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财政厅南京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2021-2025年度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苏商资〔2021〕318号,以下简称318号文)、《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核定的通知》(苏商资〔2023〕534号,以下简称534号文)要求和省商务厅工作安排,现开展2025年度第二批外资研发中心免退税资格核定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日期
本次申报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24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条件
(一)符合外资研发中心设立条件。
外资研发中心是指外国投资者设立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试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形式包括独立法人和内部独立部门或分公司。同时应满足以下设立条件:
1.在江苏省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2.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场所、研发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
3.累计研发总投入不低于200万美元;
4.配备专职管理和研发人员。
(二)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企业内设独立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三)申报主体包括独立法人的外资研发中心、内设独立部门或分公司所在的外商投资企业,要求申报主体3年以内无严重失信行为。
三、申报要求
1.申报企业请撰写申请书和准备申报材料,并按顺序胶装成册(A4尺寸),编写目录,一式三份报送至吴中区商务局外资科。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研发中心情况汇总表(电子版)同步线上报送。申报材料中的关键信息如为外文需提供正式翻译件。
2.资格核定申报材料清单中包含了申请“进口税收政策”和“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核定这两项材料清单。若申请其中某一项资格核定则只需准备该项所需材料,若两项均要申请则所有材料都要准备(两项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一起,无需分开)。
3.审核表及汇总表中相关数据须与外商投资年报数据完全一致。
4.已获进口税收政策资格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若要申请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资格,也需要按申报材料清单准备材料。
5.申报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申报材料中相关表格等详见附件2。申报材料按照要求盖章,有明确盖章处需盖在盖章处,复印章无效,申报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四、其他事项
1.外资研发中心发生企业性质、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30日内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按照318号文相关规定,核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并将核定结果函告海关,抄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2.2021年首次核定的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2021年1月1日至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准予退还;以后批次核定的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自名单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
前款规定的已征应免税款,依进口单位申请准予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手续。
五、联系咨询
吴中区商务局外资科:65251411
邮箱:swj.wzqyk@szwz.gov.cn
地址:吴中区东吴北路28号国裕创新大厦15A25
附件:
1.资格核定申报材料清单
2.附件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