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指示精神,为加强玉门石油工业文化资源保护,传承玉门石油工业文化基因,弘扬石油精神、玉门精神、铁人精神,彰显“石油摇篮”在中国石油工业历史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甘肃省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拟订了《玉门石油工业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建议时间自2025年10月9日至10月24日截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反馈市工信局。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酒泉市工信局(地址:酒泉市财政大厦,邮政编码73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玉门石油工业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办法”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418404228@qq.com;
3.联系电话(传真):0937-2615335。
来信来函请注明单位或个人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酒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10月9日
玉门石油工业文化资源保护传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玉门石油工业文化资源保护,传承玉门石油工业文化基因,弘扬石油精神、玉门精神、铁人精神,彰显“石油摇篮”在中国石油工业历史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保护工作有机融入城市发展,促进城市更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甘肃省工业遗产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酒泉市行政区域内玉门石油工业文化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监督、传承利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玉门石油工业文化资源(以下简称“石油工业文化资源”),是指与玉门石油工业发展历程密切相关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或艺术价值的物质与非物质遗存。
物质遗存包括:厂房、车间、作坊、矿区、油井、炼油装置、储运设施、办公科研建筑、生活服务设施、构筑物、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具、产品、档案、历史人物旧居,以及其他与石油工业生产活动密切相关的实物等。
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技术知识、规章制度、企业文化、石油精神(玉门精神、铁人精神等),以及上述非物质遗存赖以存续的相关活动场所或空间环境等。
认定标准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重要历史价值,能够见证玉门石油工业发端、发展或重大历史事件、人物,具有标志性意义;
(二)具有重要科技价值,能够代表特定时期石油工业技术革新、突破;
(三)具有较高社会价值,蕴含丰富石油工业文化内涵,反映时代风貌,社会认同度高;
(四)具有重要工业美学价值,在规划、设计、工程建造方面体现特定时代或地域风貌特色;
(五)具有良好保护基础,已列入省级及以上工业遗产、中央企业工业文化遗产、红色资源名录等。
第四条 石油工业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遵循科学规划、分类保护、动态传承、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资源所有权人(或管理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保护责任人”)是保护责任主体,应确保资源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第五条 酒泉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石油工业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保护工作成效纳入相关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第六条 玉门市人民政府是辖区内石油工业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保护传承工作。其他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石油工业文化资源的保护传承工作。
玉门油田分公司作为驻市重要石油工业企业,应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其在石油工业文化资源保护传承中的企业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资源信息、参与资源认定、落实保护措施、支持合理利用、开展文化传播与教育等。
第七条 工信部门负责:组织国家、省级工业遗产的申报、推荐;推动石油工业文化研究、传播和产业发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文旅部门负责:指导、推动石油工业文化资源融入文化旅游发展,打造工业旅游项目、线路和目的地;支持依托石油工业文化资源开展文艺创作、展览展示、科普教育和研学旅游;指导石油工业文化博物馆、遗址公园、展示馆等的建设和业务开展;负责石油工业文化资源中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文物部门负责:宣贯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组织对石油工业文化资源中的文物资源进行调查、登记;审核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维修方案;指导监督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教育、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档案、党史研究、宣传等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石油工业文化资源保护传承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石油工业文化资源保护责任人是其所有(或管理)资源的直接保护责任人,负责日常管理、维护修缮、安全防护、合理利用及荣誉申报等工作。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科研、科普、教育、捐赠、志愿服务、公益活动、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参与石油工业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资源调查与名录管理
第十三条 本市建立玉门石油工业文化资源名录制度,对石油工业文化资源实施统一、动态的名录管理。名录应载明资源名称、时代、类型、位置(含坐标)、核心物项、历史价值、认定依据、保护责任人、保护范围及要求等信息。
第十四条 石油工业文化资源的认定遵循自愿申报与主动发现相结合的原则。申报由资源保护责任人提出;涉及多个权属人的,应协商一致。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推荐有价值的资源线索。
第十五条 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县(市、区)文旅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含产权证明、价值说明、图片影像、保护利用规划设想等,确保真实完整且不涉密);
(二)县(市、区)文旅部门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推荐意见;
(三)市文旅局对推荐材料进行复核,将符合条件的资源名单公示征求社会意见;
(四)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报酒泉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列入市级名录并授牌。
第十六条 石油工业文化资源名录实施动态管理。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保护责任人应当向市文旅局申请复核。市文旅局亦可根据保护状况、价值变化等需要,主动启动复核程序。
市文旅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或决定主动复核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提出保留、调整或退出的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因保护不力、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保护责任人的原因导致资源严重损毁或价值丧失的,经核实后,退出名录;对拟作出退出名录决定的,市文旅局应当事先告知保护责任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七条 对列入名录的石油工业文化资源,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统一的保护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损毁保护标识。
第三章资源保护与措施
第十八条 对列入名录的核心石油工业文化资源区域(如老君庙油田工业旧址、石油工人文化宫片区、代表性厂区等风貌集中、价值突出的区域),酒泉市人民政府可划定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或重点保护区域和一般保护区域),实行分级保护。
(一)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域):应严格保护资源的空间格局、历史风貌、核心物项和环境景观。除必要的保护、展示、安全设施和经批准的、与保护利用直接相关的、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外,不得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区内不符合保护要求且对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建筑、设施等,应逐步整改、外迁或拆除。
(二)建设控制区(一般保护区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在高度、体量、色彩、风格等方面与核心保护区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石油工业文化资源的整体环境、历史氛围和视觉景观。建设活动应依法履行报批程序。
保护区划的范围和管控要求应在总体规划中明确,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人。
第十九条 市和资源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石油工业文化资源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护经费主要用于:
(一)资源本体保护修缮、环境整治及安全防护;
(二)保护标识系统(界桩、标牌等)建设;
(三)资源调查、研究、档案建设及数字化保护;
(四)保护性展示设施建设补助;
(五)保护补偿;
(六)其他与保护直接相关的事项。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设立保护基金等多种渠道筹集保护资金。
第二十条 建立多元化保护补偿机制。对因保护需要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限制或损失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鼓励对核心保护区内影响整体风貌的非必要建筑、设施,通过土地置换、产权调换、经济补偿等方式在区外妥善安置。
第二十一条 保护责任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资源区域醒目位置设立符合规范的保护标识牌;
(二)建立完备的资源档案(包括核心物项状况、维护记录、利用情况等),配合主管部门建立数字档案库;
(三)开展日常巡查、保养维护和安全防护,保持资源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确保核心物项安全;
(四)制定应急预案,发现险情或损毁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县(市、区)文旅部门;
(五)实施修缮、保养工程前,方案应经专家论证并征求所在地文物部门(涉及文物的)和文旅部门意见,工程完成后报备;
(六)资源权属或管理人变更、资源核心物项重大变化(如转让、抵押、损毁等)应及时报所在地文旅部门备案;
(七)石油工业文化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内部保护管理制度,明确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石油工业文化资源的日常保护与管理,并定期向所辖文旅部门报告保护状况。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石油工业文化资源保护范围内(特别是核心保护区)实施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攀爬、张贴、损毁资源本体及保护设施;
(二)擅自移动、拆除、损坏保护标识、界桩;
(三)倾倒垃圾及工业固废或者排放污水,以及违规存放、使用危化品;
(四)违规采矿、采砂、取土、爆破或进行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进行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
(六)其他危害资源安全、破坏历史风貌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四章监测巡查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石油工业文化资源监测巡查制度。
资源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明确或指定专门机构(如依托现有文保机构、监测中心/文旅部门承担)负责监测工作,定期开展巡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建立监测档案,及时报告异常情况。
保护责任人应建立日常自查自检制度。
第二十四条 文旅部门应加强对石油工业文化资源利用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定期评估利用效果和社会影响。发现利用行为不当或存在风险的,应及时要求整改。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石油工业文化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举报。相关部门应畅通举报渠道,及时核查处理。
鼓励资源所在地村(居)委会、社会组织、志愿者和业余保护员参与日常宣传、巡护和监督。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支持。
第五章传承利用与发展
第二十六条 石油工业文化资源的利用应以保护为前提,符合保护利用规划要求,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突出石油精神传承(玉门精神、铁人精神等)。
利用方案应充分听取专家、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方意见,科学论证,保持资源整体风貌和文化内涵。
第二十七条 重点推动以下利用方式:
(一)建设专题场馆:支持建设高水平玉门石油工业文化博物馆、工业遗址公园、专题展示馆(如“铁人”纪念馆),完善收藏、研究、展示、教育功能。
(二)发展工业旅游:打造集生产流程体验、历史人文教育、科普研学、特色产品推广于一体的精品旅游线路和项目(如油田观光、老厂区改造的文创园、主题酒店等),完善旅游服务设施。
(三)融入城市空间:结合城市更新,将石油工业文化元素融入公共空间、景观设计、特色街区和城市综合体建设。
(四)繁荣文化产业:支持创作石油题材的文学、影视、戏剧、美术、音乐、动漫、游戏作品及衍生品;发展工业设计、文化创意、会展经济等业态。
(五)深化教育研学:建设国家级、省级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高校思政实践基地;开发特色研学课程;开展科普活动和技能培训。
(六)加强研究与传播:支持学术研究、口述史采集、档案整理出版;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加强宣传;举办石油工业文化节、论坛等活动。
(七)保护责任人要积极参与石油工业文化资源的传承利用,支持开展石油精神教育、工业旅游、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活动,并加强与地方政府、院校、社会组织的合作,共同推动石油工业文化的传播与发展。
第二十八条 市和资源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区域合作(如与国内其他石油工业城市、工业遗产地),推动石油工业文化“走出去”,提升“石油摇篮”品牌影响力。
第六章保障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和资源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保障石油工业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工作所需经费、人员和技术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支持,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主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石油工业文化资源的;
(二)在保护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或作业,破坏资源本体、历史风貌或环境的;
(三)损毁保护标识、界桩及设施的;
(四)保护责任人不履行法定保护义务,造成资源损毁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石油工业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石油工业文化资源中涉及文物、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烈士纪念设施等的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规定的保护措施应与其衔接。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