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监督管理,推动依法行政,确保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的一致性和协调性,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以及《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毕府发〔2021〕19号)等要求,现将《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在毕节市人民政府网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做好修改完善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5年9月23日至10月11日
二、反馈意见方式
公民、法人或有关组织等社会公众对废止《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的,可以通过网站留言、电话、电子邮件或书面意见等形式向毕节市水务局提出。
(一)网站留言
登录毕节市人民政府网(https://www.bijie.gov.cn),进入“民意征集”专栏留言。
(二)热线电话
联系人:陈俊希;电话:0857-8222282
(三)电子邮件
请发至邮箱:412215330@qq.com
(四)书面意见
请邮寄至毕节市七星关区贵毕路3号毕节市水务局6楼;邮编:551700
感谢您的支持!
附件: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毕节市水务局
2025年9月23日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毕节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如下:
一、因原文件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规章替代以及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等原因,决定对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凡已经宣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毕节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毕节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