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市级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全国科技特派员制度推行20周年总结大会精神,加强和规范市级科技特派员管理,进一步发展壮大全市科技特派员队伍,鼓励科技人员下乡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和先进实用技术向基层转移转化,助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2号)文件精神和武威市科技创新政策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科技特派员(含特聘科技特派员),是指从市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相关单位中征集选派,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突出的技术特长,能够深入基层一线开展科技服务、带动农民创新创业,促进科技资源向农村集聚,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科技人员。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市科技局是市级科技特派员的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宏观指导、经费支持、人员选派、监督检查、考核培训、通报表扬、典型宣传等工作。

第四条  市级科技特派员所属派出单位具体负责做好市级科技特派员的日常管理。要健全科技特派员工作制度,建立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台账,规范管理和使用科技特派员工作补助经费,每年对科技特派员工作进行总结,并将年度工作情况报市科技局。

第五条  市级科技特派员服务对象包括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基层主体。服务对象要主动加强与市级科技特派员的对接,为科技特派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其正常开展工作,并真实反映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情况。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六条   开展政策学习宣传。深入农村基层,发挥在理论、智力和技术方面优势,广泛宣传党的创新理论及科技创新政策,努力当好党的政策宣传队、农业科技传播者、科技创新的领头羊、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的带头人。

第七条   开展科研攻关和技术推广服务。发挥专业特长,帮助服务对象解决生产技术难题,引进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和科技成果,提升产业创新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第八条   开展科普宣传和科技培训。根据产业发展和技术需求,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科普知识宣传、技术培训、技术指导服务等,培养技术带头人,提升农牧民科技素养和农业生产技能。

第九条   开展创新创业活动。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推动建立微观领域“利益共同体”,通过技术入股、资金入股、技术承包等多种形式,领办、创办、协办科技型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研发服务,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十条   培育科技型企业、示范基地和示范户。市级科技特派员在一个服务期内,要积极牵头或参与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培育科技型企业、科技小院或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工作站)至少1家;带动科技示范户至少3户。

 

第四章 选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科技特派员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特长、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熟悉农业农村领域先进实用技术和产品,具有一定科技服务经验的在职人员;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58周岁,身体健康,工作作风踏实,能胜任基层科技服务工作;

(四)志愿服务于基层一线,每年在基层服务时间不少于60天。

第十二条  市级科技特派员选派服务期限为2年,服务期满后,因工作需要且自愿继续在基层开展科技服务的,鼓励连选连派,延长服务期限。

第十三条市级科技特派员选派坚持“自愿、互利”和“双向选择、按需选派”的原则。主要采取以下选派方式:

(一)双向选择。根据市级科技特派员专业特长和服务对象技术需求,精准对接、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服务意向。

(二)定向选派。根据工作任务、项目实施等需要,按照服务内容和程序,定向选派市级科技特派员与服务对象结对开展科技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选派程序:

(一)个人申请。根据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科技服务的需求,面向市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相关单位征集有服务意向的科技人员自愿申请市科技特派员,由其所在单位组织推荐;

(二)需求征集。市科技局面向全市征集产业技术和科技服务需求;

(三)供需对接。市科技局根据服务对象需求与科技特派员专长进行精准匹配,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四)选派备案。市科技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对拟选派人员进行审核,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选派名单并颁发聘书。市级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与服务对象三方共同签订《武威市市级科技特派员选派三方协议书》,明确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和预期目标,并由派出单位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五条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制度。

(一)公开承诺制度。市级科技特派员在服务期间应主动公开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工作单位、职称、服务内容和联系方式),承诺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等,并在醒目位置予以张贴,主动接受监督。

(二)工作纪实制度。市级科技特派员要及时填写《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纪实》,真实反映工作情况,定期向服务对象和派出单位报告工作成效,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市级科技特派员在工作中遇到重大事项要及时向派出单位和服务对象报告,并由派出单位向市科技局报备。

(四)廉洁自律制度。市级科技特派员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市委实施办法,严于律己,不得损害群众利益,树立务实为民、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第十六条 市级科技特派员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资格。

(一)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无故不参加考核;

(二)有违纪违法行为;

(三)存在损害群众利益或严重失信行为;

(四)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不能胜任工作以及群众满意度低;

(五)不接受管理,长期不参加市级科技特派员相关活动;

(六)其他不适宜承担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的情况。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七条 市级科技特派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职情况、服务绩效、创新创业成果、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

履职情况和服务绩效主要考核完成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职责任务和协议书目标任务情况。

创新创业成果主要考核市级科技特派员在服务期内,在培育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平台,开展科研攻关、推广新技术、转化新成果、研发新产品等方面取得的具体成效。

服务对象满意度主要考核服务对象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的评价。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加考核市级科技特派员总数的20%。考核结果将作为连续选派、通报表扬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组织保障

 

第十九条  市级科技特派员选派期间,其在原单位的职务、职称、工资、福利待遇等保持不变,享受正常调资和职称评定。连续服务满3年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的,可按全省相关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规定,在职称评定时视为帮扶基层经历。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支持市级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1万元的工作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开展科技服务的差旅费、交通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学习培训等。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中设立科技特派员专项,支持服务成效好的优秀市级科技特派员深入基层开展创新创业和科技服务。市科技局要加强对市级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服务期间工作突出且成效显著的市级科技特派员和派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对先进典型事迹进行宣传报道。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武威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12月24日印发的《武威市市级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武科发〔2020〕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