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山东”或“山东省”字样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山东省企业名称使用“山东”字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25年7月17日至2025年8月1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的意见。近期,我局根据有关意见建议,拟将其中第六条第(一)项“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1000万元以上”修改为“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500万元以上”。现再次向社会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发送电子邮件至:sdscjgdjc@shandong.cn。

2.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处,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路43号,邮编250014。

邮件主题或信封上请注明“《山东省企业名称使用“山东”字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

因政策出台紧迫,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0月15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