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不含厦门)工信局、发改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开展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5〕234号),现组织开展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工信部门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附件1)的企业于2025年9月25日至9月30日、10月9日至10月14日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ic-tax.ccidthinktank.com/)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报各地工信部门。各地工信和发改部门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汇总后,于10月20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企业申报文件和佐证材料(纸质版2份和电子版)报省工信厅、发改委。已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5年清单的,须重新提交《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附件2)中的相关材料。
二、企业可于11月3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列入2025年清单的企业,于2025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已列入2024年清单但未列入2025年清单的企业,于2025年11月30日停止享受政策。
三、清单有效期内,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相关地市工信部门应组织企业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向省工信厅报告,报送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附件3)和相关材料。企业超过本条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省工信厅不予受理,该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2025年度相关政策。
四、各地工信和发改部门应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加强对清单内企业的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联合核查并上报相关情况。
五、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如出现失信行为,需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联系人:省工信厅 江 宁 0591-87430180
省发改委 陈石宏 0591-87063205
邮 箱:dzxxc@gxt.fujian.gov.cn
邮寄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76号省政府大院8号楼302
附件:1.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条件
2.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
3.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