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营硕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候树辉、刘荣斌: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和江西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与规划院《关于返回贵溪市同州铜业有限公司新增年产7.3万吨氧化锌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赣环科咨函字〔2025〕1号),经核查,发现《贵溪市同州铜业有限公司新增年产7.3万吨氧化锌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江西营硕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60111MA7NA7M204;编制主持人:候树辉,信用编号:BH018351;编制人员:刘荣斌,信用编号:BH069098)中存在项目原料熔炼炉渣成分数据不可信,氧化锌生产工艺路线合理性存疑;各元素平衡、物料平衡以及因此而开展的各污染源核算等内容均不可信等问题。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五项所列质量问题。
我局于2025年9月9日送达了《鹰潭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对江西营硕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候树辉通报和失信记分的告知函》,告知了失信行为事实、处理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了陈诉、申辩的权利。2025年9月15日,我局收到你(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经核实,该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和编制人员候树辉、刘荣斌予以通报并分别失信记分5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你(公司)对上述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鹰潭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鹰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8日