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部门名称收费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收费标准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政策依据备注
1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级政府部门工程质量保证金涉企保证金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2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级政府部门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涉企保证金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政府制定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3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级政府部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府性基金用于建筑区划红线外城市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供水、供气、供暖等相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170元/㎡政府制定财政部门《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意见》(滨政发〔2007〕55号)、《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滨政办发〔2010〕32号)、《滨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滨财综〔2017〕35号)、《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滨政办字〔2020〕69号)、《滨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滨财税〔2023〕7号)代财政部门执收
4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滨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事业单位
5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服务中心事业单位
6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滨州市市政公用发展服务中心事业单位
7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滨州市建筑业服务中心事业单位
8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所事业单位
9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技术培训中心事业单位
10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滨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中心事业单位
11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滨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服务中心事业单位
12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滨州市建筑业协会行业协会商会会费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接受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委托进行专题调研,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及其他有关政策措施提供预案建议;(二)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研究,推进行业管理,协调解决行业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三)引导和推动建筑施工、装饰装修、预拌混凝土等建筑业企业或机构面向市场,转方式调结构,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合作,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的竞争力;(四)发展同市内外同类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建立信息网络,收集有关本行业的政策法规、市场信息及有关资料,编辑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刊物、文献和有关资料;宣传、交流行业技术动态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  (五)加强业务沟通和工作交流,学习宝贵经验和做法,组织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六)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建筑业网络平台管理工作;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建筑业企业诚信行为信息动态管理工作;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表彰和奖励行业中的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七)开展技术咨询与服务工作,举办讲座、培训班、研讨会等,开展技术和管理人才的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素质;积极推广和展示建筑科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与鉴定工作,积极推进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工作,为社会提供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咨询、评估服务;(八)积极组织会员企业争创国家、省、市优质工程,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工程类相关竞赛活动,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树立企业良好形象;(九)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单位提供建筑业务法律咨询服务;(十)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综合资质)、监理综合资质10000元/年;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甲级资质)、监理甲级资质6000元/年;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乙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甲级资质)、监理乙级资质4000元/年;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乙级资质)、混凝土及其他不分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2000元/年。全体会员大会投票制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市场监管总局 中央社会工作部 民政部关于发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滨州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13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滨州市墙材革新建筑节能协会行业协会商会会费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市墙材革新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履行应尽的社会职责。(二)开展对墙材革新建筑节能事业的调查研究,探讨我市墙体材料建筑节能发展的方向和目标,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三)协助政府部门组织起草、修订本行业的行业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四)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五)组织协调墙体材料产品经营市场,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六)发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科技、信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推动横向经济联系,促进行业的发展。(七)搞好全市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的质量管理。(八)组织技术交流与合作,研究、开发、推广科技成果,推动本行业技术进步。(九)加强与建设单位、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联系,积极为会员单位提供产品销售信息,大力推广会员单位的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和优秀产品。(十)承办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会长单位15000元/年,副会长单位10000元/年,理事单位3000元/年,会员单位1000元/年全体会员大会投票制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市场监管总局 中央社会工作部 民政部关于发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滨州市墙材革新建筑节能协会》章程
14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滨州市勘察设计协会行业协会商会会费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对勘察设计体制改革、促进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提供建设性意见,为会员单位服务;(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收集研究行业基础资料,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提供依据;(三)开展勘察设计人员的培训活动,举办各种技术业务培训和研讨班,开展咨询服务,协助会员单位进行人才开发;(四)编辑出版发行有关刊物和资料(含电子出版物),组织信息交流,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五)交流和推广勘察设计先进经验,组织技术开发和业务建设,协助会员单位拓宽业务领域和开展多种形式的协作;(六)分析研究勘察设计单位的技术装备状况,协助会员单位改善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七)协调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相互关系,宣传职业道德,严肃行规行约,协助政府监督勘察设计单位执行有关法令,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八)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勘察设计人员的建议和意见;(九)组织会员单位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十)承担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3000元/年,理事单位2000元/年,会员单位1000元/年。全体会员大会投票制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市场监管总局 中央社会工作部 民政部关于发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滨州市勘察设计协会》章程
15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滨州市燃气热力协会行业商会协会会费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省有关发展燃气热力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协助政府部门推行燃气热力行业经济政策和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并提出研究和建议事项。(二)开展对国内外行业基础资料和经营管理情况的调查研究为制定发展燃气热力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等提供依据。(三)总结、交流和推广燃气热力行业的经营管理、科研、设计、施工以及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各项改革等的经验和研究成果。(四)开展咨询服务、技术培训工作,组织交流有关燃气热力的技术信息,组织燃气具及供热产品的展现,推荐优秀产品。(五)参与重要燃气、热力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和资质审查。(六)编辑协会刊物和信息资料。(七)承担会员委托办理的其它工作。主要负责人单位5000元/年;理事单位3000元/年;一般会员单位2000元/年。全体会员大会投票制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市场监管总局 中央社会工作部 民政部关于发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滨州市燃气热力协会》章程
16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滨州市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行业协会商会会费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探讨建筑施工安全与机械设备管理有机结合的途径方法,促进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和机械设备管理水平的不断完善和提高;(二)宣传普及建筑安全生产和机械设备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提高行业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三)提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咨询、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建筑起重机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和建筑安全防护用品技术咨询服务,推定建筑信息化的发展;(四)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研究探讨我市建筑安全防护用具、建筑起重机械、建筑职工意外保险管理政策,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五)组织会员单位深入开展创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活动,实行定向创优制度和目标管理,开展建筑工地防护设施的标准化、工具化和定型化,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六)积极推广建筑安全防护用具及建筑机具的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推进建筑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产品的技术进步;(七)组织建筑施工安全和机械设备管理信息的收集传播、研讨和学术交流,组织编写建筑业安全生产和机械设备管理的培训教材,编辑出版刊物和科普读物,活跃学术气氛;(八)接受企业委托,承担购置重要机械设备的技术、经济论证和建筑施工安全、机械设备管理标准的制定等任务;(九)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建筑施工安全、机械设备、建筑安全防护用具安全技术标准的制定以及产品的安全技术鉴定评审。副会长单位3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2000元/年,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1000元/年全体会员大会投票制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市场监管总局 中央社会工作部 民政部关于发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滨州市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章程
17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滨州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行业协会商会会费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本团体的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一)研究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改革、行业发展、行业政策、市场准入制度及行为规范等理论与实践问题;(二)探讨提高政府和业主项目投资效益、科学预测和控制工程造价,促进现代化管理技术在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运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议;(三)研究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合同范本等行业标准,并推动实施;(四)建立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网络系统及资料数据库,组织交流和推广先进工程造价咨询和管理经验,举办有关职业培训和工程造价咨询管理业务研讨活动;(五)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维护和增进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会员和行业间的有关问题,受理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执业违规的投诉,并向政府部门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单位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建议和意见;(六)对造价咨询行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防止无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执业活动;(七)组织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委托的其它业务。(八)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对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发布并定期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九)建立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中的专业性优势,积极化解经济纠纷和社会矛盾,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理事单位5000元/年,普通会员单位2000元/年。全体会员大会投票制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市场监管总局 中央社会工作部 民政部关于发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滨州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章程
18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滨州市房地产业协会行业协会商会会费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研究探讨房地产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为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及其他有关政策措施提供预案建议;(二)采集、整理、发布有关房地产市场信息、行业动态、行业基础资料以及国内外经济技术、管理经验,办好信息载体,及时向会员提供信息服务;(三)开展与本行业有关的经营管理、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举办产品推介、商务会谈等活动,帮助会员拓展市场;(四)根据会员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研讨、论坛等活动,开展各种调查研究,反映会员的呼声和建议;(五)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做好评估论证、企业资质审核、行业统计调查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等工作;(六)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网络平台管理维护、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七)表彰和奖励行业中的优秀房地产企业、项目、从业者;(八)承办业务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会长单位30000元/年副会长单位10000元/年理事单位6000元/年会员单位5000元/年全体会员大会投票制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市场监管总局 中央社会工作部 民政部关于发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滨州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19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滨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商会会费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宣传贯彻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二)反映行业诉求,提出制定政策方面的建议意见;(三)开展业务咨询、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等活动,为会员单位的发展提供服务。采集、整理、发布国内外房地产市场信息、行业动态、行业基础资料,办好各种信息载体,及时向会员传递信息;(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及时修订自律准则,规范行业行为;(五)组织行业培训,开展会员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六)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交办和授权的具体工作及其他委托办理的事项;(七)表彰和奖励行业中的优秀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八)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房地产中介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会费标准为:轮值会长单位4000元/年,副会长、理事单位2000元/年,会员单位1000元/年。全体会员大会投票制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市场监管总局 中央社会工作部 民政部关于发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滨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章程
20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滨州市物业管理协会行业协会商会会费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开展物业管理业务培训、安全培训及职业技能竞赛,提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专业水平。(二)组织行业内交流考察、经验分享活动,搭建企业间沟通合作平台,促进相互学习借鉴。(三)协调会员企业间、企业与政府部门关系,调解物业纠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四)推动行业自律,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宣贯落实相关标准规范,提供决策咨询服务。(五)利用官网、公众号等渠道发布行业资讯,组织评优评先、文体活动,宣传会员企业形象。会员单位1000元/年;副秘书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3000元/年;副会长单位、秘书长单位5000元/年;会长单位8000元/年。全体会员大会投票制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市场监管总局 中央社会工作部 民政部关于发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滨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21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滨州市市政园林协会行业协会商会会费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二)鼓励并支持会员开展业务创新、转型升级,帮助企业提升综合实力。(三)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发挥协会在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以推动市政园林行业高质量发展。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综合资质)、监理综合资质10000元/年;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甲级资质)、监理甲级资质8000元/年;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乙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甲级资质)、监理乙级资质5000元/年;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乙级资质)、混凝土及其他不分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2000元/年。全体会员大会投票制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市场监管总局 中央社会工作部 民政部关于发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滨州市市政园林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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