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
禁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政办发〔2025〕16号
ZJJCR—2025—01006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张家界市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
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4〕1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5〕1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巩固禁捕退捕工作成果,全面实现澧水流域重点水域“四清四无”(“四清”指清船、清网、清江、清河,“四无”指无捕捞渔船、无捕捞渔具、无捕捞渔民、无捕捞生产),形成全社会“水上不捕、市场不卖、餐馆不做、群众不吃”的良好氛围,水生生物多样性得到持续恢复。
二、工作措施
(一)优化工作推进机制
1.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市级层面建立完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工作协调机制,持续强化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协同配合、运转高效顺畅的工作格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并将责任压实到乡镇(街道),发挥村(社区)前哨作用。各项重点任务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其他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主动配合落实。加强对退捕副业渔民转产保障、禁捕水域执法监管、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等工作的监督指导,通过督查暗访、通报约谈、公开曝光等方式,压实各级责任,切实消除盲目乐观、懈怠放松、疲劳厌战等思想,确保长江十年禁渔任务有效落实、目标按期实现。(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配合,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区县工作。以下均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区县工作,不再列出)
2.加强督查暗访。结合河湖长制督查,每年就长江十年禁渔工作落实情况对各区县开展1次督查。有关部门继续开展“四不两直”季度联合暗访工作。(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二)加大巡查监管力度
3.强化日常巡查。根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2024年11月29日修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镇(街道)应当开展禁捕水域日常巡护,紧盯违法捕捞、违规垂钓多发水域和交界水域等重点水域,按照“四清四无”要求,切实落实日常巡查巡航责任。各区县有关部门要结合系列专项行动,在重要时段对重点水域开展巡查巡航。(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4.严格落实智慧渔政值班制度。各区县要严格落实智慧渔政值班值守制度,安排专人值班,及时准确研判监控系统报警事件,真警事件要及时派发现场核实和执法处置任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三)严厉打击涉渔违法行为
5.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部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力量整合,农业农村部门加大与公安、海事等部门协作联动,推进澧水流域及交界复杂禁捕水域协同治理。(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6.高压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坚持专项执法行动与日常执法监管相结合,依法查处禁捕水域任何形式的捕捞行为,严厉打击“电毒炸”、“绝户网”、潜水电(射)鱼和大马力快艇偷鱼等非法捕捞等行为,加大对重大案件挂牌督办、问题突出区域挂牌整治力度,形成打击与防范并举、惩治威慑与宣传引导联动、水上执法与湖岸共治同步的工作格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7.严格整治违规垂钓行为。依法查处在禁钓区内垂钓、利用禁用钓具垂钓、利用船艇排筏垂钓行为,严厉打击“炸弹钩”“泥鳅党”“可视锚”等生产性垂钓行为。(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
8.严厉打击经营利用禁捕水域渔获物行为。加大对农贸市场、餐饮酒店、水产品加工等场所的执法监管力度,整治以“野生鱼”“河鲜”等为噱头虚假宣传的行为,查处销售、收购、加工非法捕捞渔获物行为,落实水产品进销货查验制度。(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9.加大非法捕捞刑事犯罪打击力度。严厉打击组织化、团伙化、链条化等重大涉渔犯罪行为。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有效衔接。(市公安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四)消除非法捕捞隐患
10.开展“清船”行动。组织开展“清船”整治专项行动,按照《内河船舶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交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在禁捕水域航行、停泊“三无”船舶(包括大马力快艇)的管控整治力度,定期对现有水上闲置、无人管理、所有人不明的船舶进行排查,坚决取缔“三无”船舶。(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11.开展“清网”行动。在开展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的同时,及时清理禁捕水域残留废弃网具,清理没收河岸堆积的网具,查处没收各类船舶携带的网具。(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强生产生活用船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生产生活用船用途界定、备案登记、船名核定、标识管理等工作,做到与“三无”船舶有效区分,同时加强对生产生活用船的标识和用途的严格监管,对从事非法捕捞和违规垂钓的生产生活用船要予以取缔注销。
13.加强其他船舶监管。防止科研、营运、垃圾打捞、巡护以及公务等船舶非法从事捕捞等行为。(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规范休闲垂钓管理。各区县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休闲垂钓管理办法,科学划定禁钓区,有条件的区县可以依法探索建立休闲垂钓实名制注册备案管理制度。(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15.严厉打击禁用渔具和“三无”船舶生产销售行为。加强对禁用渔具制作和销售环节的监管,依法取缔制造“三无”船舶和禁用渔具的黑窝点、黑作坊。(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配合)
(五)健全群防群治体系
16.推进网格化管理。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持续完善禁捕水域网格化管理体系,发动基层组织、社会公益力量及护渔员协助开展巡护,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动建立长江流域渔政协助巡护队伍的实施意见》(湘农联〔2021〕87号),选优配强巡护队伍,强化一线力量。(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水利局配合)
17.加强宣传引导。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持续开展政策法规宣传,举办多种形式长江禁渔成果展和科普展示,加强禁捕典型案例宣传。(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配合)
18.注重垂钓行业自治管理。发挥垂钓行业协会自治管理作用,引导垂钓爱好者成为文明垂钓的“导钓员”“协管员”。(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19.畅通举报渠道。推动渔政举报电话与110联勤联动,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
(六)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20.提升执法能力保障。加强农业农村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确保执法力量与职责任务相匹配。规范执法着装、证件和标识,依法为执法人员、协助巡护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规范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禁捕执法水上执勤办案工作条件和执法人员权益。完善部门执法资源共享机制,持续推进市、区县两级信息化建设,加快执法装备升级迭代,确保渔政执法装备与新时期禁捕执法监管任务相适应,促进“人防+技防”有机结合,构建立体防控体系及监管执法快速响应、处置机制。(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七)加强重点渔业资源保护
21.加强重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落实省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严格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管理,强化国家及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推动保种、繁育、收容、救护能力建设,依法打击涉水生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林业局、市公安局配合)
22.规范增殖放流活动。持续推进增殖放流物种结构优化调整。加强水生外来入侵物种管控,推进水生外来入侵物种综合治理,规范民间、宗教放生(放流)活动,严禁向开放水域放流外来物种、人工杂交种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民宗局配合)
(八)开展重要栖息地保护修复
23.加强涉渔工程监管。强化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规范水域开发利用,严格水生生物保护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专题论证,优化选址选线,落实生态保护和补偿措施。(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配合)
24.加强河湖水系生态修复。研究水域生态修复机理,制定重要河流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恢复计划,通过过鱼设施、生态调度、河湖连通等措施,恢复河流连通性,满足水生生物洄游习性和种质交换需求。(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规范资源调查监测评估
25.开展水生生物资源监测。建立健全市级水生生物调查监测体系,合理布局监测站点,提高监测调查从业人员技术水平。按照省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方案,定期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准确上报监测数据,科学有效评价全市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和长江十年禁渔成效。(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十)组织实施渔文化保护
26.实施渔文化保护。配合开展长江渔文化普查,进一步丰富内涵,推动渔文化民间创作,支持一批急需保护的渔文化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支持渔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及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和发展。将渔文化资源纳入乡村旅游资源,因地制宜推进与渔文化展示体验相结合的生态旅游,引导退捕渔民发展乡村旅游,培育高品质的渔文化乡村旅游产品。结合全域旅游建设,支持开展渔文化观光游、文化体验游、生态旅游、文化休闲游等多种形式的旅游活动。(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施行时间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