;

(二)造价咨询单位负责工程量清单及预算的准确性,对因造价文件漏项、计量错误或单价偏离市场行情导致预算调整等工程变更的;

(三)图审机构严格按标准规范开展施工图审查,对审查意见的合规性负责,对因审查疏漏等导致工程变更的;

(四)专业评审机构应严控预算合理性,重点审核工程量、计价依据及总投资,对因评审失误等导致工程变更的;

(五)其他参与工程建设的咨询服务机构因咨询成果缺陷等导致工程变更的。

第二十条 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强化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国防动员办等相关审批、验收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对因违规审批或变相审批、监管检查流于形式、专业技术审查失职、资金监管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工程变更,以及存在未发现变更程序违规或降低验收标准放行不合格工程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由市政府对相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由有权部门对有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对相关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根据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交通、水利、单建式人防工程等领域项目工程变更按照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变更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区(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鹰潭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

2.鹰潭市政府投资项目隐蔽工程现场核实记录表

3.内容复杂或涉及特殊技术工艺标准

4.鹰潭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流程图

附件1

鹰潭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

施工单位/项目单位(公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
可研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文号
初步设计批复文号、批准建设规模及投资概算
招投标情况财政评审的工程预算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         万元,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万元
中 标 价
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预算金额(以财政审定金额为准)                                万元
累计变更次数及增加金额(含本次变更)累计变更  次,累计变更增加金额  万元
工程变更原因
工程变更内容和依据(工程量清单等依据另附)
工程勘察单位意见(涉及基础部分变更)                      年   月   日(公章)
工程设计单位意见                      年   月   日(公章)
工程监理单位意见                      年   月   日(公章)
项目单位意见                     年   月   日(公章)

注:重大变更需附专家评审意见。

附件2

鹰潭市政府投资项目隐蔽工程现场核实记录表

项目名称:                              共   页   第  页

施工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项目单位
隐蔽工程事项及核实记录:
核 实 意 见:
施工单位签字:   年  月  日勘察单位签字:  年  月  日设计单位签字:  年  月  日监理单位签字:   年  月  日项目单位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本记录一式五份,相关单位各存一份,作为工程结算审查的必备资料之一。

附件3

内容复杂或涉及特殊技术工艺标准

1.结构体系及基础,由管桩变更为灌注桩,需重新验算承载力,更换施工设备与工艺,涉及复杂地质处理及检测要求;

2.大型悬挑/转换层新增,需超限审查,施工临时支撑体系复杂,安全风险极高;

3.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方案变更,涉及专项设计及专家论证,支撑荷载超限需采用型钢桁架等特殊结构;

4.钢结构吊装工艺变更(整体提升/滑移),需BIM模拟验算,专业团队协作,精度控制要求极高;

5.幕墙体系类型变更,需重新进行风压实验,加工安装工艺全变,工期延长等;

6.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等认为的其他情形。

附件4

关联解读:【文字解读】《鹰潭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